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17-03-28

食品安全是当今世界上人们所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每年食源性疾病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使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全球公众健康优先考虑的问题。那么,你知道怎么写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吗?下面是小编带来关于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欢迎大家阅读。

蓼泉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运行机制,有效预防、控制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最大程度降低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防范应对规程(试行)》、《甘肃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张掖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临泽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泽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镇辖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快速反应,协同应对;预防为主,防治并重;科学严谨,依法处置的原则。

1.5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

按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四级。

1.5.1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5.2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5.3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1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5.4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省内外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指挥部及其主要职责

成立蓼泉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镇政府镇长任总指挥,镇政府分管副镇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镇监察室、党政办、食品药品监管所、卫生院、安监站、蓼泉工商所、学区、派出所、交警中队、司法所、民政办等相关站所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成员单位及职责见附件1),指挥部下设办公室。

镇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负责配合县政府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统筹安排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各成员单位在镇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全力做好职责范围内和指挥部交办的各项应急工作。

2.2 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主要职责

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主任由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镇长兼任。

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镇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督促相关村和部门、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一般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3 镇应急指挥部工作组及主要职责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处置需要,镇应急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在镇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镇应急指挥部工作组及主要职责见附件2)。

第三章 监测与报告

3.1 监测预警

由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建立统一的镇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完善各成员单位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同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体系,全面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及时掌握食品安全状况,负责制作发布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加强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有关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3.2 信息报告

3.2.1 事故信息来源

村委会报告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医疗机构报告的病患信息;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我镇的信息。

3.2.2 报告主体和时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隐患,必须立即向镇政府或镇食品安全监管所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必须及时准确,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镇应急指挥部主要领导报告。镇政府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一般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后,应在半小时内分别向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镇政府报告。镇政府及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一般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后,应在1小时内分别向县政府和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3.2.3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医疗、技术机构及社会团体、个人报告的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病患人数等基本情况。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情况。

3.3 事故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事故分析评估,初步核定事故级别。有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第四章 应急响应

4.1 响应级别

对应食品安全事故分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低到高依次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4.2 响应程序

核定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时,由县政府启动Ⅳ级响应,并向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核定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时,由市政府启动Ⅲ级响应,启动市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政府报告情况。

核定为重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时,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报请省应急指挥部批准启动,并向国务院及省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核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由省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经省政府同意后报请国务院批准启动。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4.3 响应措施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村委会应立即上报镇政府,并及时到达事故发生地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经过对事故的分析评估,核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国务院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初判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初判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县政府负责组织指挥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初判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由镇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各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4.4 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响应启动机构可终止响应:食品安全事故患者全部得到救治,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应及时配合县政府有关部门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4.5 新闻发布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发布,由负责事故处置的指挥机构或其指定的单位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播报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第五章 应急保障

5.1 人员和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加强应急处置力量配备,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保障。

5.2 物资与经费保障

镇政府及有关站所、单位、村委会要保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使用储备物资后必须及时补充;提供必要的应急保障资金。

5.3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5.4 宣教培训

镇政府和有关站所、单位、村委会要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广大群众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镇食品药品监管所和有关成员单位要组织人员,开展咨询服务及宣传教育活动,让群众及时了解真相,消除恐慌。

5.5 应急演练

镇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要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第六章 后期处置

6.1 恢复秩序

应急工作结束后,镇应急指挥部和有关成员单位要迅速采取措施,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1)镇政府及有关成员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2)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6.2 分析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镇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并向本级政府报告,并及时报送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

第七章 附 则

7.1 奖 惩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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