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法学教育毕业论文范文

2017-02-24

未来的社会是法治的社会,未来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法治建设离不开法学教育,而对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认识,是进行法学教育的起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学教育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法学教育毕业论文范文一:创新创业教育下的法学教育改革路径

[摘要]高等学校大力推进创新创业教育综合改革背景下,法学教育应当迈出相应的改革步伐,将创新创业教育理念融入法律人才培养全过程,实现法学教育模式向职业训练模式的转变;法学专业课程体系的重构,应当协同创新创业教育,将创新创业类课程的设置与法学专业课程体系有机融合;应注重提高法学专业教师进行创新创业教育的意识和能力,广泛组织法科学生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活动,以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和国家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创新创业型法律人才。

[关键词]创新创业教育;法学教育;教育改革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发展战略,教育部就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创业基地建设和促进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提出了若干重要意见訛譹,要求各高等学校大力推进创新创业教育,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兴产业需求的高素质创新型人才。在此背景下,探索高等学校法学教育改革的路径,应紧紧围绕《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谋求法学教育理念与模式、课程体系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方面的突破与创新,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和国家发展战略需要的高素质创新创业型法律人才。

一、高等学校大力推进创新创业教育背景下法学教育理念与模式的转换

创新创业教育是适应经济社会和国家发展战略需要而产生的一种新的教学理念与模式。在高等学校实施创新创业教育,对于促进高等教育科学发展,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战略意义。訛譺当前,我国高等学校正在大力推进创新创业教育综合改革,深刻地影响着高等学校各专业教育教学的理念与模式。面对创新创业教育综合改革大背景,法学教育能否迈出相应的改革步伐,这将关乎我国法律人才的培养,从而进一步影响法科毕业生适应经济社会和国家发展战略,参与创新创业实践的能力。我国全面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综合改革的进程在法学教育领域的展开表现为建立一种新型的法学教育模式,其前提是确立符合创新创业国家发展战略的新型法学教育理念。因此,当务之急是结合创新创业大环境实现法学教育理念的转换,使法学教育理念实现质的飞升,因为“法学教育理念是一个国家法学教育的精神内核,体现了整个法学教育制度的价值取向。”訛譻任何教育模式的改革必须先行实现教育理念的转变与革新。具体而言,在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综合改革背景下,法学教育理念与模式的转换需要在两个方面实现转变:其一,要求将创新创业教育理念融入法律人才培养全过程。面对法学院全体学生,在法学专业教育基础上,以转变传统法学教育思想、更新传统法学教育观念为先导,以提升法学专业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为核心,以改革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和法学课程体系为重点,大力推进高等学校法学创新创业教育工作,不断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訛譼其二,实现法学教育模式向职业训练模式的转变。中国法学教育界对于法学教育是职业教育还是素质教育的讨论由来已久,但至今仍未有定论。从客观上评价,我国当前的法学教育模式仍然停留于理论分析、法律解释的层面,在以“理论分析和法律解释”为其主要功能的法学教育模式中,对学生创新意识的培养重视不够,学生创业能力的培养几乎完全被忽略,导致法科毕业生参与社会实践的能力较为欠缺,距离创新创业型人才培养的要求甚远,因而传统法学教育在全面推进创新创业综合改革的进程中遭遇了很大困境。为走出困境,我们可以借鉴英美国家的做法,将法学教育的功能定位为职业教育,法学院的功能也随着成为职业教育的场所,在此种导向的指引下,形成职业导向的法学教育模式。此种新型法学教育模式以培养法律实用人才为重点,但不削弱其理论教学和创新,扭转当前法学教育模式中“重理论教学,轻实践教学”的局面,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并重,充分发挥法学教育的功能,为全面推进法学专业创新创业教育创设条件。

