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融资租赁有哪些类型

2017-03-19

跨国融资租赁是于本世纪50年代发展起来的一种兼具贸易功能和融资功能的跨国金融交易方式。从实践来看,这一金融工具所提供的融资便利性和信贷安全性,丝毫不亚厂一般的中长期贷款。那么跨国融资租赁有哪些类型?

跨国融资租赁类型:营业性租赁

营业性租赁(Operating Lease)又称为”操作租赁”、”经营性租赁”,它是与融资相对应而存在的一种传统的跨国租赁类型。营业性租赁是指跨国出租人将其拥有的设备,以租赁营业方式反复地出租于不同的承租客户,并且对出租设备提供保养、维修、技术更新和技术服务的一种跨国租赁方式。尽管营业性租赁也具有一定的融资作用,但此类租赁显然不同于本章介绍的融资租赁,也不在《跨国融资租赁公约》要求的适用范围之内。

营业性租赁通常适用于通用性设备租赁和需要提供专门保养管理服务的设备租赁;在法律上,营业性租赁仅涉及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当事人,而相关的法律关系则与该租赁关系没有法定联系;营业性租赁以满足承租人短期需要为主,承租人并不必然享有对租赁物的留购选择权,租赁协议也可以提前解除,承租人依此租赁方式仅取得了降低成本和取得信贷的便利。

跨国融资租赁类型:杠杆租赁

杠杆租赁(Leverage Lease)又称为”信贷租赁”、“衡平租赁”,它是指出租人以待购买的租赁设备作为抵押向银行机构取得贷款(通常占购买价款的大部分),再将购买的设备租赁于承租人,并由承租人以部分租金分期偿还贷款的融资租赁方式。杠杆租赁是与单一投资者租赁对应而存在的概念,后者仅指由出租人独立出资购买租赁设备,并将其租赁于承租人的融资租赁方式。杠杆租赁关系中直接含有贷款融资的内容,可以有效降低出租人的经营成本,特别适合十大型设备资产的融资租赁。目前跨国实践中对于飞机、船舶、钻井平台、卫星系统的融资租赁多采用杠杆租赁方式进行。

杠杆租赁的特点在于:(1)杠杆租赁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四方当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贷款人和供货人,并目在相关协议中往往确定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和义务关系,这就需要取得相关国家法律的确认。(2)在杠杆租赁关系中,出租人仅投入小部分资金购买拟出租的设备,而其余大部分货款(通常占总额的60%一80%)则通过贷款银行的放贷解决,这使得贷款银行在此类融资租赁关系中的关联性明显加强,而供货商则退居其次。(3)在杠杆租赁关系中,租赁物通常须抵押于贷款人,承租人的大部分租金须以按期还贷方式直接支付寸:贷款人(贷款人对于出租人则通常没有追索权),并且出租人往往还须将租金收取请求权提供十贷款人设为担保。(4)根据跨国融资租赁惯例,在杠杆租赁中,承租人交纳的租金总额不应超过租赁全部价款和费用的80%,承租人于租赁期满而留购租赁物时方支付其余部分留购款,以此来保障贷款人的利益。

跨国融资租赁类型:售后回租

售后回租(Saleand Leaseback)又称”回租租赁”,它是指设备所有人先将其拥有的设备售卖于出租人,以获得融资便利,然后再作为承租人将设备回租使用,并按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融资租赁方式。售后回租具有明显的节税作用和融资作用,它反映了当事人对法律规则的重视和运用。

售后回租的特点在于:(1)其法律关系主体仅限于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不存在独立的供货人。(2)承租人通过售后回租实际上使其固定资产转为自有流动资金,在未增加负债的基础上改善了其财务状况,其租金费用实际上还具有节税之作用。(3)出租人通过售后回租在法律上取得了对租赁设备的所有,并可以之作为租赁合同履行的保障,其作用明显优于抵押权和担保权。(4)售后回租通常赋予承租人以留购权,使其在租赁期满时回复对设备的所有权。

跨国融资租赁类型:综合租赁

综合租赁是指将融资租赁业务的基本形式与补偿贸易、来料加工、产品包销等贸易形式相结合的一种跨国交易方式。它不仅具有融资租赁的功能,而且具有促进和发展多种贸易形式的作用,但此类交易方式往往受到交易产品范围的限制。

综合租赁的主要特点在于:(1)其法律关系的主体除包括供货人、出租人和承租人外,有时还包括媒介各种具体贸易形式的第三入。(2)综合租赁关系中除具有租赁物购买和融资租赁相结合的特点外,往往还与各种具体贸易直接联系,并通常享受相关国家的贸易政策优惠。(3)在综合租赁关系中,承租人的租金并非以现汇方式支付,而是通过产品方式、加工费抵扣方式、包销第三人转付方式进行支付。 (4)综合租赁的承租人可按约享有留购选择权,其税收和会计政策上的优惠更为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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