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存量房买卖交易流程是什么?需要哪些材料?

2017-04-14

存量房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相对于增量房而言。增量房是指房地产开发商投资新建造的商品房,存量房一般是指未居住过的二手房,即通常所讲的“库存待售”的房产。存量房严格意义上来讲是存量资产,存量房市场也叫做一级半市场。

存量房买卖程序是由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生效后3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转移登记。那么无锡存量房买卖登记领证的流程和材料是什么?下面就跟着小编来一起看看吧!

(一)办事程序:

至测绘窗口委托测绘配图

→至总服务台查验书证并取登记号

→凭号至窗口登记

→至契税窗口缴纳契税等

→至收费窗口交费

→回原窗口领取收件收据

→到领证日期凭身份证明及收件收据领证

(二)申请登记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登记申请书;

2.买卖双方及配偶身份证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应通过身份证读卡器读取)、婚姻状况证明(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申请人为单位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转让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房屋,应提交有批准权部门同意证明;

3.房产证(原件)、土地使用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4.买卖合同;

港澳台及非中国国籍自然人、在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其它组织购房的,需提交国家安全部门的备案证明;

5.销售发票;

6.契税完税证明;

7.房屋所有权证配图;

8.登记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向银行贷款购房,一并办理他项权证的,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登记申请书;

2.贷款抵押合同;

3.登记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三)友情提醒:

1.申请书、委托书等可在总服务台索取或网上下载;

2.申请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明亲自到场办理登记及领证;

3.买受人不能亲自到场登记或领证,需要委托他人办理的,须出具书面委托书;

出售方是自然人委托出售房产申请登记的,委托书须公证;

港澳台人士委托的,委托书须公证,其中香港、澳门出具的公证委托书应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章转递;台湾地区出具的公证委托书应经海基会转递,由中国公证员协会或各省公证员协会确认;

非中国国籍自然人委托出售或受让申请登记的,委托书须公证,其中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公证文书须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与我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公证文书,需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4.出售未成年人的房产的,须提交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购房人为未成年人的,须提交监护关系证明。

5.转让房屋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

(四)税费项目:

转让方承担:交易手续费、营业税等。

受让方承担:登记费、交易手续费、配图费、契税、合同印花税(个人购买住宅免交)、权证印花税等。

(五)服务时限:自受理登记后10个工作日办结

(六)服务电话:

总服务台:82715396市区委托测绘:82712872

投诉电话:82724370市区交费领证:82712869

城区分中心:82729296锡山分中心:88702540

滨湖分中心:85881920惠山分中心:83757878

新区分中心:81156210

(七)服务地址:

城区分中心:复兴路118号3楼

锡山分中心:锡山区迎宾南路17 号

滨湖分中心:滨湖区鸿桥路885号

新区分中心:新区长江北路12、12-2号(长江大厦二楼)

惠山分中心:惠山区政和大道188号行政服务中心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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