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合同格式
劳动合同的主体即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中国劳动合同,欢迎参考阅读。
中国劳动合同范文一
姓 名 :
部 门 :
日 期 :
甲 方(用人单位)
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1:
电子邮箱2:
乙 方(员工) 姓名: 居民身份证/护照号码: 住址: 邮编: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1: 电子邮箱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中国法律”)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有效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试用期为 月,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甲、乙任何一方如希望续签合同的,双方可于期限届满前协商续签事宜,除非中国法律另有规定,否则本合同自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
第五条 合同期内,如甲方出资为乙方提供培训、出国考察、住房、通讯工具、交通工具或如乙方从事涉及甲方有关技术、经济和管理秘密的工作,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
另行签署相关协议。如甲乙双方已签署的培训协议中规定的服务期超过本劳动合同期限,除非甲方同意豁免, 则超过部分视作本合同期限的自然延伸。
二、工作内容
第六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工作地点为 。甲方有权根据公司业务需要, 安排乙方出差。
第七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应当向甲方指定的管理人员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工作表现、能力依法调整乙方的工作,乙方应服从甲方所作的调动。虽有本合同第五部分有关劳动报酬的规定,乙方的劳动报酬以其工作岗位及所从事的工作内容为前提;若乙方的工作岗位被调整的,甲方按其调整后的工作岗位重新确定劳动报酬。
三、工作时间
第九条 基于乙方的工作性质,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下述第 种工时工作制:
A.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具体工作时间按照甲方相关规定执行。乙方因工作需要需加班加点的,应当事先取得直属上级的书面批准。甲方将依据中国法律及甲方规章制度为乙方安排同等时间补休或向其支付加班工资。
B.不定时工作制:乙方在保证及时、适当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可灵活安排工作及休息时间。甲方将依法履行必要的行政审批程序。乙方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事先取得直属上级的书面批准,甲方将依据中国法律向其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条 乙方享有中国法律规定的法定休假日、年休假、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假等有薪假期。乙方应根据甲方的业务需要、按照甲方规章制度规定的休假程序安排各种休假,以保证甲方的业务不会因其休假受到不利影响或尽量减少该种不利影响。
四、甲、乙双方的责任
第十一条 甲方责任
(一)尊重乙方的合法权利,保护中国法律赋予乙方的合法利益。
(二)执行中国法律的规定,并接受劳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乙方责任
(一)恪尽职守,尽其最大能力努力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
(二)服从甲方的工作调动和分配,遵守中国法律和甲方的一切合法的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甲方利益。
(三)在本合同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兼任其它任何职务;非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可占用工作时间从事与甲方工作无关的事情。
(四)如甲方要求,乙方应随时向甲方交还在本合同期限内所获取的有关甲方经营、销售和其它业务的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记录、笔记、复印件、数据、软件、图纸和证书等。
(五)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与甲方有任何利益冲突的本职工作以外的活动(事先得到甲方许可的除外)。本合同中的利益冲突活动指从事与甲方已从事的或现从事的或将从事的业务相同或相似性质的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创业,帮助第三方创业,被第三方雇用或向第三方提供服务等。
(六)乙方应对其工资、津贴等收入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五、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 甲方确定乙方的薪金以人民币支付,甲乙双方根据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约定乙方试用期内正常工作时间基本工资为 元/月;试用期过后,正常工作时间基本工资为 元/月。上述金额均已包含按规定应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金与个人所得税及乙方竞业禁止责任的补偿。乙方的社会保险金及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 在乙方正常工作情况下,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政府最低工资标准,并于每月 7 日发放上月工资。
第十五条 甲方可根据其实际经营状况、规章制度、对乙方考核情况,以及乙方的工作年限、奖罚记录、岗位变化等,依法调整乙方的工资水平。
第十六条 甲方给予乙方全年绩效考核奖金之待遇,乙方实际奖金之比例由甲方根据乙方的实际工作评估成绩和甲方业绩调整而定。在12月31日前甲乙双方终止劳动关系的,乙方不被评核全年绩效考核奖金。年终奖金乃属赏赠福利性质, 甲方可根据营运情况制定相关的考核制度, 以酌情发放年终奖金。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及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七条 甲方将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甲方经营管理需要及乙方工作性质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劳动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及措施。甲方将建立和保持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保护、工作场所健康和安全规定的劳动安全和卫生体系。甲方将视需要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培训。如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措施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乙方权益。
七、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 甲方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乙方应缴纳部分由甲方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乙方按规定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乙方因公负伤、非因公负伤、患病、按国家规定享受医疗期和疾病救济费;遇有孕期、产期、哺乳期时,按中国法律规定享受相应保险待遇。
八、劳动纪律、保密、知识产权和竞业限制
第二十条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在一个月内连续或累计旷工达到3天,或故意向第三方透露任何公司保密信息,或虽为过失泄漏保密信息但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均视为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经律;并甲方有权根据经营管理需要,依法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将新制定或修订后的规章制度以甲方认为合理的方式告知乙方或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 乙方同意严格遵守中国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守则》中写明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乙方在此确认,其知悉可以通过多种渠道了解甲方的规章制度,如至甲方人事部门获取劳动规章制度的书面文本。如果有疑问,请乙方询问直属上级或人事部门。同时,乙方应爱护甲方的财物,维护甲方的利益。
