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黑板报 法律黑板报内容

2017-03-07

我们应把学法当成一门严肃的课题。现在人们犯罪呈现低龄化,就是因为他们法律意识太差,而犯罪后往往又后悔不已。那么你知道有关法律的黑板报该怎么做才能更好地让他人普法吗?下面小编为你整理了一些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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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黑板报相关资料1:法律知识

【时评与法律】

在对时评作了一个大致的界定后,我们现在需要弄清楚的是:时评与法律有没有关系?如果有关系,它们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为了回答这个问题,笔者通过SPSS(社会科学量化分析软件)对随意抽取的《中国青年报》“青年话题”2003年10月份第三周发表的所有时评作了一个简单的量化分析:

从上图可以看出,中国青年报“青年话题”在10月份第三周共发表时评25篇,其中12篇直接涉及法律问题(在法理学的视野中,任何一个问题都可能成为法律问题,但是笔者对涉及法律的界定是直接涉及法律,即文章讨论的问题直接涉及了立法、司法、执法问题,或者作者明确是从法律的角度来展开论述的),占发表时评总数的48%.为了增加结果的可靠性,笔者又扩大了样本数,分析了2003年11月份“青年话题”发表的时评中“涉法”时评的比例:

可以看到,《中国青年报》“青年话题”11月共发表时评104篇,其中直接涉及法律问题的有55篇,占文章总数的52.9%.

综合两表,我们看到,在“青年话题”发表的时评中,直接涉及法律问题的时评基本上占据了半壁江山。鉴于“青年话题”在时评栏目中具有的代表性,我们可以比较稳妥地得出结论:时评作者对法律问题很感兴趣,或者说在法律问题上更容易施展时评作者的才华,再或者说时评作者喜欢从法律的角度来写时评。如果再作进一步的推断,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大致的判断:时评作者的法律知识可能比较丰富,至少法律意识比较强烈,而且有一部分时评作者可能就是法律人(因为没有作者身份的说明,笔者无法得到法律人在时评作者中的比例)。毫无疑问,时评已经与法律结下了不解之缘。如果我们再有意识地去观察时评的素材来源、内容、写作方法,时评与法律的关系就十分明朗了:法律问题是时评的素材来源;法学理论增加了时评的内涵;法学方法论影响了时评作者的写作思路。简言之,时评离不开法律,离不开法学。

时评与法律的关系还不仅仅表现在上述一个方面。通过观察时评大家族里的一类专门时评——法治时评或者法制时评(以下统称法律时评),时评与法律的另一层关系也就凸现出来了。目前的法律时评栏目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综合类媒体法治版的时评,如《中国青年报》法治社会版的“法眼”、《南方周末》法治版的“法眼”;另一类是法律专业媒体的时评版,如《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的各类时评栏目。无论是哪一类法律时评,其与综合类时评的区别是比较明显的,那就是这类时评对法律问题的讨论更深入、更专业,甚至也涉及法学研究的前沿问题。在这里,时评成了普及法律知识、宣扬法治理念、传播法学思想的载体。也就是说,不仅仅是时评离不开法律,离不开法学,法律、法学、法治同样需要时评,离不开时评。

需要指出的是,笔者是从法律于时评、时评于法律两方面来论述时评与法律的关系的,这给人的错觉是这两种关系似乎具有相当的独立性,而事实上这两种关系是“剪不断,理就乱”的,它们的区分仅具有认识上的意义。同样需要指出的是,在这种类似于作用力与反作用力的关系中,不同的人关注的重点是不同的。对于时评作者,他们可能更关注法律于时评的作用;而作为法学研究者,其关注的重点无疑应该放在时评于法律的作用,即时评对法律、法治能够贡献什么?

