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运营管理规定

2017-06-02

为树立商场良好的信誉和形象,规范经营户的经营活动,商场制定了运营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商场运营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商场运营管理规定如下

1.商场经营户在与商场签订《租赁合同》获得商位使用权后,应按规定特有效证件及时向工商等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经领取后方可开业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销售的商品,必须同时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

2.商场经营户要严格遵守国家法令、法规和商场各项管理制度,服从商场管理,接受商场检查监督,落实违章整改;按规定依法纳税,及时交纳商场各项费用。

3.按核定的经营范围在约定的商位上经营,做到亮证经营,人证相符,不随意设摊堆物,不占道经营,不场外交易。

4.确保销售的商品符合质量要求。销售的商品应符合商品规定;包装产品的标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商品的进货索证要齐全,并接受商场管理人员核查和检测;凡索证不全的商品一律不准在商场上销售。禁止销售假冒伪劣的商品及国家禁令的销售商品。

5.在商品交易中,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以次充好;不强卖强买,欺行霸市;不得以任何手段欺骗消费者,自觉维护商场信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6.商场内不准打牌、赌博、偷窃、打架斗殴、酗酒闹事,不准以任何形式扰乱商场的正常交易秩序。遇消费者投诉或纠纷,到商场管理办公室协商调解或经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处理,不得仗势欺人、态度粗暴。

7.爱护商场设施。不准乱搭货架、乱挂乱贴、乱接乱拉,有碍于商场环境行为的发生;不准擅自改变商场设施和水电管线。不随意挪用商场或他人的经营设备用具,如造成损坏照价赔偿。营业房装修、广告、空调设置及使用大功率电器,必须经商场申报批准。自有设施使用不得有碍商场外观形象,不得危害毗邻商位的利益及安全。

8.做好消防、治安安全防范工作,经营户要保管好自己的钱物、单据和物品;商场内不得带入有毒和易爆物品,不得动用明火及燃放烟花爆竹;每日营业结束,清除好应清理的物品,切断电源,锁好门窗,带走现金和物品,经营人员不准在商场内过夜。

9.维护商场整洁,搞好商位“三包”工作,样品上货架或上商位台面,要摆放整齐;车辆要在指定停放的位置停放。严禁乱堆商品,乱丢垃圾杂物,瓜皮果壳,严禁随地吐痰。不准在商场内带养宠物,以及做与本商场不适宜的其它行为。

10.不准出租、转借和卖买商位。转让、搭拼商位应事前向商场管理办公室提出报告,经商场管理办公室批准,工商申办证照后,方准经营。对签订租赁经营合同后超过1个月未开业经营的,租赁经营合同终止,由商场收回商位,并按工商规定缴销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

11.商场经营户在合同期内终止经营,应提前一个月提出报告,经商场同意,交清各项费用,办好设施归还手续,并向商场工商办缴销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手续齐全后方能终止合同,并在规定期限后清退商场消费者预赔保证金和商位保证金。对在经营中需要更换执照户名或负责人的,须经商场同意,并报工商批准后方可继续经营。

12.经营户不准雇佣情况不明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法规、制度用工;用工对象必须证件齐全,并由商位负责人向商场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根据“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做好聘用的进场工作人员的登记、管理、教育、并承担各项用工责任,人员变动及时办理登记变更手续,不办理登记手续的人员不予进商位交易。

13.开展文明经商活动。经营户之间应互助关爱,和睦相处,支持、配合商场开展各项服务管理工作,与商场签订规范经营的各项承诺《责任书》,交纳保证金,以实行保证金预赔制度。

本管理制度望各经营户遵照执行。违反制度的,视情节由商场予以处理;违法的则追究法律责任。

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如需修改或补充,将以书面形式告知业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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