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否承担以分公司名义订立的合同责任

2016-12-02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是母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分公司与公司的相关法律知识。

公司应承担以分公司名义订立的合同责任

分公司的定义及其成立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5条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分公司为公司的分支机构,是公司基于财税和经营便利等原因,根据公司的意志所设立的对外从事公司部分经营业务的机构,是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虽然其不具备法人资格,但经工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可以在工商核准的营业范围内对外从事经营活动。设立分公司,公司应当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且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公司是否承担以分公司名义订立的合同责任

分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关系

《公司登记条例》第3条规定,公司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应当要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此为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并可以以公司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程序。同时结合前述关于分公司设立必须要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之规定,可知分公司具备可以以自己名义对外从事一定范围经营活动的工商形式条件。

根据《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按此规定,签订合同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条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分公司经依法进行设立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可以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对外开展业务并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故,分公司除了可以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外,还可以独立作为适格的诉讼当事人。

但根据前述分析,是否意味着分公司在经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之后即与公司之间是一种相互独立的关系呢?

按前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公司的经营范围,据此,本文认为分公司的工商登记程序也可以说为公司对分公司的授权登记程序,即,公司以工商登记的形式将其对分公司之授权经营范围予以对外公示。

同时,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7条、第49条的规定,分公司的设立、撤销均由公司决定。据此推断,分公司具有从属公司的特点,与公司之间存在隶属关系,其经营范围受公司控制,而且从法律层面上来说,分公司的财产属于公司财产范围。

同时,依前述分析及结合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目的,也可知分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对外经营时,对于自己经营管理的财产有相对独立的支配权,这也意味着其具有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

所以,在实务的判例中,合同相对方选择分公司作为被告时,法院也会判决由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因此免除公司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吴庆宝法官认为,“在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时应当考虑只要合同是由分公司签订的,或者侵害后果是由分公司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时造成的,就应当首先判决分公司以其经营管理的公司资产承担民事责任,并判决由公司对分公司所造成的民事后果共同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是一种补充性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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