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两孩活动方案
为确保全面两孩政策稳妥有序落实,市政府将开展一系列活动,如何设计活动方案呢?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关于全面两孩活动方案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全面两孩活动方案一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江苏省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方案的要求,就全市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原则
认真落实国家、省法律法规修正案以及关于启动全面两孩政策的指导意见和统一部署,稳妥扎实有序地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统筹推进生育服务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出生人口监测预测,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资源,增进家庭和谐幸福,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港城营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二)实施时间。
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政策内容。
1、生育政策: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依法收养的子女,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2、假期规定: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3、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政策: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按照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以及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可以按照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按照规定继续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相关奖励扶助。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4、生育服务登记制度:
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5、再生育审批:
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共同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再生育要求。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书面再生育要求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完毕,符合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并予以公布;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6、其他政策调整:
删去原《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关于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制度的规定。
删去原《条例》第十九条,关于计划生育实施合同的规定。
删去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三项中关于禁止做假节育手术等规定。
将原《条例》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五条:“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三、实施步骤
(一)3月31日前,在前期调研摸底掌握全市符合全面两孩政策的目标人群及生育意愿,并开展人口形势分析和评估政策实施可能带来的各种影响的基础上,制定我市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工作方案及配套措施。
(二)4月1日前,召开全市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动员部署培训会,贯彻落实省卫计委培训会议精神,解读并统一政策实施口径和工作要求。
(三)4月8日前,以县、区为单位,组织分级培训,熟悉政策,简化流程,迅速组织实施。
(四)4月份全月至5月上旬,市县区联动组织开展全面两孩政策集中宣传月活动,举办新闻发布会。
(五)4月底前,建立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情况评估和跟踪监测制度,掌握出生人口变动情况,加强信息比对核查,及时提供分析报告。
四、有关要求
(一)精心准备,强化组织保障。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既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更是一项惠民生、利长远的民生工程,社会关注度很高,各县区要增强大局观念,精心组织,专题部署,细化方案,强化责任,严格程序,确保我市全面两孩政策稳妥、扎实、有序推进。
(二)严格口径,强化政策执行。认真学习领会省全面两孩政策口径解释,按省《条例》修正案相关规定,落实生育登记、再生育审批主体。按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政策。符合政策拟生育的夫妻,享受国家规定的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基本公共服务。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后违法生育行为,严格按省解释口径进行处理。
(三)简化流程,强化生育管理。全面取消两孩以内生育审批制度,推进生育服务证制度改革,利用信息系统及互联网,简化程序和环节。探索将办理生育服务证和孕产期保健、预防接种、儿童健康管理等服务项目多证合一。进一步简化再生育审批程序,全面推行承诺制,切实解决群众办证难问题。
(四)拓宽渠道,强化舆论引导。做好新闻宣传、环境宣传和社会宣传工作,创新宣传载体,拓宽宣传渠道,广泛宣传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意义、计划生育取得的显著成绩、计生干部辛勤工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无私奉献。精心组织集中宣传月活动、政策实施培训班。加强对党政领导和计生干部的宣传培训,统一思想认识,做好政策解读。
