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_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2017-06-01

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品种少,规模不大,效益也不明显,所以发展中间业务是我国商业银行的当务之急。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解开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希望能帮到你。

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

从商业银行的发展来看,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有两种。一种是英国模式,商业银行主要融通短期商业资金,具有放贷期限短,流动性高的特点。此种经营模式对银行来说比较安全可靠。另一种是德国式,其业务是综合式。商业银行不仅融通短期商业资金,而且还融通长期固定资本,即从事投资银行业务。

我国实行的是分业经营模式。为了适应我国分业经营的现时特点和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新《商业银行法》对原来商业银行法不得混业经营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商业银行业的特殊性

商业银行IT 解决方案具有“业务复杂、系统繁多、接口广泛”的特点,要求IT 解决方案提供商在对客户需求的理解程度、对系统架构的设计水平、对开发技术及各项标准的掌握程度等多方面有较高的技术能力。国内具备一定规模的IT 解决方案提供商经过多年的发展,在这些方面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定的竞争优势和市场基础。对于市场潜在进入者,将受到行业经验和知识、产品和技术水平、客户忠诚度等多方面的限制,所面临的行业进入门槛较高。

首先,现代商业银行业务复杂,种类繁多,新业务层出不穷。商业银行IT解决方案提供商除必须拥有专业技术人员之外,还需要对客户的业务流程、会计核算、管理体制等有较深入的了解。这些知识和经验是在为客户长期服务中不断总结和积累形成的,是有效开发、运维IT 应用系统的关键。

其次,为了满足客户在业务、渠道、管理等多方面的需求,银行一般在核心业务系统的基础上,配套开发几十套的业务辅助、管理与分析系统。实现核心业务系统与其他系统的紧密集成、协同工作,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提供高效方便的服务,保证各类系统7x24 小时不间断运行。

再次,新产品的前期研发投入大、周期长,尤其是银行的核心业务系统,在性能、稳定、安全性等方面所面临的风险大,研发周期需要两年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投入较多,这些都对IT 解决方案提供商的实力、经验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最后,国外公司的核心业务系统虽然在国际市场上占有率很高,但对于国内银行只能提供传统的客户信息、存贷款、总账等模块,对具有中国特色的支付结算、财税库行等外围业务尚属空白,亦不能很好地提供贴切我国银行的特色需求,且服务成本较高,响应速度不够敏捷,极大地制约了国外核心业务系统在我国的应用。

2、银行IT 系统更换成本高

商业银行应用系统特别是核心业务系统的特点决定了银行对软件产品和服务具有一定的依赖性,且通常转换应用系统需要一定时间的学习和适应,需要对硬件部署、管理流程、规章制度、岗位设置等做出一系列的调整。另外,由于IT 的复杂性,更换某一应用系统可能需要对相关的多个系统进行接口和功能调整,并进行大量严格的测试,这都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

银行的IT 投资规模越大,服务周期越长,忠诚度就越高,更愿意与规模较大、熟悉自身情况的专业软件公司保持长期的合作关系,这给新入和潜在的竞争者形成了较大的障碍。

3、技术壁垒高

银行业作为金融业的核心,其信息安全和系统服务关系公民、法人和组织的权益或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关系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国家对于金融产品和金融交易的安全性要求较高。因此,银行业对软件产品,特别是最核心的核心业务系统在安全性和稳定性方面的要求更高,提高了行业进入门槛。行业内发展时间长、技术领先、客户基础好的软件开发企业具有先发优势,且经过多年的成长与积累可保证对研发和客户服务的持续投入,以及对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

4、人才瓶颈

商业银行IT 应用系统专业性强,这就对银行IT 解决方案提供商的研发、实施和维护队伍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软件开发人员不仅要精通软件开发技术,还要对银行业务流程非常熟悉。目前,国内该类复合型人才较为缺乏,导致新进入的企业面临人才瓶颈的制约。

5、运维成本高

由于市场环境和客户需求的不断变化,银行IT 应用系统必须做到因时而变,不断地进行功能、流程等方面的升级和维护。一般来说,IT 解决方案提供商通过长期的技术服务和市场推广形成规模化的、稳定成熟的客户群,在遇到新需求、新系统需要开发时,可先选择现有客户进行研发,然后在其他客户进行快速推广,在降低客户的总体运维成本的同时,系统的质量和可靠性也能得到充分的保证。而新的行业进入者很难在短期内开拓出稳定的市场,必须针对特定需求对少量客户投入大量资源,因此IT 系统的运维成本将更高。

商业银行的经营接管

(1)接管的条件与法律后果

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2)接管的实施与终止

接管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组织实施。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接管终止的情形:①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②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③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商业银行的法律性质

1.商业银行的成立实行特许制

商业银行由国家特许成立,发放银行经营许可证的部门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特许审批过程主要是:首先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然后由中国银监会予以审查。形式审查要弄清各种申请文件、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实质审查要弄清申请人是否符合各项经营商业银行业务的条件。审查通过后,由申请人将填写的正式申请表和法律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报中国银监会特许批准并颁发经营许可证。值得一提的是,特许批准的权力完全属于国家,符合成立商业银行的各项条件也并不意味着一定能取得经营许可证。

2.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

商业银行具有企业性质,拥有法人地位。企业是经济组织,以营利为目的;法人也是组织,但其范围不仅包括企业而且包括非企业组织和团体。企业法人可以作为复合词对待,它本身也是法人的一种分类。我国1986年的《民法通则》有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的分类。企业法人是从事生产、经营,以创造社会财富,扩大社会积累为目的,实行经济核算制的法人。1993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将企业法人分为两大类三种形式。第一类是有限责任公司,包括由若士股东共同投资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形式;第二类是股份有限公司,这类公司的股份公开发行并且可以以股票形式上市流通。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都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因此,我国商业银行的法律性质是特许成立的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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