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辩论焦点的作用

2016-12-09

我国法律审判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因此法庭辩论的焦点分为事实(争议)的焦点和适用法律(争议)的焦点。今天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法庭辩论焦点的作用的小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庭辩论焦点的作用

(1)确定事实争议的焦点,以查明事实。

(2)确定法律适用的焦点,以确定责任和法律适用。

适用普通程序的法庭审理过程包括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在法庭调查阶段,当事人对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进行陈述,其目的是为了揭开案件的实际情况。因此,在此阶段法官一般要求当事人只就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进行陈述,而不能加入判断性的主观意见,更无需对对方所陈述的事实进行分析性反驳。而在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则应当针对双方在调查阶段所陈述的事实,结合相应证据和法律规定,阐述支持自己主张的意见,对对方当事人的意见进行辩驳。

在此阶段,当事人向法庭所阐述的内容多为主观性的意见。将法庭审理阶段分为法庭调查和辩论两个阶段,其基本认识是基于案件事实本身与人们对事实认识和法律认识的分离及其可能性,人们对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的认识都是在案件事实被揭示之后。因此,只有先将案件事实开示出来,理清事实关系,才能进一步理清人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和法律上认识。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法庭调查和辩论是很难截然分开的,因为无论是法庭调查还是辩论,其内容都必然涉及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这些事实既包括案件的客观事实,也包括案件所涉法律问题。而按照调查与辩论程序构架的设想,辩论是在法庭调查中对案件事实充分揭示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法庭辩论是围绕已揭示的事实的辩论。但事实上,由于辩论中关于法律问题的辩论与事实之间的内在联系,当事人在辩论中就可能因为提出新的观点而涉及新的事实。对于新事实,就需要进行调查,并对相应证据进行质证。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只能中止法庭辩论,重新进行法庭调查。

此外,还会发生两种情况:

一是由于当事人在陈述案件事实的同时,结合了含有辩论性质的判断意见,且法官为整理双方争议焦点,必然要明确双方对同一事实环节的不同陈述和相应认识,因此,往往在法庭调查阶段当事人已将案件事实和辩论意见一并陈述,法官在法庭调查结束时就已掌握当事人的意见,而到辩论阶段时,当事人的阐述已属重复,形成辩论走形式的状况;

二是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已通过法庭调查了解案件事实,并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对当事人的争议形成了自己的看法,当事人的辩论往往不会对法官的内心确认有实质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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