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小知识
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是当前众多企业的发展所面临的重要问题。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安全生产管理小知识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安全生产管理小知识
1.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六中全会把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纳入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部署之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把建设国家、省、市三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国家、区域、骨干专业应急救援体系列为公共服务重点工程。
3.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既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4.国务院办公厅设置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是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
5.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国家应急领导机构为国务院安委会,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具体承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
6.《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7.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8.《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9.《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事故预警分为四级预警,其中最高级别为红色预警。
12.突发事件分为四类,即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3.《安全生产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14.《安全生产法》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15.《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16.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应当采取的紧急措施。
1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1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1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
20.《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2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22.《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需要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时,必须设置现场监护人员和现场救援设备。
23.《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4.《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地区、各部门要立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
25.当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时,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26.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3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27.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2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30.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包括: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4、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7、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8、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9、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0、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31.突发事件的特点包括:(1)突发性。事件发生的真实时间、地点、危害难以预料,往往超乎人们的心理惯性和社会的常态秩序。(2)危险性。事件给人民的生命财产或者给国家、社会带来严重危害。这种危害往往是社会性的,受害主体也往往是群体性的。(3)紧迫性。事件发展迅速,需要采取非常态措施、非程序化作出决定,才有可能避免局势恶化。(4)不确定性。事件的发展和可能的影响往往根据既有经验和措施难以判断、掌控,处理不当就可能导致事态迅速扩大。
32.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33.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2、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3、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4、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5、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6、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7、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8、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