二、高等学校大力推进创新创业教育背景下法学专业课程体系的重构

高等学校大力推进创新创业教育背景下探索法学教育改革的路径,在法律教育理念与模式做出应有的转变之后,就要求重新设置法学专业课程体系,因为高素质创新创业型人才的培养离不开高质量创新创业课程体系的设置,课程建设是人才培养的根本问题和关键前提。在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综合改革背景下重构法学专业课程体系,应当协同创新创业教育,将创新创业类课程的设置与法学专业课程体系有机融合,“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是密不可分的,二者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渗透、相辅相成”。訛譽在融合过程中要突出法学专业的优势与特色,创新创业实践活动要与法律实践教学有效衔接,积极推进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法学教学内容和法学课程体系改革。訛譾具体来说,应当把创新创业教育有效纳入法学专业教育和法律文化素质教育教学计划和学分体系,建立多层次、立体化的法学课程体系,其中涵括公共基础课、法学理论课、法学课程实践课(第一课堂实践)和创新创业实践课(第二课堂实践)四大内容,并力求实现创新创业教育与法律人才培养方案的深度融合,创新创业教育与法学专业课程教学内容深度融合,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教育活动深度融合。訛譿为着力培养法科学生的创新创业实践能力,在此课程体系中,应当突出实践教学(包含第一课堂实践和第二课堂实践)的地位,要求逐步增加实践课程在学时计划中的比重,加大学生实践课的学习量,以提高学生创新创业的综合能力。第一课堂实践(法学课程实践),是以法学理论课为基础建立的、与法学理论课程内容相配套的实践课程,教学内容具体分为专业实验和综合实训,是对法学理论和实践知识进行集中训练的组织形式,是法科学生获得创新创业综合实力的首要方法。第二课堂实践(创新创业实践)作为第一课堂实践(课程实践)的扩展和延伸,在法学教育领域的展开表现为以培养法科学生的创新创业意识,全面提高法科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和语言能力为主要教学内容,使法学本科毕业生具备开展创业发展、科研与创新、社会实践等多方面实践活动的能力。

三、加强法学院创新创业师资队伍建设

全面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需要大批具备创新创业指导经验的教师指导学生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因此加强创新创业师资队伍建设也是高等学校创新创业综合改革背景下推行法学教育改革的一项必不可少的举措。具体而言,加强法学院创新创业师资队伍建设,需要采取以下几项措施:第一,引导法学专业教师、就业指导教师结合法学专业特点积极开展法学专业创新创业教育方面的理论和案例研究,不断提高其在法学专业教育、就业指导课中进行创新创业教育的意识和能力。第二,支持法学专业教师、就业指导教师到司法实务部门、企业挂职锻炼,鼓励法学专业教师、就业指导教师参与社会行业的创新创业实践。因为教师创新创业教育意识和能力的提高,需要教师自身具备较为丰富的创新创业实践经验,因此必须支持法学专业教师、就业指导教师到司法实务部门、企业挂职锻炼,鼓励法学专业教师、就业指导教师参与社会行业的创新创业实践,才能使法学院教师更好地进行创新创业教育,更有效地指导学生的创新创业实践。第三,高等学校要从教学考核、职称评定、培训培养、经费支持等方面给予法学院进行创新创业教育以政策与资金上的倾斜与支持。传统上,法学教育强于理论教学,而实践教学方面比较弱,未曾做出较为突出的成就,因此学校在创新创业教育政策与资金支持上可能会“遗忘”法学院,而在全面推进创新创业教育综合改革背景下,法学教育谋求改革,必须有学校政策与资金上的支持,才能保证高质量的创新创业教育。第四,制定法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师资队伍再教育制度。定期组织法学专业教师、就业指导教师培训、实训和交流,不断提高法学专业教师、就业指导教师研究与指导学生创新创业实践的水平。鼓励有条件的法学院校建立创新创业教育教研室或相应的研究机构。加强创新创业师资队伍的建设,需要内外兼修,除了需要提升法学院内部教师创新创业教育的意识和能力外,还需积极从社会各界聘请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等作为兼职教师,在法学院建立一支专兼结合的高素质创新创业教育教师队伍,才能保证高质量的创新创业教育,培养出的法科毕业生才能迸发创业的激情和创新的精神,更好地参与创新创业实践。

