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规定

2016-12-19

有别于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劳动法的经济分析有其独特的视角和意义。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有关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规定,希望你喜欢。

有关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规定

《劳动法》中所称的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对未成年工采取特殊劳动保护措施,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原劳动部1994年颁布的《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具体内容包括:

1、对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劳动的范围作出禁止性的规定。

2、对未成年工患有某种或具有某些非残疾性生理缺陷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劳动的范围作出禁止性的规定。

3、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的项目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根据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

4、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5、用人单位在未成年工上岗前要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与培训;未成年工体检和登记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

6、工会组织对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情况负有监督检查和依法处罚的责任。

7、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地劳动:《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地接尘作业;《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地有毒作业;《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地高处作业;《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地冷水作业;《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地高温作业;《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地低温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地作业;矿山井下及矿石地面采石作业;森林业中地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地作业;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地作业;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地野外作业;潜水、涵洞作业和海拔3000m以上地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kg、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kg地作业;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50次地流水线作业;锅炉司炉工。

8、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地劳动:《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地高处作业;《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地低温作业;《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地高温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地作业;接触铅、苯、苯、汞、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地作业。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地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地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岗位地,应根据医务部门地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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