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保证金账户管理办法
保证金账户,亦作:透支账户;信用账户。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设的一种账户形式。通过该账户,投资者可以用股票作抵押,按账户资产总市值的一定比例借用证券公司资金进行投资。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保证金账户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2017年保证金账户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法院司法拍卖保证金账户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资金安全,维护当事人和其他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应开设司法拍卖保证金账户,专项用于拍卖保证金和成交价款的收付业务。该账户为一般结算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第三条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司法拍卖保证金账户,对拍卖保证金和成交价款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付。
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第四条 财务部门对拍卖保证金和成交价款的收付进行逐项登记,建立明细账;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对拍卖保证金和成交价款的收付情况设立台账,对每个案件实行明细记账。
第五条 拍卖公告中应明确列示拍卖保证金交纳数额、银行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等。
第六条 竞买人和买受人应通过银行交纳拍卖保证金和成交价款,明确款项用途和拍卖项目,在银行进账联用途栏注明“拍卖**号(公告编号)保证金(或成交价款)”。款项到位时间以司法拍卖保证金账户实际收到资金时间为准。
上述要求应在拍卖公告中明确。
第七条 拍卖公告发布后两个工作日内,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应当将案号、保证金数额、拍卖会时间等公告信息通知财务部门。
第八条 财务部门收取和退还拍卖保证金不开具收据,凭银行进账凭证、付款凭证及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手续入账。
第九条 财务部门应于拍卖会前一天将竞买人交款信息书面告知司法技术管理部门。
第十条 竞买人凭交款的银行受理回单,经司法技术管理部门确认后,在拍卖会现场办理竞买手续。
竞买人通过银行柜台现金交纳保证金的,应向司法技术管理部门书面提供退还保证金账户信息。
第十一条拍卖会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应制作《拍卖情况通知书》(附件1),将拍卖成交情况通知财务部门。
第十二条财务部门收到《拍卖情况通知书》后两个工作日内,按照“谁付款、退给谁”的原则,将应退还的拍卖保证金全部通过银行退到竞买人原交款账户。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十三条成交价款余款交纳期限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财务部门应将款项到位情况书面告知司法技术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成交价款到齐后两个工作日内,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应制作《拍卖款过付通知单》(附件2)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收到过付通知单后两个工作日内将拍卖款过付到本院执行款专户。
第十五条执行款专户收到成交价款后,应开具《山东省人民法院案件过付款专用收据》,由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将收据(当事人联)转交买受人,买受人凭此收据到拍卖公司开具拍卖专用发票。
第十六条 在竞拍前,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人员要严格保守秘密,严禁泄露交款人信息。如查询本账户资金的进项信息,须经分管院长签字。
第十七条严禁使用、截留、挪用、侵吞和私分拍卖款物。违反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司法变卖款项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