四、广泛开展法学专业学生的创新创业实践活动

毋庸置疑,高等学校大力推进创新创业教育给法学教育改革带来了契机,但是不可忽视的是,它同样带来一定的挑战。从宏观层面分析,创新创业教育综合改革在法学教育领域实施后,对法学教育的最基本的挑战就是———法学院的产品(法科毕业生和学术成果)能否满足中国当前“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国家发展战略需求。换言之,就是法学教育领域的创新创业教育如何能够应对经济社会和国家发展战略,提供能够满足市场需求的优质产品,即高质量的创新创业型人才和学术成果?要完成高质量的创新创业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产出高质量的学术成果,除了依赖法学教育理念与模式的转换、法学课程体系的重构、师资队伍的建设以外,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还是要回归到学生身上,使法科学生的创新创业实践能力得到实实在在的锻炼,创新创业实践能力得到切切实实的提升。如何使法科学生的创新创业实践能力得到实实在在的锻炼、创新创业实践能力得到切切实实的提升呢?学生广泛参与实际的创新创业实践是其获取创新创业实践能力最为有效的途径,也是保障创新创业教育质量最为重要的方式。为此,《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也要求各高等学校要把创新创业实践作为创新创业教育的重要延伸,通过举办创新创业大赛、讲座、论坛、模拟实践等方式,丰富学生的创新创业知识和体验,提升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訛讀在法学教育领域,法学教育的实践取向对于培养卓越的法律职业人才、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同样至关重要。然而,如前所述,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的实践取向却存在被弱化的现象,导致法科学生的实践意识和实践能力十分欠缺,无法适应当前“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环境。为扭转法学教育的此种困境,在法学教育领域广泛开展学生的创新创业实践活动,也是十分迫切的法学教育教学改革举措。在法学教育领域开展学生的创新创业实践,需结合法学专业特色,充分利用法学专业学生的知识储备和专业特长,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创新创业实践活动,使他们能够学以致用,如此既能够扎扎实实地巩固法学理论知识,又能够切切实实地锻炼实践能力。此外,为更好地提升法科学生创新创业实践能力,激发法学专业学生的创业激情和创新精神,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还需要将法科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和实践活动成果有机结合,积极创造条件对创新创业活动中涌现的优秀创业项目进行孵化,切实扶持一批法科学生实现自主创业。

法学教育毕业论文范文二:基层党校法学教育论文

摘要:党校法学教育不同于其它形式的法学教育,在学员、学习方式、培训需求方面有着特殊的要求。加强基层党校法学教育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基层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的现实要求,也是全面落实教学改革的具体要求。本文认为要加强基层党校法学教育,就要从提高思想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组织领导三个方面着手。

关键词:基层党校;法学教育;教学改革

一、党校法学教育概述

(一)党校法学教育的概念

党校法学教育是指各级党校在党委的领导下,为了使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树立法治思维方式和提高依法办事能力,综合运用党校教学方法,围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内容开展的一系列的教学活动。

(二)党校法学教育的特点

1.学员特殊。一是年龄跨度较大。在一个主体班内,既有“60后”又有“80后”;二是学历层次差别较大,既有正规院校毕业的研究生、本专科生,也有接受其它学历教育和在职教育的党员干部;三是工作领域不同,既有来自街道的学员,又有来自部门的学员,既有在行政机关工作的学员,又有司法系统的学员,甚至有的学员是著名法学院校科班出身,已经从事法律工作几十年,实践经验相当丰富。这些就决定了学员的社会阅历、思维方式、观念看法等都存在较大差异,对于法律的认知和理解更是千差万别。2.学习方式特殊。一是党校教育具有短期性,主体班学习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时间,系统学习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的可能性非常小。例如高校开设的宪法课几乎都在30个课时以上,而一般党校开设的宪法课程时间仅为3个课时,对于宪法学的发展历程、基本原理、具体内容只能作非常简略的介绍。二是工学矛盾突出。党校学员都是在职干部,在党校学习期间也不可能完全对工作不管不顾,必须两头跑,兼顾学习与工作。3.学习需求特殊。参加党校学习的学员全部来自生产、工作第一线,对于学习内容与实践的紧密联系要求很高。党校法学教育应当注重实用性,依靠资源优势,研究现实生活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难点、热点问题,尤其是当前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面临的各类法律问题,旨在为党委和政府的决策服务。

(三)党校法学教育的地位

1.党校法学教育是党性锻炼的重要组成部分。党性锻炼不仅要培养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和道德品行,更要让他们树立法治思维,谨慎对待权力,克己奉公、廉洁自律。因此,开展党校法学教育决不能拘泥于“法律”的小圈子,而是紧紧围绕“党校姓党”的基本原则,注重从党的理论、方针政策等角度去开展教学,结合马列主义经典著作、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中的法治思想,阐述法学原理和法治理念,帮助学员更好地学习体会“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其法学素养。2.党校法学教育是高等教育中法学教育的必要补充。目前,在高等学校开展法学教育是我国法学教育的最主要形式。然而,高校法学教育的蓬勃发展不过是近十多年来的事,法律人才的培养仍然跟不上时代需求。除了来自某些特定工作岗位的党员干部接受过法学高等教育,其余大部分党员干部都没有接受过专业的法学训练,甚至连基本法律常识都比较匮乏。党校作为培训轮训党员干部的主渠道,理应成为给党员干部“补法学课”的主阵地。因此可以说,党校法学教育是高等教育中法学教育的必要补充,是一种不可或缺的法学继续教育形式。3.党校法学教育与普法工作各有侧重、相辅相成。普法工作主要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开展,通过深入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深入宣传宪法,广泛传播法律知识,旨在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推动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环境。而党校法学教育则大为不同,其重点不在于对法律知识和法律条文的灌输,而是在于通过法治理论、法治原则、法治观念的系统教育,培养党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提高党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方式的能力。虽然党校法学教育与普法工作各有侧重,但其追求的目标是一致的,那就是传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升公民法律素养,形成全民守法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基层党校法学教育的必要性

