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企业的经营风险_物流企业的经营方式

2017-06-01

物流企业指从事物流活动的经济组织,至少从事运输(含运输代理、货物快递)或仓储一种经营业务,并能够按照客户物流需求对运输、储存、装卸、包装、流通加工、配送等基本功能进行组织和管理。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解开物流企业的经营风险,希望能帮到你。

物流企业的经营风险

与客户的合同责任风险

现在是买方市场,不少现代物流商一方面迫于商业压力而接受了客户的某些苛刻的合同条款,另一方面为了招揽生意而承担无限大的责任。这些都是极其不规范的做法,蕴藏着高度的风险。现代物流业已不是过去一次性业务的运输协议,合同一旦签订下来,往往是数年之久。物流业务要求协助客户控制好存货与配送,做到在正确的时间内将完整无缺的产品以精确的数量送到准确的地点,甚至直接上架出售。所运的货物不仅要求数量正确,还要保证质量,不能出现短少或残损,并在合同中都以明确的条款加以规定。

与分包商的合同责任风险

物流企业是所有供应链的组织者,其中有的环节由其自己负责,有的环节需要委托分包商来具体实施。物流企业这样做既是行业惯例也是行业特征。但在实践中,物流企业必须选择资信情况好的分包商,才能降低经营成本,又可使物流企业的责任风险降到最低点。因为在与分包商合作中,当客户发生损失时,无论是物流商的过失还是分包商的过失,都要由物流商先承担对外的赔偿责任。所以,物流企业必须拟订一套良好的机制,选用可靠、具有专业水平的分包商,同时要有能力控制分包商的运作,配备专门人员对分包商进行调查、分析、跟进,不仅掌握其资信情况、专业水准、服务水平,而且进行动态管理,定期检查分析,发现问题随时解决。

与信息系统提供商的合同责任风险

现代物流企业要想开展物流服务离不开信息技术,不但物流企业依赖信息系统来掌握与控制其货物,而且客户也需要通过它来随时掌握货物的动态,有时这种服务被列入条款,合同中明确规定物流企业应及时准确不间断地为客户提供货物的信息。而物流企业在利用信息技术时面临着以下两个问题:一是信息系统出现故障;二是商业机密受到侵犯。解决此类纠纷时,如果合同中根据有关法律明确地划分了双方的责任,则纠纷容易解决;如果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时既查不出原因,又确定不出责任方,则纠纷就很难解决。所以,物流企业在与信息系统提供商签订合同时应该明确双方的责任,明确信息系统提供商在某种情况下需承担多大的责任是十分重要的。

物流实施过程中的第三者责任风险

物流企业因第三者责任引起的赔偿有时也相当惊人。如物流商使用自己的仓库存放危险品发生爆炸,或使用自己船舶、车辆发生泄漏事件,所引起的财产损失、人身伤亡和环境污染等,都要承担巨额赔款。

规避这一风险,可以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随着我国法律的逐步健全,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常常因疏忽或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法律须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伴随着公众索赔意识的增强,此类索赔逐渐增多,影响当事人经济利益及正常的经营活动顺利进行。第三者责任险正是为适应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转嫁这种风险的需要而产生的。

建立物流综合责任保险

物流企业要想防范风险,可以采取全面措施,比如:通过员工培训增强安全意识,严格选择和管理好分包商,提高物流企业整体防范风险的能力等等。但是物流服务过程环节多,不测因素多,加强管理可以减少人为风险,但是绝对不发生问题是不可能的。一旦发生事故,由于货物或服务项目价值巨大,物流企业自身的经济实力是难以承担巨大的经济赔偿责任的。对于第三方物流企业来讲,想要在短时间内将风险降到最小范围、最低程度,应将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从而提高企业化解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传统的车险和货险早已不能适应现代物流企业的运作需求。在物流业发达的欧美国家,物流综合保险已经被广泛接受,在我国随着物流的发展将形成一个新的保险市场——物流综合责任险。财产保险、货物运输险、雇员忠诚保证保险、人身意外险、机动车辆险、第三者责任险等等综合包括在物流综合责任险中,并且可根据各个物流企业的具体情况增加或者减少险种。

物流综合责任险中,保险对象不应仅仅限于一般意义上的物流服务提供者,还应包括物流中的每个环节对象,被保险人可以是物流公司、货运代理公司、运输公司、承运人、转运场、车站等。所有这些单位都可以单独投保或作为物流公司的分包人列入物流公司的保险单中。保险责任主要包括法律责任和合同责任,即在承保前保险人对其物流合同认可的情况下,物流合同中受法律保护的责任范围都可以由保险人承担,根据责任不同而适用不同的费率。物流公司自身操作中的过错、分包人的过错等都可以归入合同责任中。保险责任的赔偿范围主要有两方面:物质损失和费用。物质损失主要指物流货物的损失,费用则主要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货物的召回运输费用、再次运输费用等。当合同变更时,物流企业应随时通知承保人,以便承保人了解风险的变化情况,减少或者增加保险费。

物流企业的经营分类

区分原则

a) 符合以上定义的企业;

b) 相近业务合并为同一类型;

c) 应将传统单项服务功能与物流服务功能相结合。

区分方法

根据物流企业以某项服务功能为主要特征,并向物流服务其他功能延伸的不同状况,划分物流企业类型。

物流企业的经营类型

运输型物流

运输型物流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a) 以从事货物运输业务为主,包括货物快递服务或运输代理服务,具备一定规模;

b) 可以提供门到门运输、门到站运输、站到门运输、站到站运输服务和其他物流服务;

c) 企业自有一定数量的运输设备;

d) 具备网络化信息服务功能,应用信息系统可对运输货场进行状态查询、监控。

仓储型物流

仓储型物流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a) 以从事仓储业务为主,为客户提供货物储存、保管、中转等仓储服务,具备一定规模;

b) 企业能为客户提供配送服务以及商品经销、流通加工等其他服务;

c) 企业自有一定规模的仓储设施、设备,自有或租用必要的货运车辆;

d) 具备网络化信息服务功能,应用信息系统可对货物进行状态查询、监控。

综合服务型物流

综合服务型物流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a) 从事多种物流服务业务,可以为客户提供运输、货运代理、仓储、配送等多种物流服务,具备一定规模;

b) 根据客户的需求,为客户制定整合物流资源的运作方案,为客户提供契约性的综合物流服务;

c) 按照业务要求,企业自有或租用必要的运输设备、仓储设施及设备;

d) 企业具有一定运营范围的货物集散、分拨网络;

e) 企业配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建立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能及时、有效地提供客户服务;

f) 具备网络化信息服务功能,应用信息系统可对物流服务全过程进行状态查询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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