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普法知识资料
中学生违法犯罪案件逐渐增多,不仅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的稳定,且严重损害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需要加强中学生的普法强度,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中学生普法知识资料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一、中学生应了解什么是违法与犯罪
凡是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做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分为刑事违法行为(违反刑事法律法规的行为)、民事违法行为(违反民事法律法规的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刑事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第一,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第二,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第三,犯罪是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一般违法与犯罪危害程度不同,处罚方法不同,但都是违法行为,都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两者之间有着密切联系,没有不可超越的鸿沟,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如果任其发展就可能导致犯罪。
二、青少年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人重伤或者死 、强奸、抢 、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行政责任: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是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民事责任:十八周岁以上的青少年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青少年,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民事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责任由监护人承担。
古语说得好,“不以恶小而为之”,“蝼蚁之穴溃千里之堤”。许多罪犯都是从犯小毛病开始,越陷越深,最终跌入犯罪的深渊。因此,青少年要从小树立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接班人。
三、未成年人的哪些行为是严重不良行为?
1、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4、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5、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6、多次偷窃。
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8、吸食、注射毒品。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四、未成年人的哪些行为是不良行为?
1、旷课、夜不归宿。
2、携带管制刀具。
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6、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其他严惩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五、依法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为了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有效地制止侵犯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保障青少年的健康成长,1991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专门法律。
学校保护
1、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2、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3、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实施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5、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