(一)加强基层党校法学教育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党员领导干部是依法治国的实践主体,任何治国理政的重要决定最终都要靠党员领导干部落到实处。同时,党员领导干部也是全民守法的先锋模范,党员首先是普通公民,是公民就得遵守宪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同时党员又不同于普通公民,肩负着特殊政治职责,不仅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还要遵守严于法律法规的党规党纪。因此,新一届领导集体高度重视党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党的十八大报告要求:“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并且将主体范围从“各级领导干部”扩大至“党员干部”,明确要求党内所有人都应当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必须强化基层党校法学教育,进一步提高基层党员领导干部的法治信仰,从而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二)加强基层党校法学教育是基层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的现实要求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不论是党中央、人民群众,还是现行法律法规,对基层党员干部队伍建设都提出了新要求。一方面,党中央要求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如果不提高基层党员干部依法决策能力,则难以建立一支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队伍。另一方面,基层党员干部是中国共产党直面群众的代表。目前,基层情况复杂多变,社会矛盾呈多元化、高发态势,人民群众对私权利的尊重和保障有着强烈的要求,对公权力的监督意识显著增强。为了实现基层治理法治化,必须建立一支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党员干部队伍。此外,随着新《行政诉讼法》确立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基层的领导干部也有可能坐上“民告官”案件的被告席。为了让行政首长更好地参与庭审,就要通过培训,使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行政诉讼基本程序,提高出庭应诉能力。同时,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想要避免“当被告”,就要加强学习,大力提高包括自己在内的单位全体人员的法律意识,坚持依法行使公权力。

(三)加强基层党校法学教育是全面落实教学改革的具体要求

党校开展党员干部培训应当与时俱进,要根据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调整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目前社会矛盾逐渐凸显,人民群众对党员干部依法办事的要求越来越高。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基层党校加大了法学教育力度,探索出了许多积极有效的教学方法。但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1.课程设置针对性不强。基层党校法学专题课的讲授主要依靠本校及省市委党校、高校的法学教师。虽然偶有邀请来自法律实务部门的同志授课,但是所占比重不大,导致课程内容相对理论化,“不接地气”的情况时有出现,与学员的期望存在差距。2.教学内容缺乏系统性。有一些基层党校在主体班中并未固定设置法学课程,导致法学教育断断续续、时有时无。另外,还有一些基层党校,虽然在每一期主体班都保留了法学课程,但是对于教学内容的选择较为随意,一般涉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行政、公务员法、合同法、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行政诉讼实务等等,教学内容十分杂乱,缺乏系统性。3.考核方式缺乏严肃性。目前,基层党校基本上不针对法学教学成果进行专项考核,而是仅仅对于学员在整个培训期间的表现形成一个较为笼统的评价。即使有的党校实施了量化评分制度,但也仅仅涉及理论学习和党性锻炼两大块内容,没有突出设计与党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相关的考核机制。这样一来,则无法突出法学教学成果,也难以调动学员对于法学课程的学习积极性。4.考核结果运用不到位。正是因为目前的基层党校采用的考核方式缺乏严肃性,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专项考核的重视远远不够,因此考核结果的运用也无从谈起,几乎属于空白状态,如此识别、考察出来的干部是不够全面的,是难以适应依法治国新要求的。

三、加强基层党校法学教育的对策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基层党校法学教育

1.要确保教学时间。基层党校的各个班次都应当开设法学课程。一方面,要重视宪法教育。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依法治国中具有突出地位和首要意义。新形势新任务迫切要求我们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推动宪法宣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使宪法精神深入人心,以宪法精神凝心聚力。另一方面,要重视党的领导和法治关系这个核心问题,要让学员深刻认识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在坚持党的领导问题上任何时候都不能有丝毫含糊和动摇。要力争将上述两个专题课提升为精品课程,固化到每一个主体班次。考虑到有些学员从初任培训开始,可能会多次参加基层党校的培训,所以应当根据学员的具体情况,在教学内容的深度和广度上进行有梯度的设计。2.要确保教学人员。每个基层党校都应当配备法学教师,并加强师资培训,多与上级党校、兄弟党校进行交流学习。除了强化党校自身的法学师资力量之外,还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建立法学人才智慧库,选取来自实务部门、本地高校和社会上的法律精英作为基层党校法学教育后备力量,充分利用各方面师资力量,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多种形式、不同侧面的法学教育。3.要确保培训经费。要确保开展模拟法庭、理论研讨、走访调研、外请授课教师所需要的必要经费等等。另外,还要结合法学学科建设的具体改革措施,增加法学教育经费预算。

