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的经营目的_商业银行经营原则
资本是商业银行一切活动的基础,在各种风险防范措施都失效时,构成了银行的最后一道防线。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解开商业银行的经营目的,希望能帮到你。
商业银行的经营目的
以存贷利差,投资业务,中间业务代理业务等获取盈利。
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商业银行是金融市场上影响最大,数量最多,涉及面最广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的经营一般至少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1.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
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法人,盈利是其首要目的。但是,效益以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为前提。安全性又集中体现在流动性方面,而流动性则以效益性为物质基础。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必须有效地在三者之问寻求有效的平衡。
2.[2]依法独立自主经营的原则
这是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法人的具体体现,也是市场经济机制运行的必然要求。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有权依法处理其一切经营管理事务,自主参与民事活动,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保护存款人利益原则
存款是商业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存款人是商业银行的基本客户。商业银行作为债务人,是否充分尊重存款人的利益,严格履行自己的债务,切实承担保护存款人利益的责任,直接关系到银行自身的经营。如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尊重和保护,他们就选择其他银行或退出市场。
4.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
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业务往来,应以平等自愿为基础,公平交易,不得强迫,不得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双方均应善意、全面地履行各自的义务。
商业银行的服务价格
收费服务多
中国银行业服务产品和项目总计1076项(含对公业务和个人业务),其中226项免费,占比21%。其中,个人业务服务项目总计有276项,包括个人有偿服务项目196项(71%)和个人免费服务项目80项(29%)。
近年来收费项目呈大幅增加趋势,与2003年银行服务产品与项目比较,大型商业银行2010年有偿服务产品和项目662个,较2003年增加338项,七年来增长了104%;股份制商业银行2010年有偿服务产品和项目354个,增长了55%。
欧美银行中间业务收入一般占银行总收入的25%以上,部分大银行甚至超过了50%,我国银行业中间业务占比仅在20%左右,仍属发展初期。
收费不透明
银行收费服务名目繁多
有银行业专家指出,中国的银行业与国外银行业相比,处在相对垄断的位置,银行收费项目没能给予消费者充分的选择权。
中国银行业协会也坦言,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服务收费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信息不透明、告知不充分,给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够,尊重和引导消费者选择不够。
不少银行并没有充分利用网站、短信、网点屏幕、公告、宣传材料、柜面等多种形式,将各类服务收费信息提前告知客户,客户告知义务履行不到位,服务收费信息还不够透明。
而在一些银行网点,当客户对服务收费有质疑和误解时,柜员未给客户做充分解释。
中国银行业协会专职副会长杨再平表示,不应笼统反对银行服务收费项目总量的增长,而应关注收费服务是否合规合理,遏制质价不相符的收费项目。杨再平指出,如果每项银行收费服务合规合理,并让消费者享受到质价相符乃至超值的金融服务,这样的收费服务就能增加消费者的净福利,增加社会总福利,就多多益善。只有按照等价交换原则市场化运作,人民群众对银行服务的需求才能够得到满足,这是经济社会及银行业发展的规律所决定的。
商业银行财务会计制度
1.银行财务会计制度。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行的财务会计制度。银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是根据国家国家专门的规章,专门设立的筹集资金、运用资金、增收节支、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依法纳税,并且接受审计机关监督的各种财务会计制度的总称。
2.会计原则
银行内部的财务会计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
(2)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财务活动的原则;
(3)银行应该按期报告财务状况,公布审计报告的原则。
3.银行会计核算规定。
银行会计核算规定包括:
(1)银行存款业务的规定;
(2)银行的投资银行业务核算规定;
(3)信托业务核算;
(4)证券业务核算;
(5)其他业务核算。
4.呆帐准备金。
指根据国家规定,由贷款银行按照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专门为了冲销呆帐的准备金。全额提取的呆帐准备金,增加贷款呆帐准备金余额;差额提取的呆帐准备金,年初呆帐准备金账面余额高与或低于应按贷款余额计算提取的呆帐准备金的,应当予以调整,再冲回多提的差额或补足少提的部分。贷款资本家应当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贷款的减项单独反映。抵押贷款、拆放资金和委托贷款等不应提取呆帐准备金。全额提取贷款呆帐准备金的,借记“营业费用”,贷记本科目。差额提取的贷款资本的,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5.会计年度。
商业银行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如遇12月31日为例假日,仍以该日为决算日,不可顺延。商业银行按照法定的会计年度进行会计核算和财产管理,使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以此作为审核商业银行决算的期限和上缴财务报表的期限,计算贷款的逾期或呆帐情况,并以此作为评价银行经营情况的时间基础。
6.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督。
(1)依法审批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终止和业务范围。
(2)对商业银行的存款、贷款、结算、呆帐等情况随时进行稽核检查与监督,对银行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存款利率或贷款利率的行为进行查处。
(3)要求商业银行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和年度报告。
(4)检查商业银行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情况。
(5)检查商业银行执行中央银行信贷计划、现金计划和外汇计划以及财务计划的情况。
(6)检查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信贷资产质量水平、资金流动情况和银行经营效益情况;
(7)检查商业银行各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