保险论文的分类
保险行业涵盖广泛,那么大家知道保险的种类有哪些吗?为此小编给大家收集了一些相关材料,欢迎大家阅读。
保险种类:大的方面来说自然分成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商业保险,我国的分类方法是分成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其中 财产保险又分为财产损失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三大类险种。
保险论文的分类篇一:养老保险
关于我国贫富差距悬殊的解决路径
一、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一)建立公平的分配环境
党的十六大报告曾经提出“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的原则,对经济发展和人民的生活水平提高起到一定作用,但是当中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十七大报告中关于公平与效率的重新表述是“初次分配与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强调“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我们所讲的再分配政策是指对高收入群体的一部分收入通过税收的形式征收过来,调节过高收入;
另一层方面由政府建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法律法规以各种形式向社会贫困阶层施以各种救济或者生活最低补助,使这部分人群享受到国家社会提供的最低基本生活保障.公平是持续提供效率的最基本前提与基础,公平竞争和公平交易有利于市场经济的规范和有序运作,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扩大中等收入阶层比例
我国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格局,坚持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分配,应该努力提高扩大中等阶层的比例,合理的调节过高收入,切实提高过低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把收入差距缩小,努力扩大中等收入阶层的比例。
在发达国家的发展历程中,一个国家中等收入阶层所占的比重决定着这个国家社会是否稳定动荡以及国家经济是否繁荣昌盛,庞大的中等收入阶层意味着这个国家富裕的开始。
在我国的收入阶层中呈现出一种“金字塔”形状,即越是富裕人数往往非常少,位于顶端,而贫穷人口位于最低端,占绝大部分.国家立志于要把我国中等收入比重扩大化,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努力把我国收入阶层打造成“橄榄型”的社会阶层结构,使我国社会趋于稳定繁荣.从实质上说,扩大中等收入阶层比重是我国缩小贫富差距的重要社会基础。
(三)鼓励发展慈善事业,形成三次分配格局
当前,有的学者把“慈善事业机制”称之为“三次分配”机制.首先初次分配要讲究效率,要一些有知识、有技能、善于创新并且努力工作的人先富裕起来,从而获得更多的劳动报酬;
其次分配要讲究公平,国家政府应当利用税收等手段来帮助弱势群体,建立起全面、系统、公平、适度的有效社会保障体系;
三次分配要讲社会责任,富人们应当在资源的前提下拿出自己的部分财产来帮助需要帮助的穷人们改善生活条件、教育和医疗条件.与此同时,对于那些热衷于慈善事业的企业或机构团队政府应该在税收和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等方面给予优惠和照顾,从而鼓励支持更多的企业家和捐赠团体参与到我国的慈善事业中来,回报于社会.
(四)打破垄断行业,限制不合理收入
我国现存在的行业贫富差距主要是垄断行业和非垄断行业中.政府颁布实施的《反垄断法》制约了垄断经营行为的发生,有效遏制了垄断经济的加剧.同时提高某些垄断行业的市场准入程度,通过缩小垄断行业的范围来维护平等竞争的经济环境。
与此同时,加强对垄断行业中国有企业分配活动的管理,制定工资指导线,调节工资增长过快、过高的行业收入.并且还要加大对收费过高过乱、服务质量差、生产效率低下的垄断行业收费监管力度,改革其价格形成机制,建立成本约束机制,将差距控制维持在合理、适度的范围之内.进一步打破行政性垄断和地区封锁,健全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推行现代流通方式。
同时,还可以对某些垄断行业制定垄断税来将过高的垄断收入一部分归国库所有.对某些弱势行业应该给以倾斜和优惠补助政策,使小型企业贷款容易,并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政策,从而缩小行业差距,保障从业人员的基本公平的收入和生活.进一步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坚决打击制假售假、商业欺诈、偷逃骗税和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健全失信惩戒制度等,以便于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良性运行发展,缩小行业间差距,维护社会公平。
