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感想

2017-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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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乃为保障人民对抗违法的公权力侵害之最重要的法律制度。接下来就跟着小编的脚步一起去看一下关于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感想吧。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感想篇1

把握是学好行政法的关键,但它只是前提性条件,不能替代具体学习方法。在对具体内容的把握上,有以下几点值得考生参考:“实”是重点。凡是教材、法律规定中具有实用性、应用性的内容是司法考试的重点所在。因为司法考试是职业资格考试。作为一种职业资格,它主要测试的是入门所要具备的基本能力,因此,司法考试的性质决定其偏重于那些具有实际操作价值的内容。例如,行政法概述、行政诉讼概述这两章,作为编写教材是不可缺少的,但作为司法考试则是不重要的,因为概述所涉及的是入门所要掌握的基本原理,在法律实务中,它不会成为法官判案的依据,也不会成为律师辩护的理由。相反,作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类的内容,则几乎是司法考试必考的内容。因为司法职业每天所面对的是生活中发生的案件,而行政案件所要分析的首要的问题是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新”是考点。司法考试每年都会有所微调。调整无非是考试方法和考试内容两个方面。去年的司法考试,考试方法上的调整如论述题的增加;考试内容上的调整如证据方面的内容,由于有新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的出台,证据方面的考题占了六分。在总分约40分的比例中,6分的分值应该说是占了比较高的比例。今年的司法考试,新的内容增加了行政许可法、行政应急和政府采购法三个部分。尤其是行政许可法,它裹挟了许多新的现代政府的理念,几乎是必考的内容。需要考生注意。

“特”是题眼。司法考试涉及的内容很多,这恐怕也是司法考试被称之为“天下第一难考”的重要原因所在。但其所涉及的内容在考试中并不能等量齐观。有的具有出题价值,有的不具有出题价值。具有出题价值的部分我们可以称其为“题眼”。就像从事新闻工作的人必须有“新闻眼”一样,应对司法考试也需要有“题眼”。题眼究竟何在呢?“特”往往是题眼所在,即那些特殊的制度、特殊的规则即是题眼所在。如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相比,行政诉讼特有的规则往往是题眼所在;如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不同于行政诉讼的特殊规则也往往是题眼所在。对于考生来说,应对于此,一个比较有价值的方法是比较,将两种制度、两种规则比较着去把握,在比较中你可以找到特殊规则所在,同时也就能够找到题眼所在。

“本质”是关键。司法考试经常出现的题型是这样的题,它所考的不是你对某项制度或规则是否知道,而考的是你对这项规则或制度的本质的把握。这种题假定你具备这方面的知识,因为司法考试的门槛是大学本科,已具备了相当的基础知识,所要考的是你对该项知识的运用或把握。这就取决于你对这项知识或规则性质或本质的把握。如我们都知道行政指导行为不可诉,但所谓行政指导行为的关键在“不具有强制力”,因为不具有强制力,所以称为行政指导行为;也因为不具有强制力,所以不可诉。这里的关键是具备强制力,而不在于是否行政指导。对于名为行政指导,实为行政强制的行为,仍然可诉。再如行政调解行为不可诉,但调解行为的本质在于建立在自愿基础,经双方同意达成协议故此不可诉,对于那些名为调解,但实为强制的行为,仍然是可诉的。由此可以看出,对于本质的把握是关键所在。在司法考试中,所谓的干扰项,“迷惑”项,所谓的“陷阱”,实际正是针对此所设立。这就要看考生是否被“迷惑”、“干扰”,是否掉进“陷阱”。而能不被“干扰”、“迷惑”,不致掉进“陷阱”,关键在于对制度、规则的本质把握。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感想篇2

学习贯彻《行政诉讼法》,对增强法治观念,自觉维护依法行政有积极的意义。依法行政的根本就是要体现我们党的执政为民的宗旨观念。

1、学习贯彻《行政诉讼法》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后,老百姓的眼界更宽广了,观念更新了,对政府的行政行为也开始思考,从行政命令到依法而行;对政府的效能、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更加关注,要求也更高。以是否合法这样的标准来衡量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也是市场经济的要求,是国家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

2、《行政诉讼法》是公民权益的保护法,是对公民实体权益的救济,体现了没有救济就没有权益的观念。《行政诉讼法》是落实公民程序性权利的保障法。从宪法的角度看,也是公民获得独立司法保障的法律,体现了权力和权利的统一。

3《行政诉讼法》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监督法,它体现了对行政机关依法监督的目的。《行政诉讼法》的施行,通过对违法行政行为的个案监督,司法监督、行政审判,对行政人员形成对法律的信仰,促进行政主体加强依法行政,严格规范执法,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的水平。

