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诚信社会研究论文_构建诚信社会相关论文

2017-03-11

诚信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构建诚信社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意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构建诚信社会研究论文,供大家参考。

构建诚信社会研究论文篇一

《 浅析社会诚信体系框架的构建 》

[论文摘要]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对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是一个非常复杂、非常艰巨的工程,在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过程中,我们应该明确认识到:政府诚信是社会诚信体系的基石,个人诚信是社会诚信体系的根本,企业诚信是社会诚信体系的主体。只有切实抓好这三个方面的建设,才能为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搭建好稳固的框架。

[论文关键词]社会诚信体系 框架 政府诚信 个人诚信 企业诚信

“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中央提出“五个统筹”(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其着眼点就是“协调”。其中,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推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因此,研究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对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重要的意义。

社会诚信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从形式上讲,包括诚信道德和交易信用;从层次上讲,包括基础保障层、他律控制层及自律屏障层;从内容上讲,包括个人诚信和组织诚信。笔者试图从其内容的角度探讨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

一、政府诚信是社会诚信体系的基石

政府的诚信就是政府的公信力,政府诚信具有基础性和导向性的作用,直接决定着市场环境的信用状况。在政府与社会的互动关系中,政府德性的好坏,政府是否诚信,对企业、个人乃至整个社会信用的影响巨大。政府是否诚信事关公众的福社,而只有公众幸福,才有良好的社会诚信氛围。人们当然不可想像,一个连诚信都做不到的政府能够具有勇敢、节制、正义和明智的美德。一个政府内部和谐团结、精简效率、精诚合作,对社会和公众言而有信,诚实无欺,那么这个政府必是一个充满荣誉、自信和责任的政府,在它管理下的公众也必是安详、无需戒备、能享受到无限幸福的公众。在这样的情形下,即使一个社会的经济并不发达,公众并不十分富裕,但在一个心灵安详幸福的国度里,诚信原则也必将为人民和社会自觉地广为推崇和奉行。没有政府的诚信就没有社会的诚信,一个政府要在全社会建立起良好的信用氛围,它首先必须自己是一个信用的政府。

政府诚信是建立完善社会诚信体系的必要前提。社会信用体系按其内容可以划分为政府信用、企业信用、银行信用、个人信用或公民信用、学校信用、医院信用等许多方面,其中政府信用是整个信用体系的重心,建立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是建立真正的企业、银行和个人及其它诚信的前提条件。政府诚信的建立对个人的信用产生了约束效应,公众出于对政府惩罚的回避,必然会在经济活动中保持良好的诚信。作为“经济人”的企业在经济活动中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若没有政府的保障,往往会出现以损害社会和公众利益而自己获利的现象。实际上,企业的正常活动得以开展,企业诚信在经济活动中降低交易成本作用的发挥,就是基于企业对于国家制度的信任,也即对于良好的政府信用的依赖。同样,银行的活动和银行信用的建立更是要依赖于国家信用。作为货币政策实施者的中央银行的信用实际上就是政府信用的一个方面,而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银行的放贷、存款等业务都需要依赖于政府信用。在这个过程中,政府信用一方面保障了银行对于个人或公众信用的信任,另一方面也保障了公众对于银行的信任。

加强诚信建设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进三大文明协调发展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迫切需要。十六大报告和胡锦涛同志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的讲话都曾经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新局面,就是要在党的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推进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正是推进三大文明协调发展的重要结合点之一。从政治文明方面讲,自古以来,讲诚信就是“为政之道”、“为政之要”,是治理国家的基本准则。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一个政权也好,一个政党也好,其前途和命运最终取决于人心向背。在新的历史时期,随着人民民主意识的增强,取信于民切切实实地成为执政之基。如果虚假浮夸、失位不公、朝令夕改甚至以权谋私等充斥着党风、政风,我们就不能取信于民,就有失去群众、失去执政地位的危险。一个诚信缺失的社会或国家无论如何是不能够建立起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因此,在我国当前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大力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势在必然,而政府诚信的建立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的基石。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必须首先从社会公权层面开始,全力创建信用政府,并把这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中之重。规范政府的行为,严格履行其对社会的承诺。政府机关、司法、行政执法机关要接受群众和舆论的监督,带头严格遵诺守信,体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要增强法制观念,开展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廉洁公正,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服务态度等方面的职业教育。完善政务公开,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公信力,取信于社会,做诚信的表率。