(五)完善个人所得税
税收杠杆一直都是市场经济国家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重要手段之一。
根据我国政府发布的《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状况及财税调节政策》研究报告指明,我国目前的基尼系数已超过了国家公认的警戒数值0.4,贫富差距悬殊.。针对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我国提高了一部分,目前已达到3000元起征点标准,同时提高了高收入阶层个税的所征收比例,这样做目的在于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惠及到中低收入阶层的利益.对个税的调整要提高费用扣除额,即个税起征点,其中主要是提高工薪阶层的课税起征点,逐步降低税率,减并级次,尤其是对月收入在3000-5000元的中等收入阶层,更是需要降低税率标准,保护他们的消费能力,用低税率带动经济持续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尽量减少和规避个税挤出效应。
二、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体系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对于一个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稳定和谐以及民族团结繁荣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商业保险和慈善事业等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在对于缩小贫富差距,化解社会矛盾,创造和维护社会公平,实现共享发展成果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方面起到了很大的突破.然而,又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之处。
保险论文的分类篇二:财产保险赔偿问题探讨
一、我国财产保险发展
改革开放30多年进程,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逐步迈向正轨,从上世纪80年代逐步恢复保险业务,至今已经历了30余个春秋。2012年我国保险行业总体资产量达到了七万亿,保险费也从起初的四亿元飙升至当前的四千亿元,规模扩充早已赶超GDP增长水平。这足以说明我国财产保险行业正在被更多人群认可与接受,其扩展步伐还将伴随我国经济的腾飞而继续加速。伴随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保险行业竞争更加激烈,不仅受到国内市场影响,还需要应对外部市场竞争主体的挑战。通常,我国财产保险能够获取较高利润,而在提供服务方面却有所欠缺。而伴随保险收益的持续增长,其会吸引更多的资本量,同时,更多优秀保险单位的发展壮大,对优化保险行业经营建设模式,提升服务管理质量,确保广大消费者应有权益极为有利。当然,竞争发展对不同保险企业来说则意味着优胜劣汰,因此规模小、经营不善的企业势必面临倒闭的风险。也就是说,为确保更加稳定健康的发展,保险企业应积极应对赔偿问题,往往该问题是行业的难点与热点,只有真正保护被保险对象的核心利益,获取他们的真正认可,积极诚信的应对处理赔偿事项,方能解决保险所需,进而实现健康持续的发展与成长。为有效规范赔偿,降低引发纠纷的机率,我们应进一步细化制定保险合同条款,针对各方行使的责任应尽量做细化分配,并记录至合同之中,秉承协商一致的工作原则,提前明确各方享有的权利与义务,进而降低引发事故的纠纷问题。
二、财产保险赔偿内涵与赔偿原则
(一)财产保险赔偿内涵
财产保险赔偿主要是保险方对被保险对象由于事故导致损失进行经济补偿。保险赔偿涉及到被保险对象经济补偿以及经济利益。进行赔偿过程中,当事方通常会由于赔偿金额的划分而产生纠纷,原因在于其对财产保险具体的价值、赔偿原则、划定金额方式等环节理解认识角度不同,因此我们需要针对保险赔偿环节之中的相关问题做进一步明确。
(二)财产保险赔偿原则
财产保险合同主要是投保方与保险公司以相关利益以及财产作为标的进行约定的内容,保险公司对标的由于灾害风险或意外事故导致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财产保险合同更像是一类填补损失的做法,该险种更能凸显保险自身的补偿属性,因而,补偿原则成为财产保险一项重要的原则。
补偿原则主要是保险规定期之中,引发事故令投保方或保险对象受到损害,则保险公司在权责范畴中需要对其进行补偿,此原则显现出保险具备的经济补偿职能。实践阶段中,保险公司对保险对象损害进行补偿的额度通常需要做进一步限定,即金额限定、实际损失、保险利益限定。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引发保险事故后,保险对象为预防或降低标的损失需要支付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其总量在标的损失额度之外的要另行计算,最多不应高于保险金额总量。