(五)健全制度,强化监测预警。开展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情况评估和跟踪监测,动态掌握出生人口变动情况,建立日常监测制度。做好信息的核查和比对工作,加快实现县乡级生育服务登记、孕产期保健、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等信息交换与共享。建立出生人口预报制度,跟踪监测出生人口的变动趋势,为相关部门提前做好应对措施、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资源提供依据。积极主动与公安、统计等部门协调,加强出生人口信息管理,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六)全程指导,强化技术服务。针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导致的高龄孕妇增加,终止避孕节育措施人员增多等情况,制定妇幼健康服务要点,为有生育计划的群众做好避孕措施终止服务,对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提倡并指导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提高避孕药具服务可及性。大力普及孕前优生知识、引导和动员符合政策的计划怀孕夫妇参与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加强对出生缺陷的预防与干预,预防高危妊娠,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七)畅通渠道,强化信访稳定。分析研究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可能引发的信访问题,加强对政策变化前后重点人群生育行为的政策解释和宣传引导。制定相关信访预案,进一步落实好信访工作属地管理责任制,指导各级做好政策实施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排查,积极化解矛盾,防止出现越级访、进京到省访、群体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全面两孩活动方案二
一、 宣传重点
1.宣传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要性。大力宣传计划生育工作取得的巨大成就;充分肯定村级计划生育工作者付出的艰苦努力。
2.宣传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重大意义。宣传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是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举措,有利于优化人口结构,增加劳动力供给,减缓人口老龄化压力;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有利于更好地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
3.宣传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具体内容。宣传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认定及所需的材料;宣传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及所需的材料;宣传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奖励优惠待遇方面的变化等群众关心的各类问题。
4.宣传优生优育知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至关重要,符合全面两孩政策,计划怀孕的夫妻要对身体状况进行科学的医学评估,保证孕妇和孩子的健康;计划怀孕的夫妻在准备怀孕前的4-6个月内积极参加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体检,科学引导她们做好身体心理及生育风险承担等全方位准备,尽力避免生育风险。
5.宣传新修订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二、宣传形式
一是会议宣传。各村要充分利用村两委会议、村级计生例会等集中开展“全面两孩”新政宣传学习,及时将当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传达给广大人民群众。
二是阵地宣传。各村对辖区内的宣传牌、户外计生宣传栏等宣传内容进行置换和更新,有LED电子屏的要充分利用其宣传全面两孩政策内容,同时各村制作全面两孩宣传政策的横幅不得少于两条,为有效实施“全面两孩”政策营造浓厚宣传氛围。
三是活动宣传。各村要结合实际,采取设立宣传咨询服务点或者利用人员集中优势组织上街宣传等,面向本村村民组织形式多样的社会宣传活动,营造强大的社会声势和浓厚的舆论氛围。
三、工作要求
1.各村要充分认识“全面两孩政策”专题宣传活动的重要意义,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精心部署,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活动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把这次活动认真开展好。
2.各村在宣传活动期间,要注意宣传资料和宣传图片的整理和收集,做好信息报送和宣传报道工作,总结(纸质版和电子版)以及活动照片5月28日之前报送到镇计生办,并以此作为评价活动工作开展情况依据,活动开展情况将作为2016年第三季度村级督查内容之一。
全面两孩活动方案三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依法在全市普遍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同步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完善家庭发展支持体系,提升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水平和社会治理能力,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完善配套措施,确保政策实施平稳有序,努力实现规模适度、素质较高、结构优化、分布合理的人口均衡发展,为实现富民强市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总体稳定。按照中央决策部署和我市统一安排,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加强目标人群和出生人口变动预测,加强风险防控,加强各项配套政策的衔接工作,在适当提高生育水平的同时,防止政策外多孩生育大幅增加,确保生育水平不出现大幅度波动。
(二)坚持服务为本。尊重家庭在计划生育中的主体地位,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群众正当的生育权利和生殖健康权利。改进服务态度,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办事程序,方便群众办事,加强教育培训,提升群众依法生育、健康生育、负责任生育的自觉意识。
(三)坚持法治保障。认真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人口计生法》《条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完善配套政策,扎实推进“六权治本”,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引导群众负责任、有计划生育。
(四)坚持统筹推进。加强配套政策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统筹推进生育政策、服务管理制度、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和治理机制综合改革,做到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与服务管理改革同步推进、配套政策同步制定。
三、工作步骤
(一)实施阶段。科学制定全市实施总体方案。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配合,运用我市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相关研究和摸底调查成果,科学测算目标人群底数、分析生育意愿和实际生育可能情况,科学预测出生人口变动趋势,正确研判生育政策调整可能给公共服务等带来的影响。研究梳理配套政策,明确政策衔接口径。加强风险评估,全面梳理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做好部门协调,从妇幼卫生、学前和幼托教育、生育保险等方面采取针对性措施,制定风险防控预案。
