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使用管理规定

2017-06-14

《电动车使用管理规定》于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五日工会委员会会议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电动车使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电动车使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工厂电动车使用高效、规范、安全,切实加强对电动车及驾驶人员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厂区内部货物转运的电动车辆及驾驶人员。

第三条 管理责任

(一)管理部负责订定、督导和执行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整改、处分;

(二) 使用单位负责电动车的管理、调度及日常保养;

(三) 司机班车辆修理人员负责对电动车进行定期保养;

(四) 总务部负责电动车售后服务联络、外修事务处理。

第二章 驾驶操作规定

第四条 电动车属工厂重要运输设备,须由使用部门指定专人驾驶,车辆钥匙及随车工具由指定人员保管,禁止随意借给他人使用。电动车驾驶人员必须持有机动车辆驾驶证后方能上岗,因驾驶不当导致发生安全事故,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条 电动车行车前的检查工作

(一) 检查电解液的水平高度,确保电解液高于极板10-15mm为标准值。若发现电解液缺少时,必须按照以上要求加入蒸馏水后方能行车(使用免维护电池电动车除外);

(二) 检查轮胎气压和磨损情况,轮胎花纹的磨损不得超过1mm,超此极限必须更换轮胎;

(三) 检查电池连接线、电池极柱紧固情况,若有松动务必可靠紧固后再行车;

(四) 检查制动性能是否正常,观察制动液及油路系统的密封性,发现漏油、漏水故障必须完全排除后方能行车。

第六条 电动车行车规则

(一) 起步前打开车辆电锁,松开手剎(必须松到位),轻踩加速踏板,让车辆平稳起步,尽量避免车辆急起步、猛加速、急剎车;

(二) 电动车在未启动前不能转动方向盘,否则会影响方向系统性能;

(三) 尽量避免大雨天气出车,避免车辆因受潮或浸水而直接损坏车底大量电子元器件;

(四) 电动车在行车途中需要倒车时,必须先将车辆停稳,彻底松开加速踏板,待电机正向运转怠速结束后再拨方向开关到“倒车”档位,然后缓慢踩下加速踏板倒车。严禁电动车正在前进(或后退)时,突然改变方向开关而损坏相关轴承和齿轮机件;

(五) 随时检查电量,确保电量充足,严禁电动车辆 “亏电”行驶,车辆显示快到临界亏电时,必须停止使用,立即进行充电处理;

(六) 电动车驾驶员驾驶时必须集中精神谨慎驾驶,不可麻痹大意,在行车中如发现车辆有异常声音出现,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维修人员进行检修,不得私自拆修;

(七) 电动车长期不使用时,必须每半个月进行一次充电或进行半天行驶保养;

(八) 电动车使用完毕要停放在指定的充电位置,禁止将车辆乱停乱放,占用通道。驾驶员应对车辆进行必要的检查、清洁整理,但不可用水直接冲洗车辆。

第七条 电动车安全驾驶

(一) 电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安全规则、遵守工厂限速规定,车速不得超过15km/h,严禁高速行车;

(二) 电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车辆限载重量规定,避免因超载行驶导致电机、电控的损坏;

(三) 电动车驾驶室不得人员超载,货箱内禁止载人、装载危险物品,装运物料时,应关好车门,防止物料散落;

(四) 电动车仅限于新老两厂内部货物转运,非特殊情况不得离规定区域。

第三章 电动车充电操作

第八条 充电前的准备工作

(一) 检查电解液水平高度值是否标准(使用免维护电池电动车除外)、电池连接头是否紧固。接头松动时会影响充电效果,严重时产生电火花会直接烧毁接线柱或诱发危险事故;

(二) 检查电池极性是否反接,绝不允许任何导体跨接电池的正负极造成短路引起爆炸;

(三) 关闭全车各用电功能开关(紧急总开关除外)后方能进行下一步操作。

第九条 充电操作

(一) 电动车充电机严禁混用,充电时将车身电源供电插头拔下,换上充电机插头,打开所有电池盖让电解液充分与空气接触,同时要求可靠接地(使用免维护电池电动车除外);

(二) 打开充电机开关,充电机“电源”、“工作”指示灯发亮,显示器显示充电电量、电压、时间等初始化数据,说明充电机进入正常工作;

(三) 应在充电过程中随时检查充电系统工作状态,留意充电机电源输入、输出线路、电池连接线的发热情况。如温度异常应立即断开电源,待查明原因并排除故障后再继续充电;

(四) 充电过程中电池因大电流充电而升温,同时会释放易爆助燃性气体,故充电时附近禁用明火及电焊作业。充电过程中电池温度超过40摄氏度时,须对电池进行冷却处理后再充电(使用免维护电池电动车除外);

(五) 在充电全过程中,充电机会对电池进行自协检测,电池充电达到饱和状态时,充电机“饱和”指示灯发亮,充电机会自动切断充电电源;

(六) 充电结束应先关闭充电机开关,再关闭总电源。拔除充电机充电插头,换上车身电源插头,恢复电池盖原来状态。

第四章 维护与保养

第十条 日常保养:由驾驶员负责,含驾驶前的各项检查、驾驶时异常状况检查、电池充电维护和使用完毕必要的清洁整理。

第十一条 定期保养:每月进行一次,由司机班维修技术人员对电池性能检查和对整车进行全面的检修和的维护保养。

第十二条 专业维修:电动车在保修器内出现故障和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外出现司机班维修技术人员无法维修之故障,由使用单位书面申请交总务部联系制造厂商进行专业维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管理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四条 本规定若有未尽事宜,得以随时修订或补充;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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