二、个人诚信是社会诚信体系的根本

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个人是最基础的行为“单位”,政府、企业等可以看成是建立在某种契约基础上的由个人结成的组织,其各种行为活动都是通过个人的行为来实现的。无论是在个人的日常生活中,或是在社会主体的经济活动中,诚信作为一个基本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都是毋庸置疑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诚信这个中华民族最基本的道德观念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忽视、淡忘,特别是由于受市场经济的一些负面影响,使一些人在面对各种利益的诱惑时,背弃诚信,惟利是图,见利忘义,使传统的道德教化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受到严峻的挑战,导致社会诚信出现危机,并且影响到社会的各个阶层。企业的失信行为虽然是组织行为,但是归根到底是因企业家的失信行为而起,是个人诚信缺失的表现。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为正常的经济行为层层设卡,为违法的经济行为大开绿灯,从而中饱私囊,他们欺骗国家,欺骗人民。大学生一直以来被人们称为“天之轿子”、素质比较高的人,但是,现在也有一些大学生诚信缺失,表现为诸如从抄袭作业到考试作弊,从贷款不还到偷盗财物,从班级干部、奖学金评选的弄虚作假到毕业中的假证件,随意毁约等行为。面对层出不穷的失信现象,许多人提出了诚信离我们有多远的疑问,人们已经不再轻易相信别人,而是保持着警惕的态度,用怀疑的眼光来看待周围的人和事,这严重影响了人们之间的交往和经济的发展。更为可怕的是,很多人开始“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这使失信行为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现象。如果作为社会基本细胞的个人普遍缺乏诚信,那么社会诚信大厦就会成为空中楼阁,无从构建。

近年来,个人诚信制度的建设已经引起广泛重视,并有了一定的进展,但仍存在不少问题,一是个人诚信资料不全面,二是个人信用评估缺乏科学统一的标准,三是对个人失信行为缺乏有效的约束和惩罚机制。我们应该在个人诚信制度初步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从多方面人手,进一步打造我国的个人诚信制度,具体而言,主要是要建立健全以下几方面的制度:

第一,个人诚信档案制度。建立健全个人诚信档案制度,不仅要保证个人诚信资料的准确、完整,而且要能够实现资料的及时收集和方便汇总与查询。为此,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人手:(1)明确规定个人诚信档案应包括的内容;人文资料、就业资料、纳税资料、司法记录、福利保险记录、信贷记录及资产状况。(2)建立个人诚信资料的收集制度。鉴于我国的公安、司法、检察、税务、用人单位、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医院等个人诚信资料的提供者大部分受到政府的直接和间接的管理和控制,一些单位甚至就是政府部门,因此只要政府有决心,就可以充分发挥我们的优势,建立起我国独创的定期信息汇总制度。(3)建立个人诚信资料的统一编码制度:将个人诚信资料锁定在一个固定的编码上,且每个编码与每个经济活动人具有一一对应关系,个人所有的必要资料都储存在该码上,只要出示个人信用码,就可以查询所需资料。

第二,个人信用评估制度。对诚信档案中的信息资料进行加工处理,对个人信用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对有关信息完成分类、比较、计算、分析、判断等加工处理过程,才能最终获得对有关个人的总体信用评价。要建立由专业性的个人信用评估机构统一进行个人信用评估的制度。为此,征信机构要培养一批思想业务素质过硬、既精通评估理论又通晓评估实务的复合型专业信用评估人员,以保证信用评估的客观、公正,要制定科学、统一的评估标准。

第三,个人失信惩罚制度。惩罚是保证一个制度能够具有刚性约束的重要手段,因此,对失信违约的个人,要根据不同的违约情节相应采取不同程度的惩罚措施,包括经济制裁、法律制裁和舆论制裁,使其违约的成本大大超过收益,一处失信,处处受制,从而既可以实现对违约者的惩罚,又可以促进人们信用观念的提高。为充分落实对违约失信者的惩罚,还有必要建立个人信用破产制度。也就是说,当某人没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时,其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审理宣告其破产。一旦破产,破产债务人将面临被冻结个人财产用以还债,而且在一定时期内不能再利用自己的个人信用从事经济活动。

