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赔偿决定书范文
刑事赔偿决定书,是指国家赔偿机关在对赔偿请求人提出的刑事赔偿请求,作出赔偿决定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刑事赔偿决定书范文,供大家参考!
刑事赔偿决定书范文范文一
申请人(受害人):吴________,男,1968年9月出生,______省______市人,住_______省_____市_____县_____镇______村,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
赔偿请求
(一)请求赔偿因错而造成申请人被剥夺人身自由的损失6万元;
(二)请求赔偿因没收财产而导致申请人财产的损失12000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被判决入狱前系_______省______县一出租车司机。2003年底,_______县公安局破 一起出租车抢劫案,因怀疑申请人涉嫌抢劫人员提供线索并参与动后分赃,而将申请人拘传讯问。开始申请人一直据理辩解,办案人员见申请人不承认便进行刑讯逼供,对申请人进行体罚和变相连续讯问,不让睡觉也不让喝水吃饭,其残酷程度超出正常人的生理需要和心理承受极限。因申请人并非铜头铁身,受不了上述非人待遇,怕僵持下去有生命危险,便违心承认了上述抢劫活动。后______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_______县人民法院依此判处申请人有其徒刑3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申请人不服提出上诉,被______省______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
在服刑期间,申请人不服,委托律师向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省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2月申请人获释,两年已经过去。在此期间申请人为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故根据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特向法院提出以上赔偿要求,请依法予以解决。
此致
_______省______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吴 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刑事赔偿决定书范文范文二
赔偿请求人:余剑 性别:男 民族:汉 联系电话:13458851152
联系地址(邮件):雅安市雨城区XXX104号(XXXX宿舍)
赔偿义务机关: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莲桂南路66号
法定代表人:陈智 职务:分局长
复议机关:成都市公安局 地址:成都市文武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左正 职务:局长
案由:赔偿请求人因被违法刑事拘留一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国家赔偿,在逾期未得到答复后,又向其上一级机关提出了复议。复议机关在作出了一次“张冠李戴”的“行政复议决定”后,赔偿请求人正式取得赔偿义务机关的《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赔偿决定书(成公锦刑赔字【2013】001号)》,又重新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现,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机关的《成都市公安局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成公赔复字【2013】2号)》(以下简称:复议决定书)的复议决定,特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成公赔复字【2013】2号》复议决定书;
二、赔偿义务机关于2011年4月7日拘留赔偿请求人的《刑事拘留通知书》应立即送交赔偿请求人;
三、关于2011年4月5日起,赔偿义务机关下属春熙路派出所留置赔偿请求人一次的《留置通知书》应立即送交赔偿请求人;
四、因冤假错案造成赔偿请求人名誉权、荣誉权及有关事项的严重损害,应由赔偿义务机关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赔偿请求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五、判决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因侵犯赔偿请求人人身自由30天的赔偿金5470.5元;
六、判决赔偿义务机关赔偿限制赔偿请求人人身自由、留置派出所2天的赔偿金364.7元。
事实根据和理由
一、复议决定书歪曲有关事实,对赔偿请求人指出的赔偿义务机关违法办案的事实不问不管,继续赔偿义务机关自办案以来一贯装疯卖傻的做法,且根据赔偿义务机关等对赔偿请求人“认定”的“犯罪事实”的前后表现来看,有违一般常识,自相矛盾。
(一)复议决定书中的“经审理查明”,即所谓的赔偿请求人“案由”,完全不是事实,并捏造了一些情况。如赔偿请求人真有象复议决定书中所说的“犯罪事实”,那现在就不是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国家赔偿,而是人民法院在依法审判赔偿请求人了!
