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思修道德论文2500字以上_思修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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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思修道德论文2500字以上篇一
《试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历史基础》
摘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与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相结合的最新理论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着深厚的历史基础。历经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为核心的四代领导集体,在马列主义的指导下,结合中国实际,从萌芽和产生、确立与发展、深化时期、成熟时期逐步发展而来,逐步成熟而形成,有着深厚的历史基础。四代领导集体都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作出了重要贡献。
关键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历史基础;理论
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3-0254-03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萌芽和产生
1949年建国以后,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开始领导全国各族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在建设的过程中,毛泽东初步形成了一些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思想。这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萌芽和产生阶段。毛泽东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思想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一般原理解决中国革命和建设过程中的法律问题的具体产物。毛泽东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思想主要有:
(一)人民民主专政理论
毛泽东同志提出的关于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是毛泽东思想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丰富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学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毛泽东同志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明确地指出:“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这一理论是对马克思国家与法的学说在中国的创新发展。关于对人民敌人采取的政策和原则,这是毛泽东的独创。他说:“对于反动阶级和反动派的人们,在他们的政权被推翻以后,只要他们不造反,不破坏,不捣乱,也给土地,给工作,让他们活下去,让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成为新人。”
按照这一理论,我们在改造人的方面取得了成效,如清朝末代皇帝溥仪和一批战犯都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博得全国人民乃至世界人民的赞许。
(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为人民服务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思想,是毛泽东人生观的核心思想。为人民服务的概念是毛泽东首次提出来的。1940年,他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指出,新民主主义的文艺“应为全民族中90%以上的工农劳苦民众服务”,这是为人民服务思想的最初表述。1944年,他在追悼张思德所作的讲话中,把为人民服务明确作为对我军我党和一切革命同志的普遍要求,并指出:“我们的共产党和共产党领导的八路军、新四军是革命的队伍,我们这个队伍完全是为着解放人民的,是彻底地为人民的利益工作的”,“我们是为人民服务的。”1957年,在《坚持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中,他又一次申明:“共产党就是要奋斗,就是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要半心半意三分之二的心三分之二的意为人民服务。”毛泽东对无产阶级人生观所作的这些富有点的概括,提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命题,科学地解决和回答了什么是无产阶观的根本问题,精辟地阐明了无产阶级的人生目的。毛泽东的这一思想成为我们今天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执法为民这个本质的理论基础。
(三)实践中注重立法建设,加强法治建设
新中国成立之后,毛泽东十分重视建立社会主义的法规,以适应新的社会生活的需要,并亲自着手这方面的建设,具体表现在以下两点:
1.毛泽东在制定宪法中的创造。毛泽东指出:“世界上的宪政,不论是英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因此,毛泽东在制定宪法的过程中,最广泛地组织全国各界参与,这是一个了不起的创造。
2.关于遵守革命法治的问题,他指出:“一定要守法,不要破坏革命的法治。法律是上层建筑。我们的法律,是劳动人民自己制定的。它是维护革命秩序,保护劳动人民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生产我们要求所有的人都遵守革命法治。”“法治要遵守。按照法律办事,不等于束手束脚,要按照法律放手放脚”。
毛泽东的这些思想为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奠定了坚实的历史基础,是我们宝贵的精神财富。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确立和发展时期
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发展出了邓小平的法治理论,是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法治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成为中国新时期法治建设的重要理论基础。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确立和发展。邓小平的法治理论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理论。
1978年12月31日,邓小平同志在其著名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建设。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邓小平不仅对过去作了科学的总结,并着重强调:“当前这个时期,特别需要强调民主。因为在过去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民主集中制没有真正实行,离开民主讲集中,民主太少。”他明确指出:“我们要创造民主的条件,要重申‘三不主义’: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宪法和党章规定的公民权利、党员权利、党委委员的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
(二)主张法治,反对人治理论,强调维护法律权威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中央提“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的目标,确定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方针。随后,中国的立法机关开始了大规模的立法。1979年7月1日,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在一天之内通过了七部重要法律。充分反映了中国共产党要以法律治理国家的思路。1982年12月4日,五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现行宪法。新宪法确立了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根本法地位,规定了社会民主法制的一系列基本原则,这表明我们党己经把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放到了非常重要的位置。
1992年,邓小平同志在对南方考察谈话时再强调:“还是要靠法治,搞法治靠得住些”。邓小平对法治建设推进法治化进程最大的贡献在于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写进了党章,写进了宪法,这是我党在法治建设方面趋于一个成熟的重要标志。
(三)法律和制度是治国的根本
邓小平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邓小平以“十年浩劫”为例,强调说明法律和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必须加强法治建设,实现制度文明。他认为应该把制度摆到党的建设的重要位置,通过建立健全党内各项规章制度,有效地规范党的领导体制、领导方式、组织形式和工作规则,使党组织的运行建立在党内法规、制度和秩序的基础上,建设也就能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制度建设开始逐步得到重视。
邓小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思想,奠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根本治国方略的理论基础,开创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局面,在中国的社会主义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化时期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继续推进和深化改革开放伟大事业的基础上,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并围绕这一目标提出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开始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阶段。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化时期。
(一)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依法治国、实行法治越来越重要而紧迫。1989年9月26日,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在回答《纽约时报》记者提问时说:“我们绝不能以党代政,也绝不能以党代法,这也是新闻界常讲的究竟是人治还是法治的问题,我想我们一定要遵循法治的方针”。1997年9月12日,党的十五大报告正式提出:“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
从此,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实施依法治国,对中国人民来说,确实是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同时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
(二)强调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依法治国的领导
在党的十五大上,江泽民指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人民民主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与法治建设必须牢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中国的民主建设和法治建设保持社会主义方向。这一法治思想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保证。
(三)提出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理念
江泽民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批判的吸收继承了中国古代以及西方的治国理念赋予法治德治以新的含义,在党的工作大会上提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并举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最佳选择。江泽民同志一再强调,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这一思想极大的丰富了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学。
江泽民在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思想的基础上,紧密结合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伟大实践,进一步提出了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思想,这些思想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解进一步深化。
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成熟时期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立足新世纪新阶段,根据新的发展要求,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实践相结合,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思想具有丰富的理论内涵,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围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把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紧密结合起来,揭开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篇章,标志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成熟。
胡锦涛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思想主要有:
(一)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总结了中国法治建设经验、教训和借鉴人类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在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实践中,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命题。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又一次大飞跃,它与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共同树立了当代中国法学史上第四个里程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标志着党和国家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规律的深刻认识,为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具体内容,是2006年全国“两会”期间,胡锦涛总书记与各省党委负责人谈话中,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含“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内容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
2007年,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坚持依法治国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的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至此,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走上了正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与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经验相结合,逐步探索、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现在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理论架构。因此,我们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在中国法治建设史上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
(二)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弘扬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007年6月2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毕业典礼上指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弘扬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是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第一次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法治精神”是两个内容互相衔接的科学命题。在党的十七大上,胡锦涛总书记再次提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认为“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尊严、权威”。
(三)确立依法执政,实现了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历史性跨越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与法治的关系既是整个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也是党的建设及改革完善党的执政方式的关键问题。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胡锦涛同志强调指出:“依法执政,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治化、规范化,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的提出,在中外共产党执政史上,第一次科学解决了共产党执政的基本方式问题。
胡锦涛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法与国家的思想和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新时期指导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指导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理论来源。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成熟时期。
总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历经萌芽和产生、确立与发展、深化时期、成熟时期,具有深厚的历史基础,党的四代领导集体都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完成作出了应有的贡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中国的法治建设会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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