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劳动合同解除
目前,劳动合同方面发生的大量争议,大多是由于解除合同而引起的。有的企业片面强调其用人“自主权”,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不少劳动者误解“择业自由”,任意跳槽,甚至不辞而别,影响了企业劳动力的正常流动。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不定期劳动合同解除,欢迎参考阅读。
一、劳动合同解除的基本理论
1、我国劳动合同解除的历史沿革 从建国以来至我国在80年代初开始试行劳动合同制度之前,我国基本上实行的是固定用工制度,其特点是:国家用集中统一的指令性计划把劳动者统一分配到用人单位,用行政手段控制用人单位的用工数量、用工形式、用工办法。除极特殊的情况和行政调配外,职工基本上是一次分配定终身,生老病死也完全由国家和用人单位包下来的“铁饭碗”制度。这一制度尽管在建国初期,对于保证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安排就业和稳定政治局势,曾起过积极作用。但相当时间内,由于没有随着社会经济的变化进行相应的改革,已经严重滞后了。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从1980年开始,一些地方开始试行劳动合同制。1983年2月原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提出今后无论全民所有制单位还是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在招收普通工种或技术工种的工人的时候,用工单位与被招用人员都要订立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劳动制度改革“四项暂行规定”,其中《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制定》是中心内容,它规定从1986年10月1日该规定施行起,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常年性岗位上招用的工人,应当比照该规定执行。它还规定了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招收录用,在职、待业、退休期间的待遇,以及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此时,劳动合同的解除制度第一次完整的以书面形式出现在广大人民面前。
2、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 我国理论界对劳动合同解除概念的认识并不统一,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认识。第一,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劳动
①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的行为。
第二,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生效以后,劳动合同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部履行之前,劳动合同
②双方或者一方依法消灭劳动合同的行为。第三,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生效以后,尚未
③履行之前,出现的某种因素导致双方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第四,劳动合同解除是指,
④劳动合同依法签订以后,出现法定事由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而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笔者认为,劳动合同的签订是一种法律行为,并且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因此劳动合同的解除除了是法定事由使然,双方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也是消灭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重要原因。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对劳动合同解除作了这样的定义: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因此,根据我国目前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看(综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来看),第四种观点是中国法律中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最好解释。
二、不定期劳动合同解除解除变更
其实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比,并没什么特殊不一样,只是没有约定确定的终止时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长期合同还是短期合同,要取决于每个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并不能一概而论,遇到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同样可以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要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负违约责任。
1、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类型,在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由于某种原因希望或已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只要表示同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依据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当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可以依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解除。如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出现时,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劳动者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的“铁饭碗”,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2、错误观点另外,有很多错误观点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能变更的“死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其他类型的合同一样,也适用劳动法与本法的协商变更原则。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除了劳动合同期限以外,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就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等方面协商,进行变更。在变更合同条款时,应当按照自愿、平等原则进行协商,不能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同时还必须注意变更后的内容不违法,否则,这种变更是无效的。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优势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长期在一个单位或部门工作。这种合同适用于工作保密性强、技术复杂、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这种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有利于维护其经济利益,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对于劳动者来说,也有利于实现长期稳定职业,钻研业务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