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司注册资本

2016-12-02

公司注册就需要注册资本,现在最新的公司注册资本是多少呢?今天小编整理了最新公司注册资本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最新公司注册资本

一、注册资本实缴制与注册资本认缴制

1、二者的相同之处:

实缴制与认缴制,是企业登记时对注册资本的两种模式。

2、二者的不同之处:

实缴制是指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是多少,该公司的银行验资账户上就必须有相应数额的资金。实缴制需要占用企业的资金,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资创业,降低了企业资本的营运效率。

而认缴制则是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须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认缴登记制不需要占用企业资金,可以有效提高资本运营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3、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的优点:

一是减少投资项目审批,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核准、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对确需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要简化程序、限时办结。同时,为避免重复投资和无序竞争,强调要加强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发挥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约束和引导作用。

二是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等非许可审批。

三是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律予以取消;按规定需要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水平评价的,改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具体认定。

四是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二、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规定:

根据最新公司法,除了另有规定的情况之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之后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的章程。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将《公司法》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旧公司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公司法修改为: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往的公司注册资本

最低公司注册资金:根据最新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外商独资最少10万)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具体来说,公司注册资金最低注册资本为:

10万元 - 咨询、服务性公司;

50万元 - 以生产经营为主、以商品销售批发、贸易为主;软件等科技开发销售等。

100万元 - 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饮食业的公司;

200万元 - 仓储业公司;

500万元 - 建筑房地产业公司;

1000万元以上 - 发起式股份有限公司或投资性公司;

其中固定资产不少于3500万元; 募集式集团有限公司:5000万元。

对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金到位规定 公司章程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

公司章程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

分期出资的总期限按以下规定:

(1)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下(含5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2)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含1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半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3)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上、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二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4)注册资本在3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含10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三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5)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出资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审定。

解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等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解释】本条是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及自然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通常情况下,一人公司的财产有限,且股东只以投人公司的财产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因此难以对公司债权人形成有效的保护。另外,一人公司的唯一股东,通常直接经营公司业务,实际上完全控制了公司,更容易因股东和公司的财产混同而导致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将公司财产充作私用,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所以需要通过立法来尽可能地加以防范和约束。为此,一些国家和地区对一人公司主要采取了以下两项法律规制措施:

(1)引入最低资本金制度。一人公司的最大弊端就在于对债权人保护的力度明显不够。公司资产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物质基础,对公司债权人具有担保意义。因此引人一人公司设立的最低资本金制度是对一人公司进行事前规制的有效手段。例如,德国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基本资本至少为25,000欧元,股份公司基本资本的最低票面价值为5万欧元。日本于1990年承认了一人有限公司和一人股份公司以后,同时在商法和有限公司法中加人了最低资本金的规定,明确有限公司的资本总额不得少于300万日元,股份公司的最低资本额为1000万日元。

(2)强化资本充实义务,严格资本维持制度。强化资本充实义务、严格资本维持制度主要是使股东要完全和适当履行出资义务,防止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转移资本。为此,有的国家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即一个自然人不得成为一个以上公司全部资本的权利人;有的国家规定出资种类必须以具有客观经济价值的资产为限;有的国家规定必须对出资义务履行严格的核查程序;还有的国家对一人公司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规定了特别程序,要求设立一人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能为其剩余出资提供担保的话,则商事登记机关可以拒绝登记。例如,法国商事公司法规定,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不得成为另一个由一人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人股东。欧共体理事会《关于一人公司的第12号公司法指令》规定,各成员国在协调与公司集团有关的成员国法律时,可以针对以下情况规定特别条款或者制裁:①同一自然人是数家一人公司的唯一股东;②一人公司或者其他法人是一家公司的唯一股东。

为了广泛吸引社会资金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修订后的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降至人民币3万元,并且规定注册资本高于3万元的,高出部分股东可以分期缴付。但这仅对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考虑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缺乏股东的相互制衡,而股东又对公司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因此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外的正常经营,本法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提高至10万元,且规定必须一次缴清。同时,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再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样规定对于保障交易安全,明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义务是完全必要的,也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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