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牌制作安装合同协议书

2017-03-24

广告牌在生产运作中,都有两个功能:指示生产工序制造产品,和指示材料操作员搬运产品。前一种称为生产广告牌(或制造广告牌),后一种称为取货广告牌(或提取广告牌)。那么广告牌制作安装合同是怎样的呢?以下是在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广告牌制作安装合同范文,感谢您的欣赏。

广告牌制作安装合同范文一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就乙方承揽 (以下简称广告牌)的制作安装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第一条:内容

1、 广告塔牌制作、安装、及首次的画面安装。

2、 规格 :6米*18米*3面 柱体高度16米 带灯光(祥见图纸)

第二条:广告牌安装地点

安装地点:

第三条:工程造价及支付方式

1. 合同总价款 (含广告塔设计、制作安装费、手续办理费、首次画面安装费等): 共计人民币180000元,大写拾捌万元整。

2. 支付方式:

a. 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向乙方支付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作为定金。 b.工程安装完毕并手续齐全,经甲方验收合格,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款项160000元(大写壹拾陆万元整)。

第四条: 工程期限

自合同签订且甲方预付定金之日起30天内安装完毕。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雨、雪、冰冻及四级以上大风等)工期顺延。

第五条、双方权利、义务

甲方:

1、向乙方提供广告牌位置,并确保此位置无管道线路、可以施工。

2、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结算广告牌的制作、安装费用、及时提供首次画面。 乙方:

1、负责办理广告牌设置、安装、画面安装所必须的报批手续及相关所需的至少一年的费用,确保能够按期完成。

2、广告塔产权归属甲方,一年以后同样负责无偿协助甲方办理广告牌设置、安装所必须的报批手续。若因其他原因不能在手续上办理为甲方产权,本合同规定此广告塔牌实质产权仍为甲方所有,乙方在广告塔牌设置及广告发布审批手续方面配合甲方解决,并在条件成熟时配合甲方无偿转让正式手续的产权给甲方或甲方指定方。

3、自甲方通知可以开工之日起30日内按甲方提供的安装地点制作施工并安装完毕。

4、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规范进行设计,确保安全。经甲方确认后制作、安装。如现场条件与设计方案不符,应及时报请甲方协商修改确定。

5、确保制作安装的广告牌及所有标识标牌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并对结构安全进行终身负责制。

6、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期间的施工安全。在工程期限内及验收完毕前,如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发生其他安全事故,乙方须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关于验收

1. 乙方全部制作安装完工后,应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通知后三天内组织正式验收,并将验收结果通知乙方。逾期不验收或验收后不通知的,乙方可视同甲方验收工程质量合格,进入保修期。乙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广告牌的建筑、安装不符合约定的,甲方不受上述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七条、违约责任:

1. 甲方如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时间付款,每逾期一日,应以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五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将合同工期顺延。

2. 乙方如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按时制作、安装完成广告牌,每逾期一日,应以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五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按甲方要求尽快完成工程,若超出工程期限10天以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双倍返还甲方所付定金。

3. 乙方应保证工程质量、结构牢固性、抗风力、防锈蚀等指标达到国家标准,如未达标,乙方应承担返工增加的相关费用,并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4. 如属甲方原因,造成中途停工,停建,拆除等,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不退还预付款。并有权就实际施工情况要求甲方继续支付已完部分的制作费。

第八条、保修期限:

1、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制作的工程项目整体质保一年。

2、 保修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另行签署维修协议。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人/授权代表(签字): 法人/授权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广告牌制作安装合同范文二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同意将广告牌制作及安装承包给乙方,为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特订立本合同。

1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广告牌制作及安装

1.2 工程地点:

2 工程内容、承包范围、工程款、结算依据、收款账户

2.1 工程内容: 制作及安装

2.2 工程承包范围:广告牌制作设计图及相关设计文件所涵盖的全部工程内容;主要包括:所有产品图纸的深化设计、主材辅材的采购及制作、水平及垂直运输、吊装、安装、自验交接、施工后现场卫生清理及产品保护等自现状施工至竣工验收全过程所有工序的操作内容。

2.3 工程款

2.3.1本工程包干总价为人民币 元(¥ 元),项目包干总价详见附件报价清单。

2.3.2本工程含税包干总价为不可调整价款,乙方已认真核实现场场地条件及甲方对本工程的制作要求,对设计图纸中的所有项目特征已充分了解,对完成本工程所必须发生的其他费用已包含在含税包干单价中。

