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小知识
加强民主与法制教育是新时期思想政治教育的一项重要,艰巨的任务。那么你对法制知识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法制小知识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法制小知识一:
独自在家时有人叫门怎么办?
自己在家遇到有人敲门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1)平时一人在家,要锁好院门、房门、防盗门、防护栏等。出去玩耍要关好门窗千万别忘记锁门,防止盗贼潜入。
(2)钥匙要保管好,要注意把钥匙放在衣服里,不要放在外面,以防坏人跟踪入室
(3)当有人敲门时,一定要问清来意,对不熟悉或不认识的人,坚决不要开门。特别是遇到有陌生人以修理工、推销员的身份要求开门时,说明家里不需要,请其走开。或可寻找其他借口,请其不要打扰。
(4)当坏人欲强行闯入,可到窗口、阳台等处高声喊叫邻居或去打报警电话吓跑坏人。
被人殴打以后怎么办?
第一、设法与才老师或家长取得联系,以便尽快得到救助。
第二、及时治疗。
第三、妥善保管包看病治疗的医院单据和诊断书,以备后用。
第四、及时报案,要报清出事的时间、地点、打人凶手的特征。
有人拉你参与打架怎么办?
(1)自己坚决不去。不管这件事和你是否有关,不管矛盾双方和你本人的关系如何你都不能参与。
(2)设法劝阻。尽自己的最大的能力说服对方,表明打架的危害性。
(3)及时报告。如果劝服不了,就及时向老师、家长或学校门卫、学校领导报告,严重的要打110报警。
法制小知识二:
1、什么是交通肇事罪?汽车司机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都要追究刑事责任吗?
“交通肇事罪是指 “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
如果司机对意外事件,事先确实不可能有预见,主观上既不是故意,又无过失,例如有人蓄意撞上行驶中的汽车自杀,汽车避让不及,发生死亡结果。这是一种意外事件,驾驶员是不负刑事责任。
2、调戏女青年只是寻开心的小事吗?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用猥亵的语言、举动调戏妇女的,故意污秽他人身体、衣物的,都要受到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要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异父异母的兄妹可以结婚吗?
依照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精神,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妹是禁止结婚的,尽管她们与亲兄妹有所不同,这是一种半血缘关系,但在血统上是近亲。如双方都有各自不同的亲生父母,丝毫没有血统上的关系,所以是可以结婚的。
4、改嫁媳妇赡养公婆是否可继承房产?
小案例:吴某丈夫死后改嫁他人,可对公婆仍尽赡养义务。两位老人丧子之后从族人中过继一子,写与“继单”写明房产归过继子刘某。二老死后,刘某夫妇将老人房产变卖获款5800元,其中3800元支付老人丧葬费及原有债务。吴某得知后向法庭起诉,要求分得部分财产。法院审理后判决刘某付给吴某1000元。
《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吴某在丈夫死后虽改嫁,但一直对公婆尽了赡养义务,要求继承遗产的主张应予以支持。
5、帮骗子隐藏财物有罪吗?
我国刑法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脏物而予以窝藏代为销售的,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可以并处或单处罚金,由此可见,帮骗子隐藏财物是有罪的,应以窝脏罪论处。
6、父母对成年子女还有抚养义务吗?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父母对子女的抚养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子女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平,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下列情形父母仍有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全丧失的,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除上述3种情形以外,父母对成年子女就没有抚养义务了。
7、和现役军人订婚能不能反侮?
我国婚姻法中不要求男女双方在婚前订立婚约,因而一般婚约不受法律约束。但人民军队担负保卫祖国、防御侵略的光荣任务,为使现役军人不致为婚姻问题而影响担负保卫祖国的光荣职责,对现役军人的婚约在处理上应特别慎重。因此,如要解除与现役军人的婚约,必须通过现役军人所在单位并征得本人同意才行。
8、哪些公证事项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1)遗嘱公证;
(2)遗赠抚养协议;
(3)赠与公证;
(4) 认领亲子公证;
(6)收养公证;
(7)解除收养公证;
(8)委托公证;
(9)声明公证;
(10)生存公证;
(11)其他与当事人的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
9、如果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有权向所在单位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包括下班时顺道买菜的情况。上下班的途中包括四种情况: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10、公婆与儿媳有继承权吗?
小案例:赵某与刘某婚后一直未曾生育,后赵某在车祸中丧生,死亡补偿被刘某独占,后赵的父母得知儿子的死亡补偿费不应由刘某一人占有,遂诉至法院请求重新分配该项钱款。法院调查后,将死亡补偿费分三份每人一份。
《婚姻法》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我国继承法规定,赵的父母与妻子同属第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的继承按均等的原则。因此这笔补偿费理应均等补偿给赵的父母与妻子。
11、有继承权的人在什么情况下丧失继承权?
