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如何承接政府职能

2017-06-23

导语:社会管理是社会建设的核心范畴之一,主要是指“以维系社会秩序为核心,通过政府主导、多方参与,规范社会行为、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社会认同、秉持社会公正、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治安、应对社会风险,为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创造既有秩序又有活力的基础运行条件和社会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的活动。”

社会组织如何承接政府职能

第一,促进创新治理的能力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有利于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在促进共治机制建设中,社会组织的地位不可或缺。它将社会领域中一些零散的社会资源有效地整合起来,以组织的方式提供相应的服务,这既是用活用好社会资源的有效路径,也是实现社会治理创新的具体体现,更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用权力的减法换取市场活力乘法”的具体体现,把政府职能充分转到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公共服务上来的重要举措。社会组织在承接政府转移出来的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社会组织所具有的自主性、公益性和平等性特征,在社会治理中相对于政府,在基层社会治理层面更容易获得公众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具有细致入微,符合传统文化与基层群众利益的特点,特别是通过对困难群体、边缘群体、弱势群体帮扶及影响,有利于充分调动各类资源,促进基层公众的积极参与。建立健全多元主体、多种渠道的资源动员体系,妥善解决和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因此,社会组织要不断地提升创新治理的能力,创造优质的“公共价值”,才能永葆自身的公益理念与社会公信力。、

第二,培育公共服务的能力

目前,社会组织发展改革的顶层设计已全面展开。针对社会组织登记难的问题,应加快推广取消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批,实现直接登记备案是必然趋势。加快这一改革,为社会组织创设良好的发展环境,提升社会组织的服务能力。尤其是加快公益类社会组织服务能力的快速提升,促进企业、个人和社会捐赠公益事业免税政策的落实;拓宽行业协会的发展门类,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快推进去垄断、去行政化的改革,重点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优势产业、高端产业、新兴产业的行业协会,为经济社会提供创新升级的服务水平;注重大力培育社区组织的服务能力,充分发挥社区在社会治理中的基础作用。另外,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加快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尤其是在教育、医疗、环保等领域,逐步建立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新兴产业、服务业、小微型服务业,实现生产小型化、智能化、专业化的社会服务新特征,逐步建立起层次多元化、布局合理化、诚信规范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体系。

第三,推进合作协调的能力

现代国家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协调能力包括在公共服务供求上的合作协调能力,在政策制定及执行上的合作协调能力以及在相关政治话题上的协调互动的协调能力。具体来讲,在公共服务供求上的合作协调能力,主要是指通过各种形式外包项目,在两者之间形成围绕公共服务供给所构建的合作伙伴关系及相应的协调互动能力;在政策制定及执行上的合作协调能力,主要是指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政策,推进基层民主建设,并利用自身广泛的民意基础和专业特点,发挥政策倡导的功能,成为政府与公众间信息沟通的桥梁纽带,对于推进公共政策民主化、专业化、科学化发挥重要的作用;在相关政治话题上的协商互动的协调能力,主要是指加强推进各类社会组织负责人进入各级人大、政协及各级党代会,进行广纳建言、参政议政等,还通过加入国际性合作组织及联合国的相关咨询机构,在国际政治体系中与政府进行协调配合,发挥好合作协调能力。

第四,增强社会责任担当的能力

实践表明,要充分发挥社会自我管理功能,必须把政府购买服务与发展社会组织结合起来,提高社会组织责任担当能力。一方面,要坚持培育扶持与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不断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运作机制,重点扶持一批具有示范导向性的社会组织,把公共服务交给具有担当能力的社会组织,不断完善治理结构。另一方面,建立社会组织诚信档案,加强孵化培训,指导社会组织健全各项制度,提升专业化水平,充分运用社会组织植根于基层群众需求的特点,在集中民智、了解民意、表达民情和化解民怨中,培养勇于担当消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社会责任。

社会组织如何承接政府职能

一、转变观念,充分认识社会组织的功能,构建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的新型合作伙伴关系

政府应走出传统的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关系的“窠臼”,充分认识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体育服务、培育社会资本等方面的重要功能,把政府和社会组织摆到“平起平坐”位置,这样才可能真正构建起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的新型合作伙伴关系。

二、正确厘清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的各自职能边界,细化政府职能转移内容

“政社分开”、“管办分离”的核心是正确厘清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各自职能边界,在分清了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各自职能后,针对我国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各自职能现状,就可以将政府应该转移给社会组织的职能细化、剥离出来。这样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的各自权责也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得到明晰。

三、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税收优惠,社会捐赠等途径,加大对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力度

政府是社会组织收入来源的主要渠道之一,在英、美等发达国家亦是如此。政府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途径主要有:预算拨款,购买公共服务等。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也能有效提升自身能力。

税收优惠是促进社会组织发展有效工具。我国尽管在税收优惠方面做出了的一些制度安排,各地差异性较大,在执行层面上“不通畅”。

社会捐赠也是社会组织收入来源的一个重要渠道,要大力提倡社会捐赠。

四、通过降低登记门槛,在街道、乡镇备案等形式,解决草根组织合法性问题

现行的登记门槛过高或登记程序繁杂使得大批的草根社会组织因无法在民政部门进行合法登记而处于“非法状态”,因此,应该通过降低登记门槛,在街道、乡镇备案等形式,解决这些草根社会组织的合法性问题。

五、制定实施政策性激励措施,吸引优秀人才服务于社会组织,加强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

难以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管理人员老化是各地社会组织中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因此,应尽快制定实施政策性激励措施,吸引优秀人才服务于社会组织,优化社会组织人才队伍。

六、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流程,建立健全第三方社会评估制度,建立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长效机制

第一、规范职能转移和职能承接流程。第二、设立承接内容、承接对象和承接方式选择与评估的标准。第三、建立科学的承接效果评估体系,将承接效果作为承接款项支付和社会组织今后承接政府职能的重要依据。第四、建立健全第三方评估制度,社会组织等级评定,年检,承接效果等方面的评估都可以推行第三方评估方式,这既转移了政府的职能,又可以使评估结果更趋客观公正。

七、尽快出台修订的“三大条例”,制定《社会组织法》

因实践已经“打破”了“条例”,因此,应尽快出台修订的“三大条例”,应尽快制定出台《社会组织法》,从法律的层面为社会组织提高自身能力和健康发展提供依据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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