2.3.3本工程包干总价已综合完成本合同第2.1、2.2条规定承包内容及范围所有工程费用。总结算工程款为按现状施工至竣工验收全过程所有工序的操作内容的所有人工费、机械费、机械及人工进出场费、主材费、辅材费、措施费(含赶工及技术、安全、质量措施)、降温费、加班点心费、赶工费、管理费、风险费、住宿费、利润、社保、医保、工伤管理、文明施工、税费、工程完工后卫生清理费等所有费用。

2.4 工程结算依据

2.4.1工程量:详见报价清单。

2.5 乙方收款账户信息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3 工程工期

3.1 所有广告牌需于 年 月 日前(不包括本数)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

3.2 因甲方通知变更工程项目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工程进度的,该延误的工期经甲方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工期顺延期间,甲乙双方同意不计取因工期延误引起的任何费用。

3.3 若乙方未能在 2012 年 7 月 30 日前(不包括本数)施工完成所承包工程并经甲方竣工验收,工期延误按2000.00元/天进行罚款;工期延误超过4天以上(含4天),则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在按2000.00元/天的基础上,对乙方已完成工程量按实际结算价(单价)不高于附件报价单单价的80%,余款作为造成甲方工程延误相关损失及甲方另选公司施工的误工费用。

3.4 乙方自行负责工程施工搭架,费用自理。

4 工程质量及验收

4.1 工程质量:工程质量必须达到相关规范的合格标准,外观效果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比例尺寸合适。且完成的相关成品要求内部结构理,经久耐用。

4.2 本工程竣工验收按国家及行业相关验收规范以及甲方提供的设计文件要求执行。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图纸矛盾或者错误及违反强制性条文,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由甲方会同设计单位办理设计变更,其费用按实结算,否则由此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

4.3 分项工程施工完毕,乙方应24小时内发向甲方提交自检报告,通知验收;甲方应24小时内对乙方施工成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步验收,验收合格后再进入下道工序施工作业;分项工程质量评测不合格,乙方应按时一次性整改合格;若复验不合格,每次罚款2000元,且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停工整改、直至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因乙方施工原因造成停工、返工,工期不顺延,采取的补救措施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竣工验收时,业主等相关验收人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乙方应无偿维修,并承担由此导致甲方相关损失,不因先期已经甲方验收而减轻乙方责任。

4.4 验收程序

4.4.1乙方施工完成在具备验收条件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4.4.2甲方在收至该申请后7天内予以书面答复,对不具备验收条件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乙方应按该意见进行整改(整改时间计入总工期),全部完成后再次进行申报验收;对符合验收条件的,甲方在7天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甲方逾期不组织验收或不答复的视同验收合格。

5 材料设备供应及材料管理

5.1完成本工程所有的材料设备均由乙方提供并已含在2.3条款的工程款中。

5.2采购和检验:乙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设计、规范和本合同约定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5.3重新检验:乙方提供的货物经验收合格后,在使用过程中经检验发现乙方供应的货物质量仍存在问题的,不免除乙方的责任。仍由乙方修复或拆除及重新采购合格的产品,由此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和返工、整改及因该原因引起的甲方损失一律由乙方承担。

6 施工与设计变更

6.1 乙方按经甲方审核确认后的设计文件要求和国家现行的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工程质量要求工程达到合格标准。

6.2 甲方若需要对设计变更或施工进行修改或补充,乙方不得拒绝。 7 竣工验收

7.1 乙方所施工的单位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并及时提交相关的竣工验收资料。

7.2 乙方在具备验收条件后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经甲方认可签章后验收方为有效。

7.3 在竣工验收中,如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乙方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并在双方议定的措施和期限内完成,经验收合格后,再行移交。由此造成工程延期交付的,乙方应按3.5条款承担逾期交付违约责任。

8 保修

8.1 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对施工工程质量保修期三个月(验收合格之起计算)。在保修期内,发生由乙方责任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乙方负责无偿修理并承担所有费用。(注明射灯只保3个月)如发生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人为原因等所引起造成。

8.2 乙方应于甲方通知之日起3日内无条件及时派人进行修理,并于5日内维修完毕,每逾期一日罚款500.00元,届时直接从保修金中直接扣除;超过10日,甲方有权选派其他单位或班组进行修理,费用直接从保修金中扣除,不足以扣除的甲方保留追偿的权利。乙方不按照上述保修规定执行的达2次(含2次)以上的,甲方将没收乙方保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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