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

2017-01-13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

在“十三五”规划建议当中,关于法治建设的内容虽然不多,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却是重中之重,深刻勾勒出“十三五”期间法治建设的核心要求。规划建议在强调提高领导干部法治观念的同时,号召全党和全体人民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抓住了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的主要矛盾,确立了推动发展的关键理念。

法治思维就是以法治的理念和法律的精神为导向,运用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思考和处理问题的观念和意识。法治方式则是运用法治思维从事法律活动及其他社会活动的途径和方法。

历史发展到今天,相较于道德、宗教和其他社会规范,法律调整具有一般性、逻辑性、稳定性、程序性、可预期性和权力保障性等优点,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将法律作为社会资源配置的中心环节和主要调整手段。由此,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要求和主导方式。

分析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核心内涵,包含以下几个基本要求:

第一,坚持人民主权,处理好民主与法治的辩证关系。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民主的保障。树立法治思维,首先要求树立民主思维,确保人民当家作主;其次要发扬人民民主,科学民主决策;再次要尊重和保障人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自主权。

第二,尊重和保障人权、完善公民权利体系并监督其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是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强大动力。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为全面推进人权和公民权利保障提供了雄厚的制度依据。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以法律权利体系的完备为基础,以健全和落实宪法监督制度和宪法解释程序机制为抓手。

第三,促进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要依法实现权利的平等、机会的平等、规则的平等,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能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要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第四,弘扬理性精神,坚持严格规范文明执法。值此改革的关键阶段和矛盾高发期,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如城管、警察、工商税务等经常面对各种冲突和问题,对此要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

第五,夯实程序观念和法治精神,遵循正当程序。在现代社会,程序法(立法程序、行政程序、司法程序、选举程序等)是否完备并得到严格的遵守执行,是衡量国家法治文明、司法公正、诉讼民主、人权保障程度的重要标志。法治实践中,一切事情都按程序办、按规则办,必然会大大降低出现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可能性。

当前法治实践中,要强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一、深化改革中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改革是“变”,法治是“定”,一动一静,二者天然存在一定的矛盾,必须妥善、辩证地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一方面,必须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以法治引导改革方向,以法治规范改革程序,以法治确定改革方式,以法治保障改革成果,唯如此才能理顺二者关系。另一方面,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通过立改废释等多种途径,让改革与法治良性互动。

二、推动发展中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以人为本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科学发展的逻辑起点。依法促进城乡、区域、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国内与国际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是内在要义;处理好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是制度目标;善于运用法治方式解决房屋拆迁、土地征用、土地承包转让、林权改革、环境保护、资源开发等方面的突出问题,优化发展的法治环境,是当务之急。

三、化解矛盾中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法治是最大的社会公约数。在法律框架内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惩治各类犯罪、维护政治安全,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预期、赢得人民群众拥护和社会支持,使法治成为社会安定有序的压舱石。要处理好法理情的关系,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要重视和善用司法作为矛盾终结机制的制度与方法,维护司法尊严、权威和公正。

四、维护稳定中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实现维权与维稳的统一。要把执法司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关键是明确执法司法权都由法律授予;没有法律授权,不得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执法司法行为。要把严格公正执法司法与理性文明执法司法结合起来。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必须以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刻认识创新在国家发展全局中的核心位置,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动法治建设工作在创新中发展,不断迈向新的水平。

践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法治重在治权、重在治官。人民政府应该是“对法律的敬畏、对人民的敬重”的政府;政府官员应该是“忠诚于宪法,忠实于人民”的公仆。这应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的本质所在。

2013年3月17日,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闭幕后,新任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人民大会堂金色大厅与中外记者见面的开场白中说:“我们衷心感谢人民代表的信任,从担任新职的那一刻起,我就深感这是全国各族人民的重托,是重大责任。我们将忠诚于宪法,忠实于人民,以民之所望为施政所向。把努力实现人民对未来生活的期盼作为神圣使命,以对法律的敬畏、对人民的敬重、敢于担当、勇于作为的政府,去造福全体人民,建设强盛国家。”李克强不愧为我国著名学府北京大学法律系恢复高考制度后的首届毕业生,简短的几句开场白,他就将法治政府的实质讲得清清楚楚,将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根本讲得明明白白。

法治,追根溯源是追求公平、公正、公开。法治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权力与权利的冲突。这里的权力指的是公权,权利指的是私权。法治的精髓就在于限制权力、保护权利。对于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对于权利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由此可见,法治重在治权、重在治官。人民政府应该是“对法律的敬畏、对人民的敬重”的政府;政府官员应该是“忠诚于宪法,忠实于人民”的公仆。这应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的本质所在。

法治思维,是相对于人治思维和权力思维来讲的,主要是指各级领导干部在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时,必须时刻牢记人民授权和职权法定的原则,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则和法定程序,必须切实保护人民权利和尊重保障人权,必须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自觉接受监督和承担法律责任。限制权力,保障权利,既是法治的精髓,也是法治思维的核心。

党的十八大报告做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明确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党的十八大报告还提出要切实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推进依法治国的意识和能力,指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首次被写入党代会的报告,引发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和广泛讨论,这一提法从价值观和方法论上,对新时期各级领导干部如何治国理政提出了新标准、新要求,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当前,我国仍处于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型期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较为常见。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尚未完全树立,一些领导干部只敬畏上司,不敬畏法律,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现象不在少数。在此背景下,强调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强调法治思维,就是要改变一些领导干部头脑中长期存在的重权力轻权利、重治民轻治官、重管理轻服务等传统思维误区;就是要改变一些领导干部头脑中根深蒂固的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思想;就是要铲除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等悖离法治精神等现象滋生的土壤;就是要使每一个领导干部都成为“敬畏法律,敬重人民”的好干部。

敬畏法律,首先要懂得法律。普法的重中之重是领导干部。领导干部应该从切实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开始,认真学习宪法和法律,真正尊崇宪法和法律,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障人民享有更广泛的权利和自由。领导干部学法应该增强自觉性,变要我学为我要学,克服甘当法盲、满足于一知半解、不懂装懂等毛病,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力争通过自身的努力,全面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重点学懂弄通、熟练掌握与自身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不是法律专业毕业的领导干部可以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本科课程的学习和不作弊的考试,切实了解法律基本知识。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律在于应用,法律知识学得再好,如果不用或者不会用那也是没有意义的。法律知识应用得好,往往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在法治国家里,百姓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增强,也是影响和强化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能力的重要因素。法律是官员的紧箍咒,是百姓的护身符。如果一个国家里的百姓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淡薄,一味地听政府的话、听领导的话,那么这个国家的领导者很难形成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能力,因为无论他们怎么说、怎么做,老百姓都不做声,不反对。这样的百姓不是良民,而是愚民。有法律格言道:“主张权利是精神上的自我保护的义务,完全放弃权利是精神上的自杀。”要让百姓善于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要让百姓熟悉与自身联系紧密的法律知识。把法律交给百姓,让百姓掌握法律,让法律保护百姓,这是法律工作者的历史责任。中国老百姓善于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之时,就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之日。从这个意义上说,不听政府的话、不听领导的话的人不一定就是“刁民”,关键要看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领导的决策及言行符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否侵犯了百姓的合法权利。如果政府的话、领导的话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侵犯了百姓的合法权利,某某人就是不服从或不听而且非要讨个说法,这样的人不是“刁民”,而是具有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好公民,他积极地主张权利本身就是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就是在帮助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形成。而在敬畏法律、敬重人民的领导干部心目中,不会有“刁民”,人民给政府提意见是人民在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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