(二)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抓好基层党校法学教育

1.科学设置法学专业课程。一是要突出系统性。除了前文提到的两个固化的专题课外,还要坚持创新法学特色课程。可以在初任公务员培训班开展与“法治”相关的演讲比赛或辩论赛,让学员初步形成对“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认知;在科级公务员培训班着重开展“以案说法”,以丰富的案例激发学员的学习兴趣,进一步强调依法行使公权力的理念;在中青班开展模拟法庭教学,重点培养学员程序意识和对法律权威的敬畏;在处级班开展研究式教学,通过走访调研,深入了解基层一线的法治状况,寻求实现基层治理法治化的最佳路径。上述特色课程,层层深入,不断推进,与学员的自身认知和学习需求高度契合,与固化的精品课程一起,形成完整的法学课程体系。二是要突出实用性。可以针对依法行政、科学民主决策、规范行政权力公开运行、处理基层综治维稳案件、出庭应诉时的注意事项等热点、难点开设专题课,邀请实务经验丰富的基层党员领导干部进行授课,从具体案例出发,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学员运用法治方式的实践能力。三是要突出灵活性。应当在时间上灵活考虑,通过举办短期法学专题研修班或者半年一次的法学专题讲座,尽量缓解工学矛盾,实现教学效果的最大化。在教学形式上,则应当多互动、多交流,多举办法学专题读书会、法治经验大家谈等活动,不拘一格,推陈出新,充分调动学员的积极性。2.积极探索法学教学方式。一是要注重理论教学。不仅要推荐学员多读中外法学经典著作,还要引导学员研读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的法治思想,让他们深入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刻理解建设法治中国的重大意义和指导思想,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信仰。二是要注重实践探索。组织开展模拟法庭教学。可以选取具有代表性的行政诉讼案例,由学员分组扮演法官、原告与被告。在模拟审判前,先组织学员前往人民法院进行庭审观摩,了解庭审基本程序,感受法庭严肃氛围。再要求扮演原告的学员组和扮演被告的学员组先后提交相应的诉讼文书,提高其法律文书的写作能力。进行模拟审判时,应当严格按照真实庭审程序进行,力求最大程度还原庭审现场。模拟法庭教学顺应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的新要求,可以充分提高党员干部对于法律权威的信仰。组织开展案例研究式教学。带领学员深入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开展调查研究,了解目前基层法治建设所取得的成绩,直面各个单位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难题。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引导学员们进一步分析,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为基层党委提供决策参考。三是要注重教学研讨。基层党校可以联合法学会、法制工作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法检两院,充分发动各个班次学员,积极组织开展基层治理法治化的研讨工作,定期召开研讨交流活动,分析基层工作中遇到的突出法律问题,分享化解预防基层矛盾的法治经验,进一步开阔党员干部视野,掌握更符合法治要求的工作方法,深化学员对于法治的认识与理解。3.建立健全法治能力专项考核机制。一方面,可以通过闭卷考试、撰写调研文章等书面形式考核学员,突出考核的严肃性。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学员参与模拟法庭、交流分享活动、上课回答问题的具体表现,由授课教师进行考核,突出考核的灵活性。4.有效运用法治能力专项考核结果。基层党委应该高度重视党校对学员法治能力的专项考核结果,进一步完善考核结果运用机制,将学员的考核结果作为其单位依法行政考核和党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另外,在选拔任用干部时,将法治能力专项考核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指标之一,充分运用党校考核结果。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基层党校法学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加强组织领导,要围绕三个方面开展工作。首先,要明确工作责任,基层党校的法学教育应当由基层党委牵头,各个相关单位积极参与,最后由党校具体落实。其次,要加强督促检查。基层党委组织部门应当针对法学教育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主要内容包括相关职能部门的参与情况、学员的学习情况以及党校的组织实施情况,明确各单位责任,严格进行考核。最后,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多种宣传手段,向各单位、各部门以及社会大众宣传基层党校法学教育开展情况,接受舆论监督,努力营造学法、懂法、信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作者:蔡靖 单位:中共广州市荔湾区委党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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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梁向锋.提高党校法学教学水平的两点思考.商业经济.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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