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小学学籍管理补充规定

2017-06-06

为了认真实施《义务教育法》和《小学管理规程》,结合南京市实际,制定了《南京市小学学籍管理补充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南京市小学学籍管理补充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南京市小学学籍管理补充规定如下

一、新生入学

1、接受义务教育的起始年龄为6周岁。

没有丧失学习能力和自理能力的残疾儿童为正常招生对象,其入学年龄可针对具体情况放宽到7周岁或8周岁。

2、适龄儿童入学应具有所在施教区家庭正式常住户口,其户口原则上应随父母(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户籍与实际常住地、产权证(产权证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持有者是适龄儿童的法定监护人)三者一致。属下面情况之一的适龄儿童,并持有相应的证明,按正常入学办理。

①儿童随父母一方在施教区常住,父母中的另一方是不在南京地区工作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在外地工作、务农或出国定居;父母离异,儿童户口随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常住的。

②儿童随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在施教区常住的,其父母双方都是不在南京地区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及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

适龄儿童随父母户口在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处落户的,其父母双方均未购买或分配住房并实际常住且户口从未迁移过的。

③儿童户口单立,其父母是不在南京地区的现役军人(含武警),且户口应与实际居住地一致。

3、小学招收新生不得进行智商等各种测试。任何小学(含民办小学)接(招)收各年段的学生不得进行选拔性的考试或变相考试。

4、适龄儿童与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户籍与常住地址(产权证)不符的,由区县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5、凡是小学新生报名工作开始后出现的适龄儿童家庭住房、户籍变更的,由学校登记情况并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学校就读。

二、转 学

1、小学生户口因家庭住址变动迁移的,父母(法定监护人)可持有关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学校联系转学,经转入地学校同意后,再办理有关手续。

学校对符合条件的转学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转入学校如班生人数确已满额,也应先予登记,并向家长说明情况,做好思想工作,再由应接受学校与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处理,安排到相对就近并有学额的学校就读。

2、转学不得进行入学考试,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三、借 读

1、学生在非户籍所在施教区入学作为借读处理。凡是因故要到施教区外借读的新生,也应先在户口所在地小学办理报名手续,取得学籍后,才能办理借读手续,到借读学校就读,并注明借读年限。

2、学生家庭住房变更,未办理转学,仍在原学校就读的,按借读处理。

四、其 它

1、学生家庭住房(二手房除外)变更,只要其情况符合学籍管理有关规定,

学校应按正常情况处理入学问题。特殊情况由学校上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处理。

2、学生家庭有几处住房的,父母应以一处为相对固定居住地,其子女入学的户口要按规定办理。

3、二手房购买者子女入学的规定:

①一年级新生入学,其父母(法定监护人)应在小学招生报名前办好二手房的产权证及户口迁入手续,并实际居住。

②凡在学生学习中途购买二手房的,根据该学区学额情况安排入学,如施教区内的学校学额已满,本着相对就近的原则,由区教育局统筹协调安排学生就读。

③学校对施教区内二手房的每套住户,只能同时安排一名学生在相应学校就读(非独生子女家庭除外)。

4、拆迁户子女就读规定:

①拆迁户在购买新房后,应按新的居住地,到所在施教区的小学办理就读手续。

②有困难的拆迁户(因各种原因未购买新房的)子女可以在原施教区入学就读。

③拆迁户在过渡期间,确因暂住地与原户口所在地较远,无法在原施教区就读的,持户口簿、拆迁证、暂住证等有关证明到暂住地所属学校办理借读手续,如学额已满,则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到有学额的学校借读,并按规定缴纳借读费。

④所有学校必须严格执行省有关借读的收费标准,按学期收取借读费。不得按学制一次性收取,不得强行要求学生家长另行交纳赞助费或另立名目收费,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拆迁户子女入学。

5、进城务工农民子女的入学要认真贯彻“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按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6、本规定由南京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7、本规定自二○○六年五月一日起执行,原有补充规定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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