个人诚信制度建立起来后,接下来的工作就是制度的落实,必须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加快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运用刚性机制来规范诚信。古往今来,诚信自始被列人道德范畴,人们大都认为应当从思想意识出发,自觉认同诚信品德的价值,去对自身的行为产生影响和约束。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为防止个体利益对他人利益、社会利益的侵害,人们开始要求将诚信由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原则,赋予诚信以法律上的强制力。在实践中,各国都已普遍地将诚信这一柔性道德准则制定为一系列基本法律规范,要求人们在民事商业行为中必须忠实真诚、守信不欺地履行法律义务;如果违背,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当充分运用法律这一刚性机制来保护守法者,惩治违法者,运用诚信法律所具有的强制力,确保诚信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国外的经验已经证明,法律法规的确立和健全,是社会诚信制度及管理体系建立和实施的保障。

第二,建立专门的诚信管理机构,集中统一管理和协调信用网络信息。国家诚信管理体系是监督管理全国范围内市场诚信行为、诚信活动的最高管理系统,在具体操作中应防止“政出多门、多头管理”。政府应组建一个专门的国家信用局或诚信管理委员会,这个机构的工作一是负责社会诚信制度和体系的整体建设,二是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关系,使信用状况信息相互沟通。特别是在诚信体系建立之初,在公共数据比较分散的情况下,可以由该专门机构利用其宏观管理优势来负责协调、调配、联网,在较短的时间内以较低的成本使征信数据库能得到资源共享、物尽其用。

第三,充分发挥各政府部门的行政职能,加强诚信监督。政府应充分利用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税务、工商、民政、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外汇管理、海关等部门现有的监督系统,整合必要的监督管理资源,建立起全国统一的风险预警制度,发布信用信息,公布信用“黑名单”和“红名单”。一方面,政府各部门可制定优惠政策向“红名单”上守信的个人倾斜,使受信方充分利用诚信带来的利益。另一方面,将个人的失信记录准确列人“黑名单”,向社会公示,将失信方对受信方的个别矛盾激化为失信方对全社会的矛盾,使失信方声誉扫地。

第四,注重诚信教育,提升社会整体道德水平。通过各项措施加强教育,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准,对于引导和激励人们自动地诚实守信,以贯彻落实各项诚信制度是有显著作用的。在伦理道德的规范下,各类主体就会自觉地选择与其利己主义、享乐主义等自利本性相反的利他主义行为,从而使诚实守信成为社会成员的向往和自觉追求。因此,我们必须致力于社会诚信道德建设,为此,首先应该大力宣传诚信的经济价值,使全社会都充分认识到诚信是一种资本与财富,应积极发挥信誉的品牌效益;而不讲诚信是一种短期行为,最终将一文不名。其次应该运用各种舆论工具,引导人们从善如流,在全社会中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道德氛围。再次应该大力发展教育事业,提高社会整体的受教育程度和文化修养水平,这样,诚信制度的落实就有了坚实的道德基础。

三、企业诚信是社会诚信体系的主体

企业是市场的主体,也应当是维护社会信用的主体,但是,目前一些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守信的现象经常出现,就个体私营企业而言,最为严重的信用问题表现在规模化制假售假,包括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制作虚假广告,以欺骗手段诱导消费者购买等行为。像有些厂家为了扩大销售量,言过其实,片面夸大商品优点的广告,对消费者形成误导,使消费者做出错误的购买决策而蒙受经济上的损失。又如滥用国家质量认证标准,虚假的促销方式,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更为严重的是,假冒优质名牌产品,以次充好,以劣抵优,已成为市场经济行为中的一大顽症。信用环境恶化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很大危害,如一些地方由于信用缺失导致投资环境恶化;假冒伪劣泛滥抑制了人们的消费欲望和消费需求,使消费受阻;拖欠账款,企业财务失真,逃废债务,严重扰乱了税收和金融秩序。.厂

市场经济作为资源配置的一种经济形式,它要充分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必须依赖于公平、公正和平等的等价交换。而这种交换又必须以双方诚实守信为基础,否则,就不会真正实现。追求利润是企业的目的,处在转型社会的环境里,也许透支诚信可以在利益回报上一时膨胀,但不诚信的企业最终会受到社会道德批判,被逐出舞台。而失去信用制度约束的市场,将在利益驱使下陷人混乱,企业与企业、消费者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恶化为极度的不信任,最终形成经济发展的瓶颈。可以说,诚信是企业的生命,必须把企业的诚信建设当成企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来抓。企业的诚信建设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程,可以从企业的内部制度建设和企业的外部管理两个方面着手。

