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自主创业优惠政策
退役军人可以选择做创业来作为出路,但是现在退役军人自主创业优惠政策有哪些?具体的创业优惠政策是什么呢?今天小编整理了退役军人自主创业优惠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退役军人自主创业优惠政策
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城镇退役士兵,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享受税收优惠。
报送资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
(二)《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书面认定意见原件及复印件(新办服务型企业的报送);
(四)签订在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新办服务型企业的报送)。
纳税人注意事项:
(一)当减免税提交的备案资料内容发生变化,如仍符合减免税规定,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变更备案。如不再符合减免税规定,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二)纳税人准予登记备案后,应分别核算应税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并按期进行应税和减免税申报。
为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从2014年起,常德市军队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小型企业实体新招用自主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6000元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精神:
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60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对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二)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三)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
①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②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
③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
④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⑤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四)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应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退役军人自主创业优惠政策,不知道有没有帮助到大家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