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37天国家赔偿问题

2017-06-21

导语: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关于刑拘37天国家赔偿问题,希望文章能够解答您所需。

刑拘37天国家赔偿问题

刑事拘留国家赔偿中两个问题

关于刑事拘留国家赔偿范围

根据新法规定,在合法拘留,其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受害人要取得赔偿的权利,还必须满足拘留超过羁押期限的限制规定。这意味着侦查机关只要在法律规定的拘留期限内释放犯罪嫌疑人,受害人就不会获得赔偿的权利,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合法拘留期限为七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也即特别情形下,侦查机关将有最长达37天的合法拘留国家赔偿豁免权。这是出于对紧急状态下采取刑事拘留可能出现大量偏差的考虑。在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和严重打砸抢烧事件紧急状态下,司法机关往往是抓了以后,通过甄别,予以释放,最后受到法律制裁的只是其中很少的一部分,如果超过拘留期限,应当允许这些人提起国家赔偿。因此,立法赋予侦查机关在合理羁押期限内的国家赔偿豁免权。 (对其他一般案件,超过7天也应赔偿,37天不是唯一的期限。)

从应然的角度讲,依照法律规定采取拘留措施,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受害人都有获得赔偿的权利。从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宗旨来看,将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救济放在首位,淡化了对国家机关行为的合法和违法的评价。司法实践表明,大多数刑事拘留侵害公民人身权的案件发生在非紧急状态下。以紧急状态的特殊性限缩刑事拘留国家赔偿的范围,不利于大多数人的利益保护。国家赔偿法对刑事拘留赔偿的规定调整的是非紧急状态下刑事拘留侵害公民人身权的国家赔偿问题,如何保证因刑事拘留措施受到人身权侵害的公民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又能满足国家在紧急状态下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特殊需要,对立法者来说,确实是一个两难选择。新国家赔偿法在合法拘留其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赔偿上增加了拘留超过羁押期限这一限制就是在综合考量各方利益的基础上,作出的折中选择。但是立法和司机机关应当进一步考虑对未超过拘留羁押期限不予赔偿的情况附加适用条件限制。 (我的看法:刑事拘留没有严格的证明标准要求,设计刑事拘留的初衷就是紧急状态下适用的,不存在紧急拘留非紧急拘留的区分。对合法的刑事拘留,也应该像逮捕一样赔偿。)

笔者建议,立法或司法机关可以出台相关解释对这一规定附加紧急状态适用条件限制,即在非紧急状态下,侦查人员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的权利。而在紧急状态下,只有拘留超过规定时限,受害人才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关于赔偿天数的计算

对于未超期的羁押时限是否计入赔偿天数的问题,新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规定。比如,侦查人员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李某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合法拘留羁押期限为37天,但在第38天时侦查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并非李某,遂对李某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假如李某提起国家赔偿,那么赔偿天数是38天还是1天?针对此问题,有两种处理意见,一种认为应当从羁押之日起计算赔偿天数,另一种认为合法羁押期限不应计入赔偿天数。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从国家赔偿法的性质看,它是一部受害人的权益救济法,救济权益的宗旨决定了不论职权行为违法还是合法,只要发生了实际损害后果,受害人就有权获得赔偿。从受害人的角度讲,全部的羁押过程都对其造成了人身权的损害,因此国家必须对羁押全过程承担责任。将赔偿天数从超期之日起算的观点还是将刑事拘留羁押期限划分为合法期限和违法期限,认为合法的羁押期限不应赔偿,而没有从受害人遭受实际损害的结果出发考虑问题,不符合有条件结果责任的核心内涵和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宗旨。 (从保护人身权角度讲,超过拘留期限,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如定罪免刑),也应该对超过的拘留期限承担国家赔偿。)

刑事拘留最长是37天。在这期间不逮捕的会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放人。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拘留37天被释放,应该是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拘最长37天 超期未诉应赔偿

全国人大审议多项草案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6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继续审议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草案,审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等。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安民作的关于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三次审议稿,进一步规范了保密和政府信息公开的关系,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明确了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的义务;进一步界定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泄密案件的职责;进一步强化了机关、单位的定密责任。本栏据新华社

审议的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草案明确提出,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时间超过规定期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应予以国家赔偿。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了拘留的期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对于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应当明确规定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对于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的刑事拘留措施,应当在上述法定期间内进行侦查取证,予以甄别。采取拘留措施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规定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对决定草案关于刑事拘留赔偿的规定区别情况作出修改:“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

建设管道影响土地使用应补偿

全国人大常委会26日进行二次审议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规定,依法建设的管道通过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他人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影响土地使用的,管道企业应按管道建设时土地的用途给予补偿。

此前审议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曾规定,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禁止种植乔木、灌木等深根植物,禁止挖塘、修渠、修建温室等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对此,有些常委会委员、地方和公众提出,为公平妥善地处理好管道用地与土地权利人的利益关系,对因建设、保护管道影响土地使用的,管道企业应给予土地权利人合理补偿。

●保密法修订草案

网络运营商应配合调查泄密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26日开始第三次审议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明确规定,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

修订草案明确,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根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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