法律黑板报相关资料2:法律常识

【送法下乡与时评进户】

我国司法行政部门的一项很重要的职责就是法制宣传教育,也即我们经常所说的普法。毫无疑问,普法的对象是全体公民,但是全体公民——尤其是处于社会最基层的公民——不可能都走进法制教育课堂来接受普法教育,那么,司法行政机关是怎样来进行普法宣传的呢?我们不妨先看一下地方司法行政部门的具体做法。根据法律年鉴数据库的记载,江西省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曾经联合发出过一个“送法下乡”的通知,部署实施了“五个千万”工程,即“讲千堂法制课,送万册法律书;赶千场法律集,设万个咨询台;放千场法制片,播万篇学法稿;演千场法制戏,立万块宣传栏;树千个示范户,训万名宣传员”。 在青海省的农村牧区,各级普法依法治理机构和普法骨干利用赛马会、花儿会、那达慕、物资交流会等形式大力宣传法律知识,开展送法下乡、送法进户活动。祁连县在全省率先开展了“法律顾问进农家”活动,由司法助理员或基层法律工作者为农牧民家庭担任法律顾问,负责普法和代理法律事务。 由于缺乏这类“送法下乡”“送法进户”活动的实证材料,我们无法知道这些活动的具体实施状况,但是笔者认为,尽管这些活动看起来热热闹闹、轰轰烈烈,其对普及公民法律知识所起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如果不是没有一点用的话。笔者的理由有以下几点:(1)处于社会基层的公民空闲时间虽然不少,但是司法行政部门举行的这些运动式普法活动很难做到与普法对象的空闲时间相协调;(2)对于专门的法制宣传类书籍、报刊,相当多的公民提不起兴趣,这也是近几年来所谓的“法制文学”、“法制报”越来越庸俗化、暴力化、色情化的原因之一;(3)这些宣传活动的渗透力、持续性有限;(4)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制宣传活动无法适应社会公众随时变动的兴趣热点对法律知识的需求。社会公众对法律问题的关注往往是与社会生活中发生的重大法制事件相联系的,比如“枪下留人案”发生后,公众可能对死刑制度比较感兴趣:“黄碟案”、“处女嫖娼案”发生后公众的兴趣点可能是公民权利保障和公权力限制的相关问题。基于上述理由,我们可以认为,普法的实际效果与扫盲的实际效果可谓“殊途同归”——尽管有关部门公布了非常庞大的“脱盲”数字,但是这些数字对于“文盲普查”或许更有意义。

那么,什么样的普法方式才是有效的呢?根据笔者的设想,理想的普法方式至少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法律知识是通过公众经常关注的载体传递的,是以公众感兴趣的形式出现的。即普法活动与普法对象之间没有“隔膜”,普法活动对普法对象具有一定的吸引力。第二,普法活动不会增加公民的额外负担,包括时间上和经济上的。尽管很多公民都会承认,“懂法”对他们十分有好处,但是如果不是陷入某件实在的法律事务之中,很少有公民会付出额外的时间和金钱来学法,即使这些时间和金钱消耗是他们完全能够承受的。第三,普法的内容主要是法律理念和法治思想,而不是具体的、琐细的法律规定。事实上即使你强迫普法对象记住某些具体的法律规定(比如某些地方要求领导干部必须通过普法考试),如果这些法律规定与他们的工作、生活毫无关系,那么这些法律规定也会很快就被“雨打风吹去”。根据这些设定,读者朋友可能已经看出,笔者欣赏的是以一种潜移默化的方式进行普法,追求的是一种“润物细无声”的境界。毫无疑问,作为快餐文化产品和时事新闻深度分析的时评——尤其是法律时评——应该可以承担这个重任。虽然我们无法准确测量到底有多少人在多大程度上关注时评,但是可以肯定的是,时评绝对是一种广受读者欢迎的文化产品,全国各家报纸、网站纷纷开办时评专版、时评专栏即是明证,近年来贺卫方教授的法学时评一时洛阳纸贵亦可以作为旁证。至于时评普法可能产生的“神奇”效果,我们也不妨用与贺卫方教授有关的一件逸事来说明。有一回贺卫方教授在复旦大学演讲后,一位网友听了演讲后在BBS上留言说:我妈都知道复转军人不应该进法院。很明显,网友意在批评贺卫方,但是我们不妨歪读这位网友的留言:法制时评可以把普法的“春风”吹到两耳不闻窗外事的家庭主妇身边。

当然,时评作为普法宣传载体也是有局限性的,这种局限性是由时评触角的有限性决定的:某些公民读不到报纸、某些公民不读报纸、某些公民读不了报纸。也就是说,时评普法对城市公民效果会更好一些,而对农村公民的作用将十分有限。不过这个缺陷是可以通过“电视版时评”来弥补的。近年来,诸如“今日说法”、“法治在线”、“焦点访谈”、“拍案说法”之类的法制类或准法制类电视节目的崛起起到了和法律类时评(包括作为专业时评的法制时评、法治时评、法学时评以及普通时评中与法律问题有关的时评和关于法律问题的时评)一样的普法作用,而且由于电视节目对国民的吸引力、穿透力都远远大于报纸、网络媒体,“电视版时评”的普法作用真正是怎么估计都不过分。

正是从上述意义上说,如果仅仅是为了普法,时评进户远远比司法行政部门送法下乡有用得多,而且也省力得多,因为公民通过公共媒体接受法律知识说到底是一种主动选择的结果,不需要行政成本。因此,在法制宣传教育这个问题上,司法行政部门正面临着一个选择,而且明智的选择也许只能是:做不如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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