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校系统学习公务员法心得体会3篇
《公务员法》颁布以来,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领导带头,迅速掀起了学习公务员法的热潮。下面是带来的党校系统学习公务员法心得体会,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篇一:党校系统学习公务员法心得体会
最近,通过参加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和区委党校联合举办的学习《公务员法》培训班,对颁布不久的《公务员法》有如下的认识: 公务员法的颁布与实施,将在公务员管理实践中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公务员法内容有了重大改进,其规定: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是公务员的基本义务,不得拒绝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或者命令。但同时也规定,当公务员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时,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命令的意见。这种规定实际上是赋予了公务员拒绝服从错误命令和决定的权利,公务员法既为公务员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履行职责提供了法律准绳,也切实保护了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为公务员进行自我保护提供了一把利剑,较好的体现了人本管理的精神。
一是规范公务员的管理,提高整体队伍素质。公务员法第四章,明确规定了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应该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招聘。这是第一次把公开考录国家公务员写入法律,其意义是十分深远的。一个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和威信如何,工作水平与工作效率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水平如何。也就是说,国家公务员队伍素质的高低、能力强弱,事关政府形象和工作效率。要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除对现有公务员队伍进行全方位的培训教育以外,坚持标准,严格条件,把好公务员入口关,是保证未来公务员高素质的关键所在。公务员法的出台,为公开考录国家公务员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增强了政府部门用人的透明度,可以有效地避免公共部门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从源头上遏制****现象的滋生。
另外,以往公务员主要依靠职务晋升为主的晋升方式来提高自己的待遇,现在设立了职务与职级并重的“双梯制”晋升制度。开拓了公务员晋升的新渠道。公务员即使得不到职务上的提升,也可以通过职级的晋升,来提高自己的待遇,从而拓宽了公务员晋升渠道,从根本上改变了“千军万马挤官道”的状况与“官本位”思想。公务员法也确立了“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在职务晋升制度中的法律地位,以法律推动职务晋升的公开化、科学化、民主化,杜绝了暗箱操作,创造了良性竞争的环境;同时通过人事任免权的合理划分,制约了一把手或少数人的绝对权力,并通过建立责任机制来解决人事任免中出现的买官卖官、跑官要官等现象。
二是公务员依法行政,促进公共管理体制的改革。公务员法规范和约束了公务员本身的具体行政行为和社会形象。任何行政行为均须由公务员来具体实施和操作,因此,公务员法是用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和约束公务员的言行,这是政府依法行政不可或缺的基础性法制要件。公务员法相对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仅在公务员晋升级、职位、工资待遇、福利等一系列权利规定方面更加明确化与具体化,而且公务员法强化了公务员的责任与义务,以及相对明确和细化了政纪约束。公务员法将“引咎辞职”制度确立为一款重要法条。这就是说,过去20多年间断断续续尝试过的、在去年逐步推开的“行政问责”制度在公务员法中升级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制度。这种制度的引入是加强政府官员责任意识,建立健全问责机制的重要举措,对于维护党和政府的权威和形象,获取广大群众的广泛支持有重要的意义。公务员法建立的灵活的职位聘用制度,对公共管理体制改革产生了促进作用。对于一些社会通用性较强的事务性与辅助性的岗位,公务员法规定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从社会上直接招聘相关人员。这样把聘任制作为公务员任用的补充形式,拓宽了选人、用人渠道,改善了公务员队伍结构,增强了公务员制度的生机和活力。
篇二:党校系统学习公务员法心得体会
XX年11月7日至12日,我有幸参加了《**县XX年在职干部培训班》,通过历时六天的培训学习,学习了《公务员法》、《公共管理学》、《行政法学》、《和谐社会与和谐和美新**》等内容,提高了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充实了头脑,丰富了知识,开阔了视野,对自己在今后的实际工作中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通过这次培训学习,确实收获很大,受益非浅,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s0100
一、依法行政的含义是,由法律给行政机关的权力划出严格的边界,任何行政机关和行政官员都不得越过这个边界。如果越过法律划定的边界,就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就须受到相应的追究和惩处。好比给孙悟空头顶戴上紧箍咒,不可以越雷池半步。依法行政首先是依宪行政。在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最高位阶的法律,是万法之母。温--总理在国务院第三次学习讲座时的讲话中指出:“依法治国,最根本的是依宪治国;依法行政,最根本的是依宪行政。各级政府都要把宪法作为根本的行为准则,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要树立法律的权威,首先要树立宪法的权威,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依法行政需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涉及全国或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重大行政决策在决策过程中要进行合法性论证。我认为,依宪行政是依法行政的实质正义规定,而完善行政决策程序是形式正义规定,二者不可分离。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什么是法治?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他对法治的注解是:“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制定的法律应获得普遍的服从;而人们所遵从的法律本身应该是成文的和良好的。”也就是说,法在全社会应该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社会的治理应该遵从良好的法律。托马斯·潘恩曾精辟地论述道:“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的国家中法律便应该成为国王,而且不应该有其他的情况。”
