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如何算社保基数

2017-06-22

导语: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按照员工的工资水平购买社保,若私自采取最低基数购买是不合法的,员工可以向社保中心举报,让他们核查。应该按照上一年度的收入月平均数缴纳,如果由于基数低而少缴纳,可以要求公司补足,协商不成,可以仲裁。工资单是证据,可以要求单位按实际缴纳。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委托律师处理。

工资如何算社保基数

一、工资社保基数怎么算的

社保缴费基数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

(1)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2)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3)职工工资在300%—60%之间的,按实申报。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时,其缴费基数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确定。

每年社保都会在固定的时间(3月或者7月,各地不同)核定基数,根据职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申报新的基数,需要准备工资表这些证明。

二、缴纳社保基数与工资总额的关系

社保基数和工资的关系:

社保基数和工资是直接挂钩的。社保基数的计算方法为:

你工资低于社保下限基数,按下限基数缴纳。如高于下限,按实际去年全年平均工资缴纳。新进员工为第一个月工资为基数;老员工社保基数调整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如工资低于或高于当地最低或最高社保基数,以最低或最高社保基数为缴纳基数。

以下是社保缴纳的具体计算方法:

1、养老保险:单位缴纳员工工资总额的22%,个人8%;

2、医疗保险:如果缴费比例是9.5%,则单位缴7.5%,个人缴2%;

3、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全部由单位缴费,缴费比例可以是社平基数的60%,也可以是100%。

4、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全部由单位缴费,缴费比例一般为6%;

5、失业保险:可以缴纳社平基数60%的3%,也可以缴纳社平基数100¥的3%。

三、社保缴费基数申报规则

1、老员工按上年月均工资来申报;

2、新员工按年内首月工资来申报。

注:如果社保基数和工资不对应,在稽查审计时会有风险。

由于我国社会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办法,目前全国各地的社保缴费办法不完全一致,通常,单位职工本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的范围内进行核定。

四、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公式

①社会保险基数=上限

(个人月平均工资≥上限)

②社会保险基数=职工个人上年月平均工资

③社会保险基数=下限

(个人月平均工资≤下限)

其中,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通常为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通常为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案例分析:

补缴社保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案情简介

杨某系某机械厂合同制工人,1995年杨某和某机械厂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了3年劳动合同。2002年左右,某机械厂经营状况差,效益不好,决定让包括杨某在内的部分职工待岗,杨某服从某机械厂的安排在家待岗。2003年双方续签的3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再未续签劳动合同。至2007年,某机械厂由于改制,需要置换职工的身份,随作出解除杨某劳动合同的通知,并电话通知杨某,但该通知一直未向杨某进行书面送达。随后,杨某多次找到某机械厂有关部门领导解决,双方就缴纳社保、补发工资、安排工作等事宜发生争议。至2014年,杨某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机械厂为其补缴2007年之后的社保、补发工资、并安排工作。

办案思路及心得

本案的重点争议焦点是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对于该焦点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此类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依据劳动法第一百条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追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职责,且此问题属于社会转型阶段企业改制中出现的问题,涉及面广,较为复杂,人民法院对此类问题也难以处理。该意见也是二审法院审理的意见。

另一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该类案件。主要理由是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争议属于因社会保险发生的劳动争议范畴,劳动者就此申请仲裁后,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对此,笔者更倾向于第一种意见,补缴社保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一、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一百条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缴社会保险费是征缴社保的行政机关的职权,上述法律、法规对此规定得非常清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依法行使上述职权时,首先必然要审查有关劳动合同及其效力,如果劳动者对于上述机关的行政行为或者行政不作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途径解决,而不是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二、在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日益完善的法治背景下,人民法院与其他行政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也日渐明确,在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用系其他行政部门的职责时,人民法院不应越俎代庖。这也是为了调整人民法院在不同时期受理与社会保险有关的争议纠纷的范围,达到立案的统一标准。

三、诉讼作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后途径,当事人不应滥用诉权。对于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致使社会保险部门无法补办或无法追缴,从而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实际上用人单位已经造成了劳动者实际的经济损失,此时劳动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其实际损失,而非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这也提醒广大劳动者遇到类似情况时,一定要学会变通,合理运用诉权。

裁判结果

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杨某和某机械厂现在不存在劳动关系,遂驳回杨某的仲裁请求,杨某不服,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虽然在续签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某机械厂虽作出了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但该通知并未书面送达杨某,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未实际解除。因此,某机械厂应当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故判决某机械厂为杨某补缴2007年之后的社会保险费,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某机械厂和杨某均不服上述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在续签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也为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杨某也没有继续在某机械厂上班,双方之间没有再次建立劳动关系。因此,杨某要求某机械厂安排工作、补发工资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补缴社保,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故对杨某要求补缴社保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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