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担保合同格式

2017-02-11

担保合同旨在明确担保权人和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那么签订委托担保合同需要注意什么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委托担保合同,欢迎参考阅读。

委托担保合同范文一

甲方:阿鲁科尔沁旗尚信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赤峰阿鲁科尔沁北肉业有限责任公司 丙方:李文君

应乙丙双方的委托,甲方同意为丙方与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的《借款合同》(编号0200484593)(借款总金额为叁佰万元)以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乙方为此笔借款的实际用款人。甲乙丙三方根据《担保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丙方拟与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本金人民币叁佰万元,借款期12个月,自2010年8月27日至2011年8月26日止。

第二条 丙方此次申请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中的叁佰万元全部用于乙方的营运资金借款。

第三条 乙方愿意将上述借款使用情况及整个企业的经营状况、债权债务情况、经济纠纷诉讼情况,向甲乙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材料,并在借款期间接受甲方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 甲方愿意就借款人偿付《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向贷款人提供担保。

第五条 甲方在保证份额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如乙方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不能履行债务时,贷款方可以要求乙丙双方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保证期间内代为清偿。

第六条 担保期限:自2010年8月27日至2012年1月26日止。

第七条 乙方同意提供甲方认可的反担保方式,并与甲方签订《反担保抵押合同》。

第八条 乙方同意按丙方与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联社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约定归还借款本息。

第九条 甲方按担保金额向乙方收取担保费,年担保费率为2%,在本合同生效时一次性收取,乙方提前偿还借款,已交纳的担保费不退还。

第十条 甲乙双方不另签订保证金协议,待乙方偿还完全部借款本息后,持还款凭证复印件到甲方处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第十一条 乙丙双方在借款手续办理结束三日内,将《借款合同》送交甲方留存。乙方同意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归还借款本息。

第十二条 乙方机构如果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体制改革和其它重大产权结构变动的,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将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若乙丙双方违反《借款合同》及本合同约定,造成甲方发生代偿损失,甲方依法追究乙丙双方的违约责任。甲方行使代位追偿权,要求乙丙双方归还甲方垫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借款利息以及甲方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约定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丙三方可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或条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甲乙丙三方在执行本合同时产生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反担保抵押合同》独立于本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合同于丙方与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借款合同》后生效,于乙丙双方履行完《借款合同》全部义务后自动失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丙方(签章):

合同签订地:阿旗金融办

: 2010年8月25日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其委托代理人) 2010年8月25日 2010年8月25日 法定代表人(签章)(或其委托代理人)

委托担保合同范文二

担保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被担保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乙方向 行(以下简称“ 贷款银行”)借款人民币 元(大写 万元),期限 年,具体时间以乙方与贷款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为准,乙方委托甲方(简称“担保”)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陈述与保证

1.1甲乙双方依据中国法律均具备签订本合同的主体资格。

1.2甲乙双方知悉并同意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

第二条 主债务种类及数额

2.1 甲方为乙方担保的事项为甲方与贷款人签订的编号为 的《 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业务品种) 金额大写 万元,币种人民币。

第三条 主合同履行期限

3.1 主合同履行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限如有变更,以主合同的约定为准。

第四条 保证方式

4.1 甲方为乙方向贷款人提供的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

第五条 保证范围

5.1 具体保证范围以甲方与贷款人为主合同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信函等法律文件约定的保证范围为准。

第六条 保证期间

6.1 甲方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七条 反担保措施

7. 1 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反担保,除乙方提供反担保外,还需提供第三人为甲方提供

反担保;乙方在本合同上签字视为已为甲方提供了保证方式的反担保,不需另行

订立反担保协议;对于第三人提供的反担保,需另行订立反担保协议。下列第三

人向甲方为乙方提供反担保:

7.1.1 反担保人:

反担保合同名称及编号:

7.1.2 反担保人:

反担保合同名称及编号:

7.1.3 反担保人:

反担保合同名称及编号: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8.1 有权了解乙方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等文件资料。

8.2 保证期间,贷款人正式通知甲方承担保证责任时,甲方要采用下列方式支付:

8.2.1 通知乙方向贷款人支付;

8.2.2 通知反担保人支付;

8.2.3 甲方代偿。

8.3 甲方因履行保证责任而代偿后,有权向乙方追偿收回代偿资金、占用费及相关费用,即自代偿之日起,有权按照每日万分之伍的比例向乙方收取代偿资金占用费,并按代偿额20%收取乙方违约金。

8.4 甲方依法享有与乙方同等的对主债务的抗辩权,甲方的此项权利不因乙方放弃对主债务的抗辩权而丧失。

8.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贷款人提前解除主合同:

8.5.1 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乙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已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

8.5.2 乙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8.5.3 乙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8.5.4乙方丧失商业信誉;

8.5.5 乙方未履行主合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且足以影响其履行债务的能力;

8.5.6 乙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8.6 乙方按主合同足额还本付息后,甲方如数退还乙方保证金。

8.7 乙方在主合同债务到期后三日内不履行偿债义务而由甲方代偿后,甲方有权采取包括在媒体公告催款等甲方认为必要的相应措施。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9.1 乙方应按照下列标准向甲方交纳评审费、担保费和保证金。

支付标准:担保费年费率为担保金额的 %,担保费为一次性收取,如甲方提前清偿债务的,担保费不退还;评审费率为申请担保金额的 %,主债务履行期限超过壹年的,主债务履行期内每年度交纳一次评审费;保证金比例为担保金额的 %。

评审费(大写) 人民币,交纳时间为 。

担保费(大写) 人民币,交纳时间为 。

保证金(大写) 人民币,交纳时间为 。

评审费和担保费属于甲方收取的业务费用,不进行返还;保证金在合同到期后,乙方如期清偿贷款合同内的全部费用,在乙方不存在违约等其他行为,应当返还给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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