同时还规定,保险对象由于对第三方形成损失而进行支付的费用以及保险公司与保险对象由于查找事故成因以及损失状况形成的费用,需要保险公司承担。也就是说,实施上有可能导致保险公司实际负担的费用高出保险金额的状况。保险赔偿形成的基础条件在于造成了实际损失,因此需要遵循实际损失原则,具体金额则要针对保险对象受到的实际损失作为判定依据。保险法中规定,投保方对标的享受相应的保险利益,这不仅是保险法重要的原则之一,同时也是构成保险关系的核心前提。其不但决定投保方在合同之中享有的主体地位,还影响保险关系的形成、变更以及终止。保险法规定,投保方对标的如果不具备保险利益,则合同不具备效力。
针对合同来讲,保险利益始终是基础前提,是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投保方要获取创建保险关系的权力便需要符合保险法规定,也就是说对保险标的需要在法律层面上承认。一旦引发保险事故,标的形成损害,则势必有损经济利益,这表明其对保险标的具备保险利益,相反,标的如果受损,而对经济利益并无影响,则表明其对保险标的并不具备保险利益。
保险对象仅有具备保险利益,方能获取相应赔偿,也就是说最终补偿金额不应高于保险对象保险利益额度。财产保险具体合同内容,应确保保险利益合法性,同时可以通过金钱进行衡量、体现具体的经济价值利益。依照保险立法通用准则,财产保险形成的保险利益需要从属经济层面明确的合法利益。
一般来说,依照保险利益明确具体保险金额。当引发保险事故问题后,赔偿以及支付的保险费用均需要受限于保险利益。也就是仅能够对体现保险利益的各项损失进行赔偿,给予必要的费用。之所以将保险利益看做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基础条件以及当事人进行赔偿申请的前提,由根本层面来讲,恰恰是为了预防一些另有目的之人通过保险合同损害他人利益,并从事非法的投机活动。在明确保险金额数量的过程中应全面考量损失补偿的基本原则,针对上述三个层面限制进行具体操作。
一般来说,赔偿额度不应高出实际造成的损失,也不应高出保险金额以及保险利益。
三、科学划定财产保险价值以及保险金额
(一)科学明确财产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通常是财产投保或是进行出险过程中的现实价值,财产保险之中保险价值具体体现为当前财产实际具备的价值。
责任保险合同并不包含保险价值,这是由于被保险方在引发保险事故后对于应负担的责任并不明确,因此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需要提前约定金额。财产保险之中,标的保险价值是核定保险具体费用的重要前提,事实上也是保险公司履行赔偿职责的法律界限。依照我国保险法具体制度,认定保险价值通常包含两类形式:
第一类即为投保方以及保险公司在财产保险合同之中进行预先约定。双方当事人可在签署合同过程中对保险价值进行提前约定并记录在合同之中。当前,我国颁布的保险法并没有针对定值保险的相关要求,但凡为定值保险,属于保险责任权限范畴之中的损失,不论被保财产当下的具体价值为什么,保险公司均要依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价值进行计赔处理。当然,该类定值保险形式通常仅适合于一些特殊保险标的,例如宝贵的文物、古玩、具有收藏价值的字画等较难界定其自身价值的财产,为预防争诉,通常当事人双方需要提前确定一个具体固定的价值,将其作为保险价值计入合同之中,针对该类合同具体应用实践的范畴应进行明确的要求与限定。
还有一类认定保险价值的方式为,依照引发事故当时标的具体的价值进行处理操作,一旦引发保险事故需要明确划定保险金额之时才进行确认的保险价值适用于该范畴,因此为不定值保险。在该合同事项之中并不会实现约定保险价值,众多保险合同之中,大部分均属于该类不定值保险范畴。基于财产保险赔偿需要遵循赔偿具体损失这一原则,因此在引发保险事故过程中,确定保险价值一般要依照标的当下实际市场价格也就是实际价值进行明确。
(二)合理划定保险金额
财产保险合同之中具体的保险金额,也就是投保方在制定保险合同过程中就当前保险标的,依照实际保险价值而投保的经费额度,其是保险公司行使赔偿责任或支付保险金的最高限定额度。如果保险财产引发了属于保险权责范围之中的损失事故,则支付保险赔偿金不仅要受保险费的限定,同时还要以实际损失以及保险利益等众多因素为准。具体操作过程需要依据保险金以及标的现有价值之间的对比关系进行确认,而签署的保险合同则包含三类形式,合同种类不同采取的赔偿方式也不一样:
第一种合同为足额保险合同,也就是保险金同财产具体的保险价值一样,该类合同内容之中,如果引发保险事故,标的遭受严重损失,毫无价值,则保险公司需要依照保险金额进行全部赔偿,此过程保险金与财产全部价值相同,也与赔偿金相同。倘若保险金非全部损失,则保险公司在保险金范畴之中依照具体损失量支付赔偿,此时,保险金会低于财产全部价值,与具体损失量相同。
第二种合同为非足额合同,也叫作低额合同,即保险金低于财产保险具体价值。此类合同之中,一旦引发保险事故,则保险公司依照保险金同保险价值关系比例行使赔偿职责。
第三种合同为超额合同,也就是保险金高于财产保险价值的合同。依照我国保险法要求,保险金不应高出财产保险价值,如果确实超出价值,则此超出部分无效。此法律规定全面印证了保险法遵循的补偿原则。因而在超额财产保险合同制中,一旦引发保险事故,则保险公司仅仅承担实际的损失部分,将保险价值作为划分界限。具体来说,对超额保险事项,可依照投保方在投保过程中的心理倾向划分成善意以及恶意投保两类。
