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注册公司怎么办理

2017-01-12

2016年如何注册公司?注册公司怎么走流程?小编把整理好的2016年注册公司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注册公司流程及材料

一、公司的注册条件

1、要有公司的名称,也就是公司名字如:XX+市/+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这是标准公司名称全称。

公司注册名称的三种组成形式:

(1)xx市+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

(2)字号+xx市+行业特点+组织形式;

(3)字号+行业特点+xx市+组织形式。

2、要有公司股东身份证(复印件也可以);

3、要清楚公司主要业务,也就是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各股东出资比例;

4、要有公司的注册地址,即租赁合同(需要房管局登记备案过的);

5、若非正式的办公地址,要办理临时场地证,工商会让人上门检查消防:装灭火器和应急灯(7个工作日);

二、注册公司的详细流程

1、公司名称核准,想好不下5个名字作为备用,因为各大行业的中小企业数量很多,只要事重复就无法通过。想好公司名字下一步去工商局拿一份表格《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填完给所有股东进行签名确认,再由工商局人员经过系统审查有无重复的名字,如果没有,则工商局会给一份《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个工作日);

2、银行开设临时账户,带齐法人、股东身份证原件、《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股东章、法人章去各大银行以公司名义开一个临时账户,股东可以将股本投入其中,且由于认缴制所以无需再找事务所验资了;

3、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工商局取一套新公司设立登记的文件及表格,按要求填写和股东法人签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场地租赁合同、所有股东身份证原件递交给工商局的注册科,审查完没有问题会发放一份受理文件。(7个工作日后领取)

4、刻章 ,一般刻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发票章(连备案3个工作日)

5、临时户转基本户 ,带齐全部办理完毕的证件,营业执照正副本(三证合一),以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到开户行办理基本户(5个工作日领取)

到此公司的注册基本已经完成,全部证件有营业执照正副本(三证合一),银行开户许可证、公章、财务章、法人章等。

三、公司注册的材料

1、《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由董事会签署;

3、由发起人亲自签署的或由会议的主持人与出席会议的董事亲自签字的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提交)相当于股东会决议(设立);

4、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全体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

5、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6、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8、住所使用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公司注册好了之后有注意事项

1、问:新企业所有证照办好以后,接下来第一步应该办什么?

答:应该到税务所办理企业税种核定和纳税申请

2、问:是不是所有的新办企业都要申请税种核定?

答:是的。如未申请核定,税务部门有权将其列入非正常户,并以行政处罚。

3、问:新办企业何时开始进行税务申报。

答:内资企业自税务登记证办出之日起,当月开始必须进行税务申报。

4、问:税务申报是否是有税收才申报,无税收就不用申报?

答:不是。只要开始申报,无论有无税收都要申报。如无税收时必须进行零申报。

5、问:每月的申报日期是什么时间?

答:每月的申报日期为1-15日(国定假日顺延),一般纳税人每月1-15日进行认证,抄、报税。

6、问:现在是否可以申请网上申报?

答:是的,并且直接进行转帐缴税。

7、问: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是否可以选择:

答:目前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但是新办企业必定为查账征收。

注册资金认缴制股东出资方式

一、股东出资方式

依照法律的规定,作为有限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除可以货币方式出资外,还可以用能够以货币进行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公司股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在货币出资方式上,新《公司法》删除了原“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的限制,具体比例完全由各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进行限定。

股东认缴资金的出资方式无论是实物还是权利,其前提必须满足两点:

1、可以用也应当用货币来进行估价,且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2、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如不得转让就不存在履行了出资的义务,因为出资行为原本就是一个所有权转移的行为。

法律禁止将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为出资方式。此外,出资人即便已以限制流通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资,但如出资人不能在合理期限或指定期限内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其出资行为也应当认定无效。

出资人只有在依约全额履行出资义务后,其股权身份及股东权益才能得以维护,公司成立后,如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交付该出资的股东应当补足其差额。

二、出资行为效力的判断标准

股东认缴资金以后应当依照章程或股东之间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当以货币方式出资时,容易判断行为人是否履行出资义务,但当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时,因为涉及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值以及权利变更等相关问题,因此,容易出现在认定出资人是否履行出资义务上产生分歧。结合实务,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后的出资行为效力判断