(二)开动的“国家机器”,在没有征得房屋所有权户主同意的情况下,都能强行指定监视居住的居所,何况这个地址,已经白字黑字地写在了相关的法律文书之上,但现在,赔偿义务机关等却辩称邮寄不到相关文书。对此,赔偿请求人完全怀疑赔偿义务机关根本就没有作为,因为一直以来,赔偿义务机关在违法办案的情况下已是骑虎难下,随后就对赔偿请求人采取推诿、搪塞、避而不见的做法,以“鸵鸟”的姿态面对自己犯下的错误,以“公权”消耗公民的“人权”,以时间的流逝来掩盖他们的错误。
二、赔偿请求人在未见《刑事拘留书》的情况下,于2011年4月7日被赔偿义务机关刑事拘留,这应是非法拘留,已属于严重违法。而与此相关联的《刑事拘留通知书》也一直未送达赔偿请求人的家属或赔偿请求人本人,甚至在赔偿请求人解除羁押后,多次向赔偿义务机关讨要,也被赔偿义务机关以各种理由搪塞。至今——包括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后——《刑事拘留通知书》也未给赔偿请求人。
而在复议决定书中,复议机关对上述事实避而不见,继续对赔偿义务机关的违法办案采取包庇纵容的态度,不承认错误,也不改正错误。复议机关对《刑事拘留通知书》的说法不能令人信服,且总不能久拖不决,不给当事人了吧!既然是“经批准暂不发出拘留家属通知书”(疑为“经批准暂不发出拘留通知书给家属”之误),那就请赔偿义务机关出示“经批准”的证据,以及解释一下《刑法》、《刑事诉讼法》中“暂”的意思。总不能在这民主、自由、法制的社会里,一个人凭空消失32天而无任何解释吧?
三、赔偿请求人于2011年4月5日在成都市春熙广场孙中山像旁边自制小白花,期间并无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不料却被巡警挡获至赔偿义务机关下属春熙路派出所。此间,巡警、赔偿义务机关等并未履行当场盘问的有关规定,这违反了《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等,《四川省公安机关留置盘问规定》第二条等规定,因此,赔偿义务机关的办案从一开始就处于违法状态下。
随后,赔偿义务机关国保大队介入调查。在此前后,赔偿义务机关只履行了一次留置嫌疑人的有关规定,且无完善的法律程序,至今未予改正。再加上前述未履行当场盘问的情况,这又违反了《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四川省公安机关留置盘问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等规定,继续在违法办案。
对于赔偿请求人在赔偿义务机关下属派出所的超过48小时的时间,赔偿请求人请问赔偿义务机关,你们是怎样根据《宪法》、《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留置盘问规定》等法律法规来保障赔偿请求人最基本的人权的?赔偿请求人被留置派出所的2天时间,无基本人权保障,比在拘留所的处境更恶劣。
对此,赔偿请求人也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过,也在《国家赔偿复议申请》中提出了,即便是复议机关在2013年8月13日向赔偿请求人了解情况之后,复议机关也是完全回避这些问题,不敢承认赔偿义务机关的一系列违法事实。
至于复议决定书中所说的赔偿请求人的“大量”“罪证”,则完全是子虚乌有的、单方面的说辞。
春熙路是成都繁华及潮流的代表地点之一,附近的巡警及民警等随身都配备有大量的高科技装备,其中就包括了许多视频及音频设备。赔偿请求人在被巡警等干涉及带至春熙路派出所期间,就有好几个警察随身跟随摄、录像,以便获取赔偿请求人的“罪证”。赔偿请求人请求法院调取赔偿请求人涉案卷宗的警察取证视频,以及“大量带有反动信息内容的印刷物”,还包括赔偿请求人涉案的关键证据——一朵赔偿请求人自制的小白花——如果赔偿义务机关还保存有的话,以厘清本案事实。
试问,如果赔偿请求人真如赔偿义务机关所说的有如此多的“罪证”,再加上又是如此重的罪名,那在经过人民检察院后,赔偿请求人已经是站在被告席上了!相反的是,赔偿义务机关此后面对赔偿请求人一直是采取躲闪、逃避的态度,不敢面对“有大量犯罪事实”的赔偿请求人,这说明了什么?