倘若投保方从善意的角度出发最终形成了超额保险问题,则保险方在标的现实价值范畴中负担赔偿责任,超额范围则认定为无效。倘若投保方从恶意的角度出发最终形成了超额保险的问题,则保险公司应依法对财产保险合同做解除处理。
四、结语
总之,为有效预防财产保险认定不清、赔偿不合理、执行标准不规范的问题,我们只有真正明确财产保险赔偿内涵与赔偿原则,依照我国财产保险发展特征、现实状况,制定科学对策。真正明确财产保险价值以及保险金额,方能确保合同当事人双方享有合法权益,实现适用法律层面的人人平等,开创良好、公正、合法的行业环境,赢得更多人群的认可与支持,进而真正推动我国财产保险行业向着更高、更强的方向发展与提升。
保险论文的分类篇三:浅谈高职院校与汽车保险
一、职业道德教育的现状与问题
目前,在高职院校主要是通过思想政治课和就业指导课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内容相对广泛而且理论性比较强,对于喜欢动手实践、参与性强的高职院校学生来说,吸引力不高。另外,思想政治课多由政治专业而非专业教师授课,缺乏职业道德教育的专业性和职业性,导致教师难教学生难学,授课效果大打折扣。
二、加强高职院校职业道德教育的对策与方法
在《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中,国家已经从顶层设计上要求高职院校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而未来从事汽车保险行业的高职学生,若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未来的工作中很容易产生销售误导或者理赔诈骗等行为,影响其职业生涯的发展。所以加强高职院校职业道德教育,不但是国家教育政策的外在要求,也是学生职业长远发展的内在要求。
(一)转变观念,从主体意识上加强高校职业道德教育
首先,转变教师的职业道德观念。高职院校确实应该培养学生的技术技能,一技之长是可以使学生获取工作机会,但是想要长远发展还是需要综合能力,特别是良好的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教育可以在职业实践中实施,但在学校时提前介入还是有很好的效果。目前,很多企业的招聘要求应届毕业生,看中的就是刚踏出社会学生还是“一张白纸”,容易接受职业道德教育,具有很强的可塑性。而在高职院校对刚刚接触行业或者专业的学生进行职业道德教育,用先入为主的方式对其进行职业警示,其效果还是不错的。因而,高职院校教师要认识到在高职院校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其次,让高职院校学生改变其求学观念。到高职院校学习一技之长的想法没错,但这不是学习的全部,还要认识到要提升综合素质,将职业道德、人文素养贯穿学习全过程。因为“小赢靠专、大赢靠德”,必须德才兼备才能使基业长青。比如在汽车保险行业,若是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头两天销售误导、与客户串通骗保,即使其专业技能高超,也总会有被行业淘汰的一天。
(二)改革手段,从教学方法方式上创新高校职业道德教育
1.改革传统教学方法,使高职院校职业道德教育更加具有职业性改变高职院校将职业道德教育放在“两课”进行的做法,将职业道德教育穿插于专业课的学习过程,这样更具有职业性。
如在汽车保险专业讲授《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时,可以渗透《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使学生明白合同的重要性,出现争议怎么处理等等,在教学中对学生渗透依法办事的意识,同时也巩固了学生的法律知识,明白哪些是违法的,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在进行查勘定损实训时,强调团队合作和礼貌用语,从细节处养成良好的职业素养。可以尝试专业教师担任兼职班主任,让其与辅导员一起参与学生的日常管理,从生活、学习的点滴灌输培养良好职业道德的观念。
2.创新教育方式,使高职院校的职业道德教育更加接近行业要求高职院校可以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教育方式。
校企合作可以将企业的职业道德要求直接引入高职院校,做到学校和企业的无缝对接;工学结合可以让学生对专业、职业的道德要求有更为直接感受,可以感受到职业道德的职业性和实践性。在高职院校推进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也不是一种职业道德教育的新方法。如高职院校汽车保险专业学生要考取保险营销员资格证或者是公估人资格证,其必须要在考试之前学习一定时间的职业道德知识。
三、结语
良好的职业道德是职业长远发展的基础,职业道德教育不是一朝半夕的事情,不但参加工作后要做,在接触职业学习的高职院校也要做。只要转变观念,改革创新教学手段,在高职院校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是可行的。对于职业道德风险高发的汽车保险行业,在高职院校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是必要而且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