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送达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把诉讼文书留放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那么你对留置送达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留置送达的相关法律知识。
留置送达的适用条件
送达是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的一定方式,将法律文书、诉讼文书交付给应当收受文书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
在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中,由于各种原因,执法机关往往会适用留置送达方式来送达各种法律文书。相对直接送达当事人的方式而言,留置送达具有相当的特殊性。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运用留置送达方式?应怎样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在程序上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以下试作探讨。
留置送达的适用条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58号令》)第六十四条、《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处罚法》)及《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七十九条都对留置送达作了规定。将上述法律中的规定进行总结,可以归纳出留置送达的适用条件:
受送达对象拒绝接受法律文书是适用留置送达的第一前提。
只有在受送达对象拒绝接受法律文书时才可以适用留置送达,在具体执行中不能颠倒两者的适用次序。
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见证。
应当邀请有关当事人所在的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到场,对执法人员的送达法律文书的整个过程予以见证。实际上,这就是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来见证留置送达的法律事实。
应当说明情况、记明事由。
在无利害关系人见证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应当向见证人讲明送达的情况及有关事由,让见证人明白适用留置送达的原因,并将当事人拒绝接受法律文书的理由及具体情况进行记录。
送达人及见证人的签名或盖章。
在证明整个留置送达的过程中,无利害关系第三方见证人的证明效力要优于送达人员及其他与双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人的证明。所 以,在邀请见证人时,最好邀请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对整个留置送达过程进行见证,并请见证人在送达回证或者其他现场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适用留置送达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从以上几项适用条件中可以看出,留置送达的适用是有一定的要求的,具有一定的复杂性。结合现实案件中的具体教训,以下几个方面的细节值得我们注意:
送达人员应当两名以上。
《处罚法》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对此大家不存在疑义。但是,送达人员是否必须为两人以上,大家还存在一定的争议。其实,在留置送达的过程中,必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送达。这基于两点理由:
1.留置送达是一种强制性的送达,不以受送达人的意志而改变。所以,留置送达 这一过程本身需要其他证据的证明。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可以对留置送达现场及相关情况进行更好的证明,并且可以更好地应付现场的各种情况。
2.送达行为是执法 行为的一个部分,理应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与。
正确认定留置送达的适用对象。
在运用留置送达方式的过程中,执法人员要分清留置送达的 适用对象,因为并非所有与受送达人员有关系的人员都可以作为留置送达对象。
在这里,《58号令》和《民诉法》所作的规定有一定差别,前者第六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拒绝接受有关文书的,即视为送达。而后者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结合《民诉法》和《58号令》,适用留置送达的被 送达对象可以分三种情况:1.当事人是公民的。2.当事人是法人、其他组织的。3.在代理人签收的情况下。
见证人签字问题。
无论是 《民诉法》还是《58号令》,或者是与行政处罚不相干的《刑事诉讼法》,都要求在适用留置送达的情况下必须有见证人见证。一般情况下,见证人都愿意对留置 送达情况进行见证。但是在实际过程中,有时也会发生见证人不肯签字的情况。《58号令》对见证人不肯签字的情况没有作任何规定。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意在送达 回证上签字或者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我们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如果碰到此种情况,可以参照最 高人民法院的意见。
相关阅读:
法律文书的主要特点
基本特点
①制作的合法性,包括制作主体法定、制作于法有据、正确适用实体法、符合法定程序;
②形式的程式性,包括结构固定、用语固定;
③内容的法定性;
④语言的精确性;
⑤使用的实效性。
固定结构
分为三部分:即首部、正文、尾部,各部分的具体内容为:
首部包括①制作机关、文种名称、编号②当事人基本情况③案由、审理经过等;
正文包括①案情事实②处理(请求)理由③处理(请求)意见;
尾部包括①交代有关事项②签署、日期、用印③附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