第一,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诚信制度。一是要加快企业改革,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建立信用制度的微观基础。要通过政企分开、产权明晰的改革,确立企业法人财产权,使企业真正把信誉当成企业的生命,合法经营,讲究信誉。二是要建立健全失信惩戒的法律法规和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符合市场经济规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体系也已初步建成,但是某些领域内的法律还不完善,约束功能还不强,为此,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从全方位调整、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竞争行为,十分必要和紧迫。三是要强化信用管理。国内外成功的实践经验证明,信用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企业没有健全的信用管理,就没有竞争力。所以,推动企业建立信用管理体系,增强风险防御能力,是当前我国企业走出信用困境的根本出路。四是要建立信用激励机制。在一些发达国家中,信用良好、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在股票和企业债券发行中能够优先安排,还可以获得较高的信用额度和更为优惠的利率价格,企业如果数次不能如期偿还债务,就会被吊销营业执照。为此,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各项政策时,应当注意奖励守信行为,惩罚背信行为,鼓励企业和个人不断提高自身的信用水平。五是要切实抓好重点行业、重点人群、关键部位和薄弱环节,以经营单位和行政执法部门为重点,深人开展公平竞争和公正执法、热情服务为主要内容的道德教育。逐步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健全企业诚信的评价、查询和服务系统,引导企业树立“品牌”意识,打造企业的“诚信名片”和“身份证”,鼓励企业对社会负责,对消费者负责,树立良好的诚信形象。

第二,加强企业诚信的外部管理。要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体系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推动诚信体系的持续建设方面的重要职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领域、本行业信用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在执法管理职责范围内,加快建立企业信用记录、信用征集、信用评价和信用信息咨询等社会化网络体系,积极向社会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依法公示企业的信用信息,促进企业信用监督约束激励机制的有效形成。按照“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的要求,加快研究建立行业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制度,利用企业信用档案和信用信息系统,对企业实施信用等级分类管理,构建起公正、规范、开放的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立健全相应的信用评估系统,以市场监管领域、行业管理领域、要素市场领域为重点,推进企业合同信用评价、产品质量信用评价和资信等级评价,形成企业实力和信用等级并重的社会评价取向,促进企业信用秩序的根本好转。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管理内容主要有:一是加强对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管。依法加强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把好市场主体准人关,从源头上抑制扰乱市场秩序违法行为、保障生产交易安全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把好登记注册关,不违反规定随意降低法定条件和简化程序。二是推进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以企业登记静态档案和监管动态档案为基础,根据企业信用等级标准将企业分为不同的管理类别:对信用良好的绿牌企业予以重点扶持,年检免检。对存在信用问题的企业出示蓝牌予以警示。对于失信企业出示黄牌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对其加强日常检查,实施案后回查,办理登记和年检时重点审查,并公开其违法纪录。对严重失信的企业出示“黑牌”,发布吊销公告并公开其违法行为,典型案例予以曝光。三是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要采取与市场开办者签订行政合同、诚信责任状等形式,明确市场开办者的责任,即必须对经营者的进场资格进行审查,必须查验场内经营商品的质量,监督和教育经营者不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对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各类食品,要与经营者签订商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建立健全经营者食品安全档案。

以上只是从社会诚信体系内容的角度对诚信体系框架的构建问题作了初步的探讨。我们必须明白当前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应当是全方位的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诚信体系、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是一项复杂的、艰巨的、长期的任务,它需要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务必同心协力、开拓奋进,推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伟大历史目标共同奋斗。

构建诚信社会研究论文篇二

《 诚信道德缺失与诚信社会构建研究 》

摘要:诚信道德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内容,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和和谐社会建设意义重大,目前,我国社会诚信道德缺失象严重,诚信道德缺失的表多种多样,对我国社会经济健康发展危害很大,原因也比较复杂。但是,只要全社会都动员起来,齐心协力,一定能够完成构建社会主义诚信社会光荣而又艰巨的任务。

