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维权知识

2016-12-26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顺利开展,我国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取得了极大的进展。你还知道哪些关于妇女维权知识呢?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妇女维权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妇女维权知识一:

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目的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条的规定,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妇女在哪些领域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答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是否应有适当的妇女名额?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分别明确规定,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妇女享有哪些劳动权利?

答:(1)平等就业权利。除不合适妇女的工种和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和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2)选择职业的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妇女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自己从事的职业。(3)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妇女在付出劳动的同时,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4)休息休假的权利。妇女有权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可享受法定的休假、产假和法定节假日。(5)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妇女有权享有特殊的劳动安全保护。(6)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妇女有权获得必要的职业培训。(7)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妇女在退休、患病、负伤、生育、失业等情形下、有权获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享受国家和用人单位提供的各项福利待遇。(8)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妇女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有权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9)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已出嫁妇女有权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吗?

答:按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为什么要增加禁止遗弃妇女的规定?

答: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第4款规定"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与修改前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相比,该款增加了遗弃的规定。

遗弃妇女是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妇女,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严重损害妇女权益的行为。遗弃行为同虐待、残害妇女行为一样,不仅破坏了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和义务关系,直接威胁被遗弃人的生命和健康,在一定程度上更是破坏了社会秩序的安定。

妇女维权知识二:

如何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儿童完成义务教育?

答:人口流入的政府,应按规定采取多种形式,接受农民工子女在当地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入学,学校在入学条件等方面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并采取各种措施,为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兴办各种学校(班),帮助贫困学生就学。在师资力量中,应为这些特殊学校(班)配备合格的教师和其他人力资源,保证学生们顺利地完成义务教育。

妇女遭到性骚扰时,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答:受害妇女,按规定有权向有关单位投诉。(1)向对方所在的单位投诉;(2)到公安机关报案;(3)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4)可以到妇女联合会投诉,请求帮助。

妇女在家庭暴力中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答: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妇女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而对于暴力致受害妇女重伤、死亡的,受害妇女或其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行为轻微的,可向当地居委会(村委会)请求处理,公安机关也应当对侵权人予以行政处罚。受害妇女还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处,保护被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该如何处理?

答:在我国,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应作如下处理:(1)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2)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3)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5)妇女可以丈夫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诉请离婚,无过错的妇女还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6)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寻求救济?

答:有四条救济渠道:一是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二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是向人民法院起诉;四是向妇女组织投诉。上述四条救济渠道可以任择其一,而其中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是修正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新增加的一种救济方式。

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吗?

答: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

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也就是说,妇女无论是健康、婚否、年龄、职业等,均与男子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

答:夫妻共同财产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如房子,车子,股票,基金等。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1.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3.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4.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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