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得知的甲方及/或其关联公司所有或知悉的全部信息均应视为甲方的保密信息,但为公众所能普遍获取的信息除外。该等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任何与甲方或其关联公司的业务或事务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策略和方法、营销或促销的政策或活动、业务拓展计划、客户信息、财务信息、各种类别的研究数据和管理方法;(二)甲方或其关联公司的客户、商业伙伴认为保密的、并且甲方或其关联公司对此承担保密或不披露义务的任何信息,以及(三)乙方在受雇于甲方的任何时候被告知或得知的任何其它信息。
第二十三条 乙方负有严守甲方保密信息的义务。乙方承诺其将谨慎尽职地保守甲方的保密信息,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仅为完成甲方交付工作的目的使用甲方的保密信息;
(二)非为本职工作目的,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不得将甲方的保密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中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非为本职工作的目的,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不得使用或允许任何第三方使用甲方的保密信息; 不得复制、再造、复印、分发甲方的保密信息或其载体;和
(四)到其它单位任职时,应将自己根据本合同所负有的保密义务告知对方。
乙方承诺,其在本条项下的义务在其受雇于甲方期间均将存续,并在其与甲方的劳动关系解除/终止(无论因何种原因而解除/终止)后仍将持续,直至甲方相关的保密信息不再是保密信息。乙方违反其保密义务的,应当向甲方赔偿其所受到的经济损失。乙方根据本条规定赔偿甲方损失的,仍应承担前述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 乙方在此确认:在中国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对于乙方通过下列方式自行、与他人共同构思、开发或研制得出的任何发明、实用新型、设计、诀窍、著作权或其它形式的知识产权,其中所包含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知识产权权利或其它财产权利(统称为“知识产权”)应归甲方所有:(一)在履行公司分配的本职工作中;
(二)在履行公司分配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中; (三)在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一年内(并且与其本职工作和/或公司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或(四)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例如,公司的资金、设备和零部件、原材料、诀窍、商业秘密等)做出的。
乙方同意,将以所有适当的方式(由甲方承担费用)协助甲方或甲方指派的人员或实体为甲方取得在任何及全部国家的知识产权各项权利。乙方进一步同意,其在本条项下的义务在其与甲方的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后仍继续存在。
如乙方违反本条的任何规定,甲方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乙方的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五条 乙方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后,任何通过使用甲方公司知识产权与保密信息牟利的行为皆为侵权行为,乙方必须为这些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并向甲方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如乙方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甲方有权向国家执法机关举报、控告并提供乙方个人资料。
第二十六条 如甲方要求,乙方同意与甲方签署一份竞业限制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并承诺遵守竞业限制义务。
九、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第二十七条 在本合同执行期内,如有下列情况发生,甲乙双方同意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一)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中国法律发生变化的。
(二)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执行的。
(三)甲、乙双方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影响本合同执行的(例如:甲方的经营状况、组织机构发生变化,人员结构、工作岗位需要调整等:乙方的工作表现,知识技能、身体状况等与工作要求不相适应等。)
第二十八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并不支付乙方经济补偿:
(一)在试用期间,被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行为,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1)未经甲方同意,为其它机构或个人提供有关服务的;
(2)行为不端损害甲方名誉的;
(3)任何时候被发现在应聘过程中向甲方提供的材料与事实不符的;
(4)乙方行为属于《员工守则》规定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五)乙方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致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的;或
(七)中国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条 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向乙方支付一个月工资(按照解除时乙方的月工资标准确定)代替前述通知期限: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或
(四)中国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一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甲方员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甲方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本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它因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三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依据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依据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及其它中国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甲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中国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三条 乙方经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甲方或在试用期提前三天通知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乙方若要求以通知金代替提前通知期,则必须与甲方协商一致,按照《劳动
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自书面解除通知提交之日起至本合同解除之日止,乙方应照常工作,并配合交接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三)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四) 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六)中国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甲方依法需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按照中国法律规定执行,并在乙方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