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担保人责任

2017-06-22

导语:借款合同又称借贷合同。按合同的期限不同,可以分为定期借贷合同、不定期借贷合同、短期借贷合同、中期借贷合同、长期借贷合同。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其中,提供货币的一方称贷款人,受领货币的一方称借款人。

借款合同担保人责任

1..如果你没有和债权人约定担保的内容及时间 ,没有约定是一般保证的话,那么为连带保证。如果合同中有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2.如果你承担的是连带保证的话,那么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债权人可以要求让你承担保证责任。

3.根据《担保法解释》相关规定,如果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他们延长了履行期限,那么你只要在原合同约定的时间及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即可。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案例分析】:

林先生最近摊上了一件烦心的事情,原来前几年林先生的小舅子出国做生意,因为资金不足就把自己的房子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了一笔贷款,在银行评估的过程中银行认为该房屋房龄偏大,需要增加一个担保人才能批核这笔贷款。因为是亲戚关系,林先生也没有多想就在合同中签了字。

没想到的是小舅子出国以后音信全无,最后房屋被银行强行拍卖,但是还有将近5万的缺口不能填补,银行最后找到林先生,声称林先生在借款合同中承当连带责任保证,要求代还欠款,如果林先生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担保责任,银行将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

贷款合同中担保人到底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在抵押贷款合同中,担保人区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法律的定义上,一般保证是指担保人拥有抗辩的权利,只要借款人存在刻意隐瞒变卖资产等情况,一般保证人是是无需承担法律责任的。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只要借款人不还款,担保人就必须无条件还款。因为根据担保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19条)。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担保区别: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责任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这二者的区别主要有:

第一,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第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第三,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第四,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

第五,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

综上所述,做担保人是一件风险极大的事情,签字之前一定要三思,实在搁不下面子的话务必在合同里注明担保方式为一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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