按我国的现行政策,法定的继承人如果对死者生前有虐待、遗弃的行为,或者犯有非法谋夺被继承人财产的犯罪行为,司法机关除追究其刑事责任外,民事上还剥夺其继承权。
被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立遗嘱后,有口述违反法律和道德的行为时,立遗嘱人死亡未变更遗嘱,司法机关也可剥夺他的继承权或受遗赠权。
12、教育释放算不算刑事处分?
教育释放,首先必须有犯错误的事实,连错误也没犯就谈不上教育释放了。公安局对于错误的人甚至违法的人叫去予以教育,不给任何处罚就放回去的,这才叫教育释放。
教育释放并不是一种处分,非但不是刑事处分连行政处分也谈不上,只可以说是被教育释放的人曾经犯过错误,可以作为一种情节。刑罚是国家最严厉的惩罚,只适用于犯罪分子,行政处分的范围很广,它包括公安局所给予的行政拘留、罚款和警告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所受的处分是行政处分。
13、夫妻离婚后,双方所生的子女应该由谁抚养?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血亲关系,这种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夫妻离婚后,子女不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双方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父母离婚后子女可以由父方抚养教育,也可以由母方抚养教育。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可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父母离婚后,如果子女是未成年人,但有些孩子已有判断能力,就应该认真考虑子女本人愿意跟谁生活的意见。
14、兄弟姐妹有无相互抚养的责任?
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这是因为兄弟姐妹,同出一源,从小生活在一个家庭里,关系十分密切,当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负担未成年的弟妹的时候,不能不念骨肉之情而置之不顾。
15、“罚者不打,打者不罚”的论调有法律根据吗?
国家根据法律的制裁有民事的和刑事的两种,一般民事的制裁以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为原则,予以强制执行就够了;而刑事上对犯罪分子的制裁就不指是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的问题,同时还应该给予惩罚。“罚者不打,打者不罚”是犯罪分子毫无根据的狡辩。
16、父债是否必须子还?
小案例:某乡村民郑某,为做生意向其表哥借31000元,后因生意亏本未按期还款。后郑某意外死亡,没留下遗产。其子女变卖所有家产尚欠表叔200元,其表叔执意让郑的儿子还剩余欠款,并将其告上法庭,理由是“父债子还”,法院经调查驳回其请求。
《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的责任。”
郑未留下遗产其子女可不还其父的债务。故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17、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为什么不得提出离婚?
婚姻法作此规定,是为了妥善的保护孕妇、产妇和胎儿、婴儿的实际利益。
因为妇女和男子不同,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的一年内,身体上、精神上均有一定的负担 (如胎儿会受母体影响;初生婴儿必需有母亲照料)如果这时候男方提出离婚,会使女方精神上遭到很大的刺激,对女方及胎儿、婴儿都十分不利。
这也是一种不道德和极不负责任的行为,所以法律上必须进行保护。
18、小孩横窍马路致人损害,谁赔?
小案例:李某在公路上骑摩托车正常行驶,忽然一个小孩横穿马路捡皮球,李某采取紧急措施躲避,致车损人伤,花去各项费用497元。问该费用谁赔?
《民法通则》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此案中过错在于小孩,可做为小孩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故损失应由小孩监护人承担。
19、父母打孩子犯法吗?
《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人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赋予了父母抚养、教育和管教未成年子女的责任问题是怎样做。教育孩子是一门科学,教育孩子的方法也很多,但是用打孩子的方法来教育孩子是最不科学的,也是法律所禁止的。
当然,并不是说打孩子就构成犯罪,只有当父母致孩子轻伤以上的伤害,才构成犯罪。
20、借款人下落不明保证人要担责任
小案例:商人池某因周转不灵向张某借款3万元,由其好友袁某担保,并写有书面合同,后来池某经营不善,全家出走下落不明。两年后债务到期,张向袁索债,袁以自己承担一般保证为由拒绝还钱。张将袁诉至法院。
在正常情况下,依据《担保法》第17条第二款之规定,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袁某可以要求在张某没有提起诉讼或仲裁并就池某的财产强制执行前不承担偿债义务。可本案中举家出走不知去向,再要求其履行义务已不大可能。这样,保证人袁某的一般保证义务发生变化,袁某就丧失了原有抗辩权,依据担保法第17条第三款规定,债权人张某有权直接向袁某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