4《行政诉讼法》是促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自觉学法、懂法、用法的法律。随着法治观念的深入,促使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及受委托执法的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法律,对法律条款进行认真的理解,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更应当熟悉理解,掌握应用。我们在学习、贯彻和应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过程中,不仅要熟练地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更应当深刻理解和应用这些法律法规来为工作服务,避免走上被告席。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感想篇3

新《行政诉讼法》将于20xx年5月1日实施,为正确理解与适用新《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6日至8日举办全国法院新《行政诉讼法》视频专题培训班 。通过参加培训学习,使我受益匪浅,我认为新《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亮点颇多。

1、立法宗旨的调整。与旧法相比三处变化,“正确”审理行政案件….修改为“公正、及时”…..,“维护”删除了,同时删除了后面的“维持判决”,反应了从指导思想上做了改变,这就是一个理论的突破。“解决行政争议”写进第一条,行政诉讼不能空转,必须解决问题。

2、诉讼主体和审查对象的变化。具体行政行为改为行政行为,但大部分可诉的行政行为仍是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特定,不可反复适用,具有直接执行力,针对现实存在已经发生的特定事项,具有产生、变更、消灭法律关系的效力。

3.诉权保护和行政机关应诉。解决“立案难”和“告官不见官”的问题。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部分地方政府积极支持负责人出庭制度,执行该制度时从实际出发,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建议。“相应的工作人员”指对情况比较了解的人员。《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4、合法性审查原则。在行政协议、行为明显不当等领域,合法性审查仍然是首要原则,合理性审查仍处于从属地位,无法与合法性审查并驾齐驱。新《行政诉讼法》第70条增加了明显不当行政行为的撤销,扩大了合理性审查的范围,标志着从合法性审查到合理性审查的突破,这个理论突破会深深的影响中国的行政审判。

5、受案范围。新《行政诉讼法》仍采取不完全列举式。第十二条第(一)到第(六)项主要按照行政行为类型进行列举,第(七)项到第(十二)项主要按照被侵犯的权利进行列举,可能产生竞合,建议按当事人诉求确定案由。第十三条排除受案范围的列举。从修改看,在人身权、财产权后面加了一个“等”,为后来的立法留下了很大的空间。这一条的立法技术是比较高超的,以后法律法规规定可诉的其他权利都可诉。

6、行政诉讼的管辖。行政诉讼最大的问题就是地方干预,法律做了一些规定,比如中级法院受理县政府为被告的案件。四中全会文件出台,司法体制改革中提到了跨区域法院审理跨区域案件。配套删除了中级法院下移管辖。

7、诉讼参加人。原告的资格上,明确扩大了受案范围,相对人的概念进行了扩大。原告主体资格判断标准,结合了主观判断标准和客观判断标准,注意把握:直接的利害关系,而非间接的利害关系;现实的利害关系,而非可能的利害关系;特定的利害关系,即“本人”受到侵害。《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这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当下,行政复议制度几乎是形同虚设,为了激活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解决复议机关不作为问题而设立。第三人资格。新增了“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前提是有利害关系,且为负面影响。对第三人上诉权的限制。《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8、登记立案。目的是解决立案难问题。部分媒体存在误读,登记立案并非不作任何审查,前提是依法,依据行政诉讼法。立案阶段避免实质审查,有些要素必须通过法庭调查才能确定。《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体现了立法机关解决立案难问题的决心。

9、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在受案范围,不能单独起诉,只能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违法可能对公民权利侵害更严重,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与行政复议相衔接。主要审查对权利义务的规定是否违反上位法。虽然是附带审查,但有独立性,相当于合并审理,在诉讼中要有所体现。法院可以将认定不合法的情况向制定机关提出司法建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10、完善了证据制度,促进公正审判。这次修法将很多成熟的证据规则吸收进来,增加了电子证据,明确被告举证制度和逾期举证后果,以及原告举证,法院调取证据制度,证据适用规则。

11、完善了诉讼程序,推动了程序的科学化。以前的法律规定不明确,需要司法解释补充内容。一是明确了判决形式,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取代了维持,《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是增加了判决给付,这个与受案范围的扩大有关。三是增加了确认违法。四是增加了判决履行协议(第78条)。这个是非常实质的一个规定。延长了审理期限,起诉期限从三个月改为六个月。不作为的起诉期限,新《行政诉讼法》将60日改为两个月。一审和二审审限进行了延长,增加了简易程序。

12、完善监督机制,加强行政审判监督。一是再审(第91条),二是检察院的监督(第101条)。参照民诉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13、完善了制裁机制,解决行政判决执行难。处理行政机关负责人、公告、拘留等。《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前我们面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一体化建设的大环境,实践是制度完善的推手,反过来制度又会对实践进行保障。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正好在此大环境下,希望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能够顺利,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个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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