关键词:诚信道德;缺失;诚信社会;构建

中图分类号:B82-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2)04-0160-03

一、诚信道德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中华民族素有“礼仪之邦”的美誉,诚信道德则是中华民族传统的美德,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行为准则。因此,诚实守信对于推进改革开放健康发展和社会主义代化建设,对于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诚信对于党和政府而言,是立国之本,举政之基,是提升政府公信力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国家的主体是人民,国家的主权也归于人民,“民为邦本,本固邦宁”,“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党和政府依靠什么得民心?依靠科学决策和精神信念。诚信就是取信于民、团结人心的人文精神和道德信念。各级政府的诚信,关系民主法治和公平正义,影响着政府的公信力,决定着和谐社会的建设。政府的诚信。主要体在二个层面:一是体在制度的公正性层面。制度公正是政府公信度的基础,制度不公必然会导致社会权利和义务的不平等,从而引发社会利益分配失衡和利益冲突,并成为各种失信行为甚至不法行为滋生的土壤;二是体在政府行为诚信层面。符合社会公正的制度,终究要通过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去维护和具体实施,其实施的状况以及由此形成的政风,直接决定和影响政府的公信度和形象。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如果不能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必然会损害政府形象,削弱政府的公信力,甚至诱发党群对立、千群对立。

诚信,对于社会单位(如企业)、社会事业(如行业、职业)而言,是立业之本。代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更是信用经济、诚信经济,因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具有谋求利益最大化的内在属性,如果对企业经济活动缺乏有效的约束和规范,企业就可能以失信行为来谋取不义之财。从理论上讲,可以通过建立和健全法制来约束和规范企业行为,使其循规蹈矩。但实际上是根本无法做到的,或者说很多行为是法律奈何不了的,因为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日益扩展的市场关系逐步构建了彼此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信用链条并维系着市场关系和市场秩序,所以市场经济也是信用经济、诚信经济,这也是市场经济的内在属性。换言之,诚实守信是代企业的生命线。有诺不守、有约不履,不仅破坏经济秩序,影响市场的正常运转,同时,也会加大企业交易成本,影响企业信誉,从而影响企业生存与发展。

诚信,对于每个社会成员而言,是立身之本。古人云“人无信,不知其可也”、“民无信不立”,诚实守信是建立和谐人际关系的基本道德准则。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人们之间应当是互帮互助、平等友爱、诚实守信的新型关系,这是社会主义本质所决定的,也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具体体。人们之间只有坦诚相待,才能化解各种矛盾,使人们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反之,若背信弃义,言而无信,尔虞我诈,弄虚作假,必然造成人与人之间的隔阂与不信任。因此,以诚信为重点,正确处理义与利、竞争与协作的关系,培育社会主义新型人际关系,妥善处理好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任务。

二、诚信道德缺失的表及其危害

诚信本是社会经济活动和人际交往中恪守的基本道德准则。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我国经济社会得到快速持速发展,综合国力得到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显著提高,这是无可争辩的事实。但是另一方面,伴随着这些伟大的成就,是我国道德滑坡,尤其是诚信道德严重缺失,这也是不容回避的事实。据调查反映,在我国,有超过九成被调查者经历过不诚信事件,涉及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以及各个领域、各个部门、各个地区和社会成员。

第一,社会成员诚信缺失,影响和谐人际关系。激化社会矛盾。从我国目前家庭关系来看。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谐的家庭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家庭关系主要表为夫妻关系和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夫妻之间的关系本来应该是相互忠诚、亲密无间、相亲相爱、相儒以沫的,这既是法定的义务,又是基本的道德规范和要求。但是,在当前实生活中,常常出夫妻一方不忠于另外一方象,出了“包二奶”、“养小三”、“一夜情”、婚外情等,据统计,我国目前离婚案件中,80%以上是由夫妻一方或双方感情出轨诱发的。从已披露处理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90%以上存在“养小三”、婚外情等不忠诚行为。这种象大量出,一方面激化夫妻矛盾,造成家庭不和谐和家庭破裂,另一方面,会极大伤害孩子的心灵,给孩子的健康成长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许多孩子因为家庭破裂和家庭关系变化(重组)而产生厌学逃学,过早混迹于社会,甚至诱发仇恨他人、仇恨社会的心理,这给社会带来很多不稳定因素。

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既有法律的明确规范,也有道德规范和要求。抚养子女和赡养老人是为人父母和子女应尽的义务。但是,当今社会出了“啃老族”,有些中青年因怕苦怕累而不愿意承担责任,不肯自立,通过各种欺骗方式骗取父母钱财供自己挥霍;有的编造各种借口,不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等。这些不诚信行为,是与和谐社会背道而驰的。

