坟墓搬迁通告

2017-06-13

通告是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时使用的公文。通告不同公告,它主要用于有关单位开展业务工作需要。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坟墓搬迁通告,供大家参考!

坟墓搬迁通告范文一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罗店镇上张家村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的通告精神及工作要求,对被征收范围内的公墓、坟墓按规定进行搬迁,现将有关事宜特通告如下:

一、搬迁范围和安放地点通告如下:金品小区征地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坟墓。安放地点:婺城区罗店镇麻车村公墓区东南侧(上张家村新公墓区)。

二、补偿标准:搬迁相关政策请与村委会联系(详见上张家村迁坟公告)。

三、搬迁时间: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8年10月20日前迁移完毕。以上搬迁范围内的所有坟主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迁移,如不按规定时间搬迁的一律作无主坟处理。

特此通告

联系人:张卫平 吴小伙

联系电话:13806782488

13588667919

金华市统一征地办公室

婺城区罗店镇人民政府

9月28日

坟墓搬迁通告范文二

为加快国家气象观测站搬迁项目的建设进度,县政府决定对国家气象观测站搬迁项目范围内部分坟墓进行搬迁。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搬迁对象

东至汝城大道,西至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南至官桥村通村公路,北至对门岭的所有坟墓。

二、搬迁时间

2016年8月31日—2016年9月30日。

三、搬迁实施人

被迁坟主的亲属。

四、搬迁补偿标准

参照《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郴政办发〔2015〕31号)文件标准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各被迁坟主的亲属要主动到汝城县气象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735-8231078或13574563120)进行申报登记。凡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申请认定的,视为无主坟墓处理,并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迁移,统一安葬在县公墓山或集体公山。

(二)各被迁坟主的亲属要积极支持配合迁坟工作,克服困难,顾全大局,服从安排,确保国家气象站搬迁项目范围内坟墓搬迁工作顺利进行。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汝城县人民政府

8月30日

坟墓搬迁通告范文三

为确保县城新区生态公园、鑫源中学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2012]政国土字第203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2010]政国土字第357号精神,需将征地红线范围内的珠泉镇杨梅村、坦塘村、爻山村、珠泉社区等位于珠泉镇杨梅村牛形岭(杨梅大塘旁边)、虎形岭(新检察院对面)的坟墓进行搬迁。现将坟墓迁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搬迁时间

在上述范围内的坟墓,各坟主要在2013年7月上旬到珠泉镇政府联系办理登记搬迁补偿事宜,并在7月下旬将坟迁出。

(联系人:肖建军 13975719123 李 苏 13574554860

李冬生 13975761589)

二、迁坟补偿标准

按照《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郴政发[2009]5号文件)执行。

三、逾期未迁移的按无主坟墓处理,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组织实施。

特此通告

珠泉镇人民政府

7月2日

更多相关阅读

最新发布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