四、赔偿请求人在被留置派出所超过48小时后,于2011年4月7日被赔偿义务机关刑事拘留,在拘留将满7日之时,不知何故,又将赔偿请求人的“罪名”变更为“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拘留时间也被延长。赔偿请求人在被赔偿义务机关拘留满30日后,于2011年5月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在2011年11月6日“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届满后,赔偿义务机关并没有依法履行相关的法律手续。赔偿请求人及其家属多次主动向赔偿义务机关,以及“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东城派出所——反映,也未有答复。在逾期两个多月时间的情形下,指定监视居住的居所的户主——此次指定监视居住的居所也未征得房屋所有权户主的同意——无奈迫不得已将赔偿请求人送交执行机关。随后,赔偿请求人才于2012年1月20日在执行机关处收到了一张(日期)伪假的《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这也严重违法。
关于赔偿请求人收到《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的时间等情况,赔偿请求人已向赔偿委员会提交了一份《关于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逾期不解除监视居住的情况说明》,以此说明赔偿义务机关违法、说谎、欺瞒等事实。
对于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解除监视居住一事,赔偿请求人在《国家赔偿申请书》、《国家赔偿复议申请》中都指出了,但在复议决定书中,复议机关就同在本案中对待赔偿义务机关的多次违法一样,对其还是采取包庇的做法。
综合赔偿义务机关在办案中,什么样的罪行或嫌疑人才要被留置48小时后再“刑事拘留”?什么样的罪行或嫌疑人要被拘留满30日?一方面是复议决定书中通篇对赔偿请求人“违法犯罪事实的认定”,另一方面却是赔偿义务机关从“监视居住”起就从未再过问过赔偿请求人,并一直逃避本案,难道本案就此成了一桩“有大量犯罪事实”的“悬案”不成?
五、赔偿请求人于2011年4月7日至2011年5月6日被赔偿义务机关在毫无犯罪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错误做出“刑事拘留”的决定,且未履行相关法律程序,是违法拘留,应立即改正,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因赔偿义务机关一直未对赔偿请求人涉案一事做出明确的结论,致使赔偿请求人与原用工单位的劳动仲裁及诉讼,一直不能按时完结,严重侵犯了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利,因此,赔偿义务机关有责任善后。
综上所述,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违法拘留及强制措施对赔偿请求人及其家庭带来了很大的伤害,而所有的伤害完全是由赔偿义务机关抱着“敌对思维”的旧思想,违法滥用职权造成的,所以,赔偿义务机关理应依法履行赔偿义务。为此,赔偿请求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等条款的规定,依法提出赔偿申请,请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做出判决。
此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赔偿请求人:
二〇一三年十一
刑事赔偿决定书范文范文三
申请人:XX市XX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XX市XX区XX大厦XX层XX室;
法定代表人:尹XX,公司经理;
电话:XXXXXXXX
赔偿请求
请求赔偿因错误判决而导致申请人被处罚金损失共计25万元人民币(本息合计)。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月,XX_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走私罪对申请人提起单位犯罪公诉,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3月24日作出判决,判决申请人犯走私罪,判处法定代表人尹XX_有其徒刑6年,并处申请人罚金20万元人民 .申请人不服提起上诉,被XX_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申请人不服,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此案转于XX市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诉。XX_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经核查,采纳了申诉人的主张,即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虽持公司的介绍信及其他有关手续与他人勾结进行走私,但由于其活动并非是由公司董事机构依公司决策和执行程序进行,不代表申请人公司的意志,所以应视其活动为个人犯罪活动而非单位行为。
XX市人民检察院于20XX年7月将此案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后,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指令XX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XX_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11月对此案进行再审并宣告申请 公司无罪,申请人虽被改判无罪,但由于已被错误判决执行罚金20万元人民币,为此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故根据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特向你院提出以上赔偿请求,请依法予以解决。
此致
XX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市大法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XX
XX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