社会主义条件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本质上应该是一种诚信友爱、互帮互助的新型人际关系。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是为了互补互益、志同道合,使个人能获得更好的发展。但是,当今一些人交往是为了实用的目的,能利用的则交往,不能利用的则不交往,带有明显功利主义色彩,这使得人们对友情不信任和防范心理特别严重。更有甚者,通过欺骗他人获取利益,甚至不义之财,如非法集资、骗贷、诈骗、恶意赊欠等等,从而激化社会矛盾;一些人在公共生活中采取欺骗手段获取不义之财,如“碰瓷”、“假乞讨”、“假僧尼”等,或者缺乏担当,推卸责任,如“逃逸”等,以致人与人之间缺乏最起码的信任,有困不敢帮,有难不敢救,屡屡上演广东佛山“小悦悦”事件这样的人间悲剧。

第二,企业诚信缺失,扰乱市场,损害消费者权益,削弱企业竞争力,损害国家形象。

当今,我国企业诚信缺失象是比较普遍的,突出表在:合同违约和合同欺诈、恶意拖欠和恶意骗贷从而形成“三角债”、“多角债”。据统计,我国合同交易占整个经济活动交易量的30%左右,合同履行率不足50%,导致一些企业为规避风险,从代信用交易向以货易货、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等传统交易方式倒退;侵犯知识产权、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如“毒奶粉”、“地沟油”、“化妆肉”、“沟兑醋”以及假

药、假种子、假化肥等等。假冒伪劣产品泛滥,不仅侵害了我国企业尤其是知名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利益,极大削弱了企业的竞争力,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而且影响了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损害了国家声誉。正如前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穆尔所指出的,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从长远来看,最缺乏的不是资金、技术和人才,而是信用以及建立和完善信用体系的机制。

第三,政府诚信缺失,影响政府公信力,削弱了政府调控、管理和监督职能。政府是社会的管理者,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者,更是诚信社会建设的核心。然而,一些地方政府、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有意无意地损害着政府的信用,侵害着政府的权威。

三、诚信道德缺失的原因

我国目前诚信道德缺失可以说是长期的、多方面的因素共同影响和作用造成的。主要有:

第一,历史沿革的惯性影响。在我国二千多年的封建统治以及与之相伴小农经济“重人治、轻法治”的象长期普遍存在,使得内在的道德约束远未外化成为全社会都遵循的游戏规则。诚信虽然也作为我国传统文化中的美德倍受推崇,但更多的是从个体修身、自省角度出发的。而个体之间、个体与社会之间的契约意识和信用精神则比较淡薄。上个世纪的“大跃进”、“共产风”和“文化大革命”更是将浮夸之风、虚假之风和猜疑之风推向极致,对社会诚信理念造成巨大冲击和破坏。这种影响至今依然存在,正所谓“树欲静而风不止”。

第二,认识上的偏差。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人们把市场经济等同于资本主义,把资本主义社会固有矛盾和弊端,看成是市场经济的内在属性,因此,为利是图、尔虞我诈、投机取巧等是市场经济的自然行为,不可以避免。当今,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们对市场经济理论认识不断提高,虽然不再把市场经济等同于资本主义,但市场经济是“谋利经济”、“为利经济”的认识依然根深蒂固。这种理论认识上的偏差,加之市场不规范,直接导致市场主体(企业、个人)行为上失信,在“破窗效应”下,失信行为漫延,“世人皆醉我也醉”。

第三,法制的不完善。没有完善的法制就不可能有正常运行的信用经济。在美国,有关诚信方面的法律有十多部,规定明确具体,对失信行为惩罚措施严厉,一旦失信,则寸步难行,甚至倾家荡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虽然在法制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从总体上看,法制在信用经济的运行等方面还没有起到强有力的保障作用。一方面,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信用法律。另一方面,我国有法律中,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虽然都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但规定仍然不够完善和具体,处罚力度不够,对失信者不足以伤筋动骨,处罚的代价远远低于造假、欺骗所得利益,加上执法不严、地方保护主义等,不足以对失信行为产生威慑作用,从而导致“守信成本高收益低,失信成本低收益高”、“老实人吃亏,失信者受益”,加剧了诚信道德缺失。