做好《人口计生法》及《条例》有关政策的衔接。重点推进对涉及全面两孩生育政策调整、特殊情形再生育条件和计生家庭奖励保障政策等新旧政策衔接。
按照《山西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方案》和《山西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做好在我市实施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的相关工作。
按照新修订的《人口计生法》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2016年1月20日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修改《条例》之日,执行特殊情形再生育条件和生育服务制度改革等政策。
适时召开市人口计生领导小组(扩大)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对全市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工作作出进一步部署。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宣传部门举行新闻发布会或新闻媒体通气会,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公开、统一解读全面两孩政策。
(二)推进完善阶段。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任务分解做好全市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工作;适时组织做好全市卫生计生系统相关政策法规、宣传引导、服务管理、公共服务应对和信访维稳等方面的培训工作;做好各地政策执行情况的收集、分析,加强政策实施后的指导和追踪调研,出台构建支持计划生育家庭的政策体系;认真研究并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及保障措施;市政府将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作为全市重大改革任务进行督促检查。
四、政策衔接和重点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新修订的《人口计生法》《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做好政策调整前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和社会制约措施的衔接,既要维护政策的严肃性、公平性,又要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确保政策平稳过渡。
(一)关于奖励扶助制度衔接。一是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或者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继续按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按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奖励扶助。二是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生育、且自愿终身只生育或者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各项奖励。三是对晚婚晚育的,不再进行奖励。四是从2016年1月1日起,已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或者依法收养子女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五是对2016年1月1日前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家庭,以及2016年1月1日前生育一个子女,2016年1月1日后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且没有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按照规定给予扶助。2016年1月1日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子女出现伤残、死亡的,不享受此项扶助。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衔接规定。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前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及以上的,按照修改前《条例》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后违法生育的,按修改后的《条例》规定执行。对历史遗留的违法生育对象的处理可以按当时政策低限处理,要宽严相济,妥善解决,避免激化矛盾。
(三)再生育审批衔接规定。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后,全面推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孕前或孕后可持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或居住证)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乡镇(街道)医疗卫生机构、市县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主动办理生育登记。符合《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子女的,由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批准。
对登记对象个别证件不全的,可实行承诺制。对符合新修订《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再生育条件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
(四)做好市、县、乡妇幼计生技术服务机构整合和工作衔接。强化孕产妇与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建设,切实解决产科、儿科医护人员短缺和服务能力不足问题,使用全省统一的妇幼健康综合管理平台,实现对全市所有住院分娩机构分娩情况的分类汇总和实时评价;整合全市免疫规划信息系统资源,实现与全员系统和妇幼系统互通共享。及时将符合全面两孩政策的生育对象纳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范围,做好免费优生健康检查等相关制度衔接工作。