只有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社会才可能是长治久安、长盛不衰的社会。
二、基本了解如何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县域经济快速持续健康发展。一要用科学发展观统率县域经济;二要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和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三要坚持以人为本,把“富民强县”作为壮大县域经济和根本目标;四要坚持城乡协调发展,把解决“三农问题”放在壮大县域经济的首要位置;五要坚持改革开放,把民营经济作为壮大县域经济的重中之重;六要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把“可持续发展”作为壮大县域经济的基本策略;七要坚持经济社会协调,把“科教兴县”作为壮大县域经济的强大动力。
三、基本弄懂如何构建和谐和美新**。xx大报告最早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六个目标之一,到xx届四中全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我们提高执政党的五种能力之一提了出来。2月19日在中央党校召开省部级主要领导研讨班,xx在开班讲话中,进一步明确它的重要位置,把它作为“四大建设”脚架之一。xx用28个字作了十分精辟的概括,即:民主法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我们要建设和谐和美新**,首先要深化对县情的认识,增强建设和谐和美新**的紧迫感,其二要抓住主要矛盾,解决突出问题:1、切实抓好灾后重建工作,夺取抗洪救灾的全面胜利;2、进一步加快发展步伐,为建设和谐和美新象州提供物质基础;3、下功夫解决二元经济结构问题,努力促进城乡的和谐;4、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努力促进社会各阶层整体的和谐;5、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和谐;6、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努力促进人际关系的和谐;7、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生态、资源、人口的关系,努力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
三、对建国50年来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出台,和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的发展过程、公务员法颁布实施的意义,以及公务法的创新点,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
总之,通过这次一周的培训学习,收获是很大的,不但充实了思想,同时还丰富了知识,对自己在今后的实际工作中将会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和推动工作。
篇三:党校系统学习公务员法心得体会
我们对干部人事制度的理解和把握的角度审视,公务员法体现了在总结近二十多年来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新的认识。该法的颁布和实施必将开启我国公共人力资源管理的新阶段。公务员法将有力地促进我国公务员的队伍和人才建设
首先,公务员法增加了我国公务员的“入口”渠道。新法在第二章中,明确规定了公务员应当具备的七项条件,增加了公务员的“入口”渠道。对于不同类别的公务员,可以采用选任、委任和聘用的方式。该法肯定和坚持了我国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一项突出和受到普遍好评的重大举措,即公开考试、竞争择优的录用制度。具体而言,新法要求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对于领导职务的任用,则首次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了近年来各地各部门积极探索的内部竞争上岗和面向社会公开选拔的改革成果。在第十六章中还首次明确了机关设立聘任制公务员职位,并为此建立了相应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其次,公务员法明确规范了公务员的“出口”。新法在第十三章中以较大的篇幅,列明了公务员“不得辞去公职”、“予以辞退”、“不得予以辞退”的具体条件或情形,既确立和彰显了公务员管理的严明纪律,又保护了公务员的个人权益不受侵犯。尤其是针对领导干部,公务员法还引入了“引咎辞职”和“勒令辞职”制度。
再者,公务员法把公务员的交流与培训提升到了突出的位置。第十章规定了对公务员的分级分类培训,并将公务员的培训情况和学习成绩与公务员的考核、任职、晋升挂钩。第十一章中规定了国家公务员的交流制度,公务员交流可以在内部进行,也可以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工作人员之间进行。
公务员法将促进对公务员的全面管理
第一,公务员法完善了公务员的分类管理制度。《暂行条例》中没有对公务员进行分类管理的规定,公务员法第三章特别规定公务员职位按照它的性质区别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并且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建立新的职位类别。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分类方法,不同于世界上许多国家采取的政务类和业务类公务员的划分形式。
第二,公务员法中对公务员的嘉勉、晋职、升级、工资、福利待遇等一系列权利规定得更为明确、具体;同时细化了对公务员的责任与义务规定,列举了33个小项、15个大项的行为属于违纪行为,必须受到相应的惩戒或处罚。具体内容包括贻误工作、打击报复、弄虚作假、压制批评、欺骗群众、挥霍公款、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参与或支持黄赌毒、经商办企业或参与赢利经营性活动等。并相应地规定了违反纪律应给予的六种处分形式,而且在处分期间对受处分者在享受晋升、工资待遇方面有所限制。
第三,公务员法突出了对公务员的严格管理,一是规定了严明的行为规范和考核、惩戒制度,规定了公务员的9项基本义务、16项基本纪律,同时要对公务员进行严格的考核;二是增加了对主要领导成员的管理规定,反映在领导成员的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度上;三是对公务员的离职从业进行严格地限制,即公务员辞去公职或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在离职3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单位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违反者要给予处罚。同时,公务员法还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