第四,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弱化软化,道德教育虚化。目前,在我国实践中,不少地方政府和部门,只注重经济发展,片面追求GDE以GDP论成败,甚至不惜弄虚作假,弱化软化甚至忽视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和道德建设。我国传统道德教育特别是儒家思想把诚信看得非常重要,但主要停留在道德层面,主要局限于强调个人自觉和自省上,对实践层面和社会约束方面要求不够,从而导致社会诚信教育苍白无力。当今,我国社会的道德教育尤其是诚信道德教育,多数还是局限于泛泛而谈,流于形式,缺乏实质内容,缺乏针对性,缺乏典型性,缺乏科学性,缺少有力和有效的措施。特别是道德教育的要求和内容与实践严重脱节,以致出小学强调爱党爱国,大学强调讲究卫生、遵守交通规则,致使被教育者不以为然,大大削弱了道德教育的效果。客观讲,邓小平同志提出的最大的失误是教育这一问题远远没有解决。

第五,政府行为不规范。政府是经济和社会活动的决策者、管理者、监督者,必须依法行政,才能真正保证社会公平、正义。但是,目前我国一些地方和部门的政府行为存在着越位、缺位和乱位象。越位,就是政府行为超越法律规定,一方面,对具体经济行为、对企业干预过多,使本来就不健全的市场更加无序。另一方面,直接插手社会经济活动,充当“运动员”,并凭借权力优势与企争利,与民争利,破坏社会公平。缺位,就是政府不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监管不力。“重审批,轻监管”、“重收费,轻服务”,遇事拖拉、推诿,放任失信行为滋生和漫延。乱位,就是一些地方、部门和工作人员,为了自身利益,甚至是腐败,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吹偏哨”、“吹黑哨”,成为失信行为的保护伞。

以上种种原因,造成了我国阶段诚信道德缺失。

四、全民动员,齐心协力,努力构建诚信社会

构建诚信社会,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目前,我们要着手从以下方面开展工作。

第一,在全社会广泛、深入、持久地实施诚信道德教育,加强诚信道德建设。社会及其成员的诚信,是构建诚信社会的基础。当务之急,是提高国民素质。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和《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坚持一手抓物质文明建设,一手抓精神文明建设,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坚持科学发展观,促进文化建设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统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道德水平提高。要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在全社会广泛、持久地开展诚实守信的道德教育,使全社会都真正认识到诚信是高尚的人格魅力,是宝贵的无形资产,是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是良好的国家形象,是道德精神,也是经济资源,从而形成人人知诚信、人人讲诚信的思想意识和良好氛围。要树立典型,发挥榜样的作用,形成“诚信为荣、失信为耻”的社会风气。探索诚信道德教育新模式,切实提高诚信道德教育的实效。

第二,加强诚信法制化、制度化建设,构筑诚信的“万里长城”。法制化、制度化是构建诚信社会的核心。要加强立法工作,制定有关诚信的专门法律,完善有法律,对各种违反诚信的行为,法律上要作出明确的界定,做到有法可依。要坚持严格执法,做到公正、公开、公平,把信用经济和诚信理念建立在坚实可靠的社会主义法制基础上,做到有法必依。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失信、造假、欺骗等行为依法予以严惩,做到违法必究。一旦司法机关作出了判决或裁定,就要充分运用国家强制力来保证执行,做到执法必严,维护法律的权威。要加快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完善的信用制度体系、利益导向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把企业、个人的诚信表与他们的切身利益直接联系起来,真正达到“守信者得天下,失信者失天下”之目的。如,建立信用“户口”,记录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开列信用“红名单”或者“黑名单”,将市场主体行为的各种信息公之于社会,接受社会监督,并且与奖励或者惩罚挂钩。加强媒体监督等等。

第三,规范政府行为,树立诚信权威。政府行为是构建诚信社会的关键。政府的公信力对全社会影响极大,提高政府公信力,关键在于取信于民。要明确界定政府管理的权限,依法行政,即政府要归位,防止出越位、缺位和乱位象。因此,政府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要做到:决策的科学性,即政府的决策要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符合实际,防止头脑发热,“拍脑袋决策”;政策的连续性即政策一经公布实施,不能因为出问题、出困难、以及领导的变动而朝令夕改;政务的公开性。即政府的政策、措施、重大事项和事件,要公开透明,防止暗箱操作和瞒报、漏报、误报,提高政府的信任度:领导干部和政府工作人员自律性,即领导干部和政府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纪律、法律和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端正政风,防止履职过程出庸、懒、散象,杜绝以权谋私、贪污腐败,做诚信的表率和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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