(五)重点工作。一是重点依法保障女性的就业权益,要严格落实《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配套措施,要保障妇女就业、休假的权利,对符合政策生育的可享受产假158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待遇。特别是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女职工平衡职业和家庭关系的政策,帮助女职工做好职业规划,坚决反对在妇女就业问题上的歧视。二是重点增加相关的基本公共服务,合理配置幼儿照料、学前教育和中小学教育等公共服务资源,满足新增加的公共服务需求。要推进三岁以下婴幼儿托幼机构的建设,鼓励以社区为依托兴办托儿所,鼓励女职工集中的单位建立托儿所。三是重点完善家庭的支持发展政策,研究完善生育保障、住房、税收等相关经济社会政策和家庭发展政策,为生育、幼儿养育、青少年发展提供支持。四是重点加强妇幼保健服务能力,健全服务网络,增加医院妇产科和儿科床位,完善职责分工,推广母子保健手册,在妇幼保健机构开展“一条龙”保健服务。加强对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的救治能力,保证母婴安全。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计划生育工作摆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首要位置,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认真研究新情况,协调制订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工作计划,组织各方面力量抓好落实,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在政策实施过程中,要完善、落实约谈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主要目标任务未完成、严重弄虚作假、违法行政造成恶劣影响等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制,防止政策外多孩生育大幅增加、人口发展形势发生大幅度波动。
(二)加强队伍建设。各级政府和卫生计生部门要充分保证计生队伍和力量,市、县卫生计生部门要配备必要的计生专门科股室和人员,专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乡、镇(街道)必须配备、保证计划生育专职人员,至少有一名公务员从事计划生育工作。各企事业单位要成立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组,配备专门科室和承办人,落实从事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岗位津贴和待遇。
(三)推进协调落实。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系统工程,各地政府要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搞好综合治理。按时召开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会议,建立重大经济社会政策人口影响评估机制,做好相关经济社会政策与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衔接。加大对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力度。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实行扶助标准动态调整。帮扶存在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妥善解决他们的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和精神慰藉等问题。
各级发展改革、卫生计生、财政、教育、民政、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制定规划、有关政策时要做好前瞻性安排,协同做好妇幼卫生、学前(幼托)教育、生育保险、养老问题等方面的公共服务应对工作,妥善解决因政策调整生育需求增加可能造成的教育、医疗岗位人力资源紧张问题;财政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必须保证计划生育家庭奖扶资金、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资金、领证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奖励资金等需要,要安排和落实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存在特殊困难家庭的扶助保障政策以及免费优生健康检查等所需经费。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基层卫生计生队伍能力建设,注重发挥计生协会的优势和作用。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做到政策措施相互对接、资源信息共享互动,共同推进全面两孩政策的顺利实施。
(四)强化宣传引导和法制教育。加强宣传、卫生计生部门和新闻媒体的合作,制定和实施宣传工作方案,深入细致地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计划生育工作取得的伟大成就、广大人民群众和各级计划生育工作者的重要贡献,准确解读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决策精神,特别要对特殊情形再生育政策、政策衔接、生育登记服务等群众关心的问题,做好解疑释惑。主动回应社会关切,防止负面炒作,为政策平稳实施营造有利的社会氛围。
要高度重视计划生育法制教育,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系列决策部署纳入各地党政干部培训内容。要以领导干部和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为重点,扎扎实实搞好《条例》的宣传培训。要利用新闻媒体、座谈会、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使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家喻户晓。
(五)提升妇幼保健服务能力。加强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通过加大投入推进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妇儿医院,挖掘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资源潜力,增加服务和床位供给;加快产科和儿科医师、助产士及护士等紧缺人才培养,建立儿科医生和助产士委培制度,在服务价格、薪酬分配、职称晋升等方面加大政策倾斜力度;推进分级诊疗,引导孕产妇合理选择助产服务机构;强化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建设,畅通应急通道;推进优生优育全程服务,加大出生缺陷防治力度,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六)强化依法管理。严格执行《人口计生法》及《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增进妇幼健康的配套政策,提升妇幼健康计划生育法治水平。以农村和流动人口为重点,切实加强计划生育依法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政策外多孩生育,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维护良好生育秩序。加大打击“两非”力度,建立健全区域联动协作机制,提高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水平。大力推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七)做好风险防控。积极应对和防范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可能带来出生人口大幅增加造成妇幼卫生、学前(幼托)教育、生育保险等公共服务压力骤增的社会风险,高龄产妇大量增加带来的妇幼健康风险,以及政策衔接矛盾、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信访维稳风险,制订和落实风险防控预案。从2016年起开展出生人口变动的动态监测和育龄妇女生育意愿调查,建立出生信息发布制度和出生预警预报机制,及时为相关部门做好公共服务,共享出生信息。切实加强信访维稳工作,把全面两孩政策实施过程中因政策衔接而出现的信访案件作为重点督办案件,及时化解矛盾。坚持群众信访属地管理,对信访苗头做到早发现、早处理,防止出现越级访、进京访和集体访等问题,确保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