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政策对农业的扶持

2017-06-15

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是农业综合开发延长和完善农业产业链条、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方式。以下是小编整理分享的关于财政政策对农业的扶持的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财政政策对农业的扶持

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指导意见

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是农业综合开发延长和完善农业产业链条、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方式。在当前农业生产成本攀升、资源环境硬约束加剧的新态势下,迫切需要强化农业综合开发扶持产业化发展的作用,在扶持方式、扶持对象、扶持方向和扶持环节上开辟新路径、挖掘新潜力,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实现农业提质增效、农民持续增收。现就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联席会议精神,以“优化布局、突出优势、精准扶持、提高效益”为主线,以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以打造农业优势特色产业集群为着力点,通过优选产业范围、改进扶持方式、优化管理机制,培育和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吸引多元资本扩大投入,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探索进一步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扶持产业化发展的有效途径。重点实现“三个转变”。一是扶持定位从项目向产业转变。通过集中投入、合力支持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实现节本降耗、提质增效。二是实施主体从单一化向多元化转变。加大对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并推行同一产业多主体共同申报、协同发展机制。三是项目资金从“主导”向“引导”转变。以项目为平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吸引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等其他资金的投入,扩大资金盘面,合力支持和发展优势特色产业。

二、基本原则

(一)找准关键,集中投入。将有限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集中投入到支持区域农业优势特色产业中,解决项目小而分散、效益不高的问题,充分发挥产业集聚所具有的节约成本、促进创新、刺激经济增长的效应,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立足禀赋,打造优势。充分发挥区域资源禀赋特色,重点发展比较优势突出的特色产业,促进生产要素在空间和产业上的优化配置,提高农业产业专业化程度和产出效率。通过优势特色产业的集聚和提升,将比较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产品优势、竞争优势。

(三)面向市场,提升价值。根据市场需求,优化产业和品种结构,突出品质特色、功能特色、季节特色等,满足市场多样化、优质化、动态化的需求。根据市场变化和发展趋势,对拟扶持的优势特色产业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提高产业扶持的精准性。

(四)延伸链条,集约开发。围绕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合理确定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主体和内容,着力于产业发展关键环节,延伸特色产业链条和提高产品附加值。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配套衔接,最大限度发挥农业综合开发的集成效应和示范效应,提高优势特色产业综合竞争力。

三、目标任务

从2016年开始,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集中支持区域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对纳入农业综合开发优先扶持范围的优势特色产业,通过重点扶持、连续扶持,力争用3年时间,在各农业综合开发县初步形成1-2个优势特色产业,以省为单位各形成10个左右、在全国初步形成百个资源比较优势大、产业链条延伸长、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区域农业优势特色产业集群,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等其他资金投入,推动一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显著提升农业综合开发效益和水平,使农业综合开发成为推动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动农业现代化建设和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重要力量。

四、扶持范围

产业化经营项目所扶持产业以纳入《全国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产业为主。鼓励各省级农发机构在本区域内确定10个左右的重点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各县级农发机构原则上在本区域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范围内择优选项。针对本区域范围内的农业优势特色产业,找准产业链条中的关键环节、薄弱环节进行重点扶持、连续扶持,打造完整的产业链条,做大做强区域农业优势特色产业。

五、扶持内容

扶持内容主要围绕完善农业优势特色产业链展开,具体包括:种植业涉及的种苗繁育、标准化种植基地、农产品储藏保鲜、废弃物加工利用等;养殖业涉及的种畜禽(包括水产)繁育、标准化养殖基地、畜禽(包括水产)交易场所、饲草种植、饲料加工、粪污无害化处理、有机肥加工等;加工及流通业涉及的加工基地、原料仓储、成品储藏保鲜、冷链物流、产地批发市场等。同时,鼓励发展“互联网+农业”,积极支持优势特色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

六、扶持方式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的引领和杠杆作用,调整和完善财政资金对农业优势特色产业的扶持方式,逐渐形成以贷款贴息为主、以财政补助为辅、财政股权投资基金等多种形式并存的多元化扶持体系。贷款贴息项目优先扶持实力较强、规模较大、示范带动作用显著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财政补助项目优先扶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地区采取财政股权投资基金、贷款项目担保基金等扶持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撬动更多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同时,鼓励地方积极探索有利于扩大社会资本投入、壮大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的其他扶持方式。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落实。各省级农发机构可参照国家农发办发布的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和上一年度项目执行情况,制定符合省情的年度申报指南,明确具体扶持政策。并于国家农发办发布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之日起一个月内下发至县级农发机构。

(二)注重资金整合。按照“规划先行、加强衔接、统筹安排、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统筹相关支农涉农资金,着力整合农发资金和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加强项目间的有机衔接,形成扶持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的强大合力。

(三)鼓励先行先试。鼓励地方积极探索、创新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方式,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提高农发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农发资金与金融资本、社会资本的有效配合和良性互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行先行先试,报经国家农发办同意后予以实施。

(四)及时总结完善。各地要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和跟踪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和项目运行情况,不断总结经验,针对存在问题,适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农业综合开发扶持优势特色产业取得预期成效。国家农发办将各省份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省级农发机构管理工作综合考核范围予以考核。对工作积极性高、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成效明显的省份,在下一规划周期的资金分配中予以倾斜。

十条财政政策措施支持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体系做出部署。

《通知》指出,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的首要任务,是破解城乡二元结构的根本途径,是扩内需、调结构的重要抓手。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创新机制、扩大覆盖,精准施策、促进均衡,强化激励、推动落户,维护权益、消除顾虑”的原则,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

《通知》提出了十条具体政策措施: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逐步完善并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杂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加快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加快实施统一规范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支持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中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并享受职业指导、介绍、培训及技能鉴定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在根据户籍人口测算分配均衡性转移支付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向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支出需求;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考虑持有居住证人口因素;支持提升城市功能,增强城市承载能力;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等。

《通知》强调,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确保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财力不因政策调整而减少;强化经济发达地区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中央财政给予适当奖励;加大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地区中小城镇的支持力度,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城镇化;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自主定居权利,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享有的既有权益。

《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尽快部署、狠抓落实。中央财政要加快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加大转移支付支持力度;省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政策措施,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城镇化;人口流入地政府尤其是东部发达地区政府要履行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义务,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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