处分权作为财产权最基本的权能,应由财产所有人自己行使或授权他人行使。出资人如未经财产所有人授权或同意,以自己不享有处分权的他人财产进行出资,其结果直接侵害了财产所有人的权益,但是否必然作出认定该出资行为无效,还应考虑公司是否属于善意取得。

依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认定出资行为有效必须同时符合下列要件:

(1)公司在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即公司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出资人对出资财产不享有处分权;

(2)该出资财产转让价格合理;c、出资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至公司名下,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公司。否则,该出资行为无效,原财产所有人有权取回出资财产。

2、以需办理权属登记的财产出资后的出资行为效力判断

房屋、土地使用权等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其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依法登记,而且只有经依法登记以后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出资人若要完全履行其出资义务,就必须依法办理该项出资财产的权属变更手续,将该项财产从自己名下转移到公司名下,使其成为公司法人财产。

实务中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1)已交付了出资的财产但未办理变更手续;

(2)虽然已办理了权属变更登记但未实际交付。

3、出资财产未依法进行评估作价时出资行为效力判断

虽然新《公司法》第27条第二款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因在新《公司法》中已删除了原《公司法》第29条关于“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的规定,因此,实务中因缺乏必要监管,而因各方碍于面子或为简化程序等原因必将存在“未依法评估作价”的可能。

4、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时的出资行为效力判断

作为一种比较典型的非货币财产的出资方式,股权出资在公司设立及认缴出资过程中较为常见,用于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如果股权存在已被设立质权或者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等不得转让的,则该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依照相关规定,股东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这是公司出资的最基本要求;

(2)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这是保证出资行为效力的关键,由于权利瑕疵或权利负担的存在,会使得股权出资存在不确定性,进而威胁到公司资本的确定和稳定而不利于公司的发展;

(3)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通过记入股东名册及工商变更登记的方式已将出资股权办理至公司名下;

(4)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这是保证股权出资的真实性,防止出资资金不实的有效措施,如果经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后,该股权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出资人理应补交相应差额。

三、股东资金认缴后迟延出资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在现有股东认缴登记制度下,公司登记时因无需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股东认缴资金的支付完全依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履行。因此,未来资本金何时到位完全由股东自己决定,他人也无法获取相关证据来证明股东认缴是否到位。

因认缴登记制度不需要实缴资金,在注册公司时进行“天价”认缴就不可杜绝,从而出现资金认缴后却无法兑现。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资金认缴不但是一项约定义务,而且属于股东的一项法定义务,所以一旦出现股东认缴资金后迟延出资行为后便产生了有待解决的出资人法律责任承担。

国有独资公司资产评估的技术原则

1.预期收益原则

即资产评估应当通过预期资产未来能够提供的收益作为评估标准和确定其公平市场价格。资产评估的结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项资产的未来收益情况。一般来说,一项资产的市场购买价格不应当高于该项资产未来预期能够获得的收益价值。

2.贡献原则

根据资产的某一部分对于资产整体的作用或价值来确定该部分资产的市场价格,该部分资产的价值取决于其对资产整体有何作用,即对资产整体的效用、价值等的贡献情况。根据这一原则可以有效地对资产的某一部分进行准确科学的评估。

3.供求原则

某项资产具有何种市场价格,除了其本身的价值外,还受到市场供求关系变化的影响。即市场价格围绕着资产价值本身运动,随时都会发生价格与价值的偏离。因此资产评估结果受到当时的供求关系的影响。

4.替代原则

如果市场上存在着若干种功能、用途、质量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服务可供消费者选择的话,一般都愿意接受价格最低的商品或服务。因此在资产评估中接受评估的资产其价值不应超过同种商品的最高售价。

5.外在性原则

除了上述资产本身的因素影响资产的价值外,还有资产本身之外的经济因素或非经济因素影响资产的价值。如果资产本身外在的经济或非经济因素发生变化的话,资产的市场价格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因此在资产评估中,也应当也应当考虑到资产本身之外的因素。这就是资产评估中的外在性原则。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提供的2016年注册公司,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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