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畜牧业补贴政策
2017年补贴养殖业又有新政策了,但到底是什么样的政策呢?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2017畜牧业补贴政策,希望对您有帮助。
2017畜牧业补贴政策如下
2017年养殖补贴政策【1】
农部对养殖类补贴有明确的规定,凡是进行正规化养殖的企业或个人均可拿到相应的扶持资金,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针对申报并实施养殖的规模和社会效应,对从事养殖的企业或个人给予建场补贴。例如:投资300万元建场,政府对您的申请进行验收,合格后给予100万元补贴。
第二,针对申报并实施的企业或个人购进的良种品种及数量进行贴息贷款或现金补贴。例如:每头良种肉牛补贴500元。
第三,针对申报并实施的养殖企业或个人给予奖金补贴。例如:响应当地政策或带动周边致富等,可直接从财政获得奖金补贴。
养猪补贴大原则:规模越大补贴越多
1.生猪养殖规模3000头以上的,补贴80万元。
2.生猪养殖规模2000头到2999头的,补贴60万元。
3.生猪养殖规模1000头到1999头的,补贴40万元。
4.生猪养殖规模500头到999头的,补贴20万元。
养牛补贴分两种,奶牛补贴最高
1.奶牛养殖1000头以上,补贴170万元。
2.奶牛养殖500头到999头,补贴130万元。
3.奶牛养殖300头到499头,补贴80万元。
至于肉牛,补贴的金额就远远不如奶牛了。肉牛养殖的补贴只有两种,一种是100头到299头养殖规模的,补贴30万元;第二种是300头以上养殖规模的,补贴50万元。
养羊补贴不多,但是也很给力:
1.养羊300只到499只的,补贴15万元。
2.养羊500只到699只的,补贴25万元。
3.养羊700只到999只的,补贴35万元。4.养羊1000只以上的,补贴50万元。
养鸡养鸭养蜜蜂,补贴也有不少
鸡、鸭等常见的禽类养殖在国家的规模化标准养殖场项目中是不涉及的,但是在其他的项目,比如畜禽渔业标准化健康养殖等项目中是有资金扶持的,大概在25万元至100万元。而从今年开始,国家对蜜蜂养殖进行补贴,目前已经在个别省市进行试点。
养殖业又有新政策!2017年补贴力度再提高【2】
近日,农业部发布《关于北方农牧交错带农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 提出大力发展粮改饲、发展杂粮产业和畜牧业,并且特别指出用5-10年时间,北方农牧交错带畜牧业增加值占农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50%左右,农牧民家庭经营性收入来自畜牧业和饲草产业的比重超过50%。
北方农牧交错带是哪里?
北方农牧交错带,指的是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陕西、甘肃、宁夏省(自治区)等地。
农合论坛总设计师赵财神认为,未来几年,杂粮产业和畜牧养殖业将快速发展。以前国家过于重视小麦、水稻和玉米生产,现在提出了“大食物”的概念,大力鼓励种植各种杂粮种植和牛羊养殖,因此可以预言,2017年的杂粮补贴和养殖类补贴力度还会加大。
《意见》中的主要政策有:
1、减粮增饲,做大草产业。
减少籽粒玉米的生产,发展全株青贮玉米,
利用现有耕地,积极发展人工种草和草田轮作,扩大苜蓿、燕麦草等优质牧草种植面积,努力建设规模化、专业化优质饲草料生产基地,推进牧草产业化。
【相关补贴】
苜蓿种植补贴
合作社1年以上。饲草生产加工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含)以上。奶牛养殖企业(场)须存栏300头以上。
补助标准:3000亩以上180万元
资金使用:推行苜蓿良种化、应用标准化生产技术、改善生产条件和加强苜蓿质量管理等方面。
2、增牛稳羊,做强草食畜牧业。
突出发展奶牛,稳定发展肉牛肉羊。
重点发展奶牛养殖、乳品加工,做强奶业,促进奶业一体化发展。支持发展肉牛肉羊适度规模养殖,建设一批标准化规模养殖场。
【相关补贴】
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项目——畜牧局、发改委
申报条件:存栏奶牛300头以上
补助标准:
300—499头80万元
500—999头130万元
1000头以上170万元
肉牛肉羊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项目——畜牧局、发改局
补贴标准:
肉羊:300—499头15万元;500—699头25万元;700—999头35万元;1000头50万元。
肉牛:100-299头30万元;300头以上50万元。
3、优果壮特,做精特色产业。
聚焦优质中高端,大力发展特色品牌农业。
积极发展杂粮杂豆生产,推进杂粮分等分级与精深加工,开发营养健康、药食同源的功能性产品。
【相关补贴】
农业技术推广财政补助资金
如果你从事杂粮种植,引进了新品种,或者在农产品的储藏、保鲜、干燥、包装初加工环节引进新技术,可以申报该项目。补贴资金在50-100万左右。
申报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企业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小杂粮良种繁育基地项目申报
小杂粮由于长期沿用传统留种方法种植,致使产量低下,品质下降,通过建设小杂粮种子繁育基地建成后,可显著提高小杂粮的产量和品质。报该项目补贴资金在100万左右。
申报主体: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种子企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