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地板施工合同,木地板施工合同范本

2017-03-03

近年来,木地板产业在我国有了快速的发展,木地板施工合同怎么写呢?以下是在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木地板施工合同范文,感谢您的欣赏。

木地板施工合同范文一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以国家相关法律及行业相关技术标准为依据,经友好协商,就 强化复合地板供货安装工程,达成如下协议:

一、

二、 工程内容和承包范围: 强化复合地板制作、安装。 工程造价:

按照甲方要求的结构、材质、数量要求,本工程造价为:

以上价格包含木地板制作材料、辅料(不含踢脚线)、安装(不含踢脚线安装)、运输费用。不含税金、不含押款。

三、 工程期限要求:

合同签订后,乙方收到订金开始备货,备货时间为 日,开始进场施工,面板安装(视天气、通风等外部条件而定),计划工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完成(以款项实际到账日为准)。

四、 施工要求与变更:

㎜以上,找平费用(含材料费、工费等)由甲方负责。

2、具备施工条件后,乙方方可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时完工(如因天灾或不可抗拒原因被迫停工除外)。

3、乙方货到现场后,必须经过甲方签字验收,同意乙方进场安装施工,乙方按双方确定的施工方案进行安装完成后,甲方若提出异议,乙方不承担责任。

4、如甲方提出计划变更或更改设计,不能继续施工,应写出书面材料经双方签字后方可更改计划。

5、乙方货到现场后,如不能确保用电及其它原因造成不能正常施工,耽误工期,由甲方自行负责。

6、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施工中如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停工、窝工、返工、材料积压浪费等损失,由甲方承担经济责任。

五、 工程款结算:

1、甲方应按期腾空场地,水泥地面须保证1m范围内水平误差不超过1㎜,如平整度超过

2、合同自签定生效之日起,甲方应在1日内支付给乙方工程预付款,金额为合同总价款的元(大写: )。

3、地板制作完工后,面板及铺料进场前,支付合同总价款的元(大写: )(不含预付款)。甲方如不按期付款视为违约。

六、 验收与保证:

相关规格标准进行验收 。

2、乙方保证施工材料、工艺等方面与本合同相关内容一致,工程达到优良标准。

3、在一年保修期内,乙方原因地板出现问题,乙方负责免费维修,非乙方原因出现地板量问题,由甲方承担材料费和运费、工费等,乙方可协助维修。

七、 工程管理:

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办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手续和其他相关事宜。

2、乙方负责进场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相关进场费用。

3、甲方负责为施工现场配备消防灭火器材,防火防盗及产品保全工作,。

八、 其它约定:

能按期完工,由甲方负责。

2、合同执行中,甲、乙双方如有违约,违约方按违约款额的双倍赔偿给另一方。

3、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结清尾款后失效。

4、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

5、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解决。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代理人: 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木地板施工合同范文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法》及相关规定,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与经济责任,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甲、乙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名称及地点

1.1、工程名称:上海“××国际大厦”公寓楼地面木地板装修工程

1.2、工程地点:上海市闸北区×××路×××号

1.3、工程规模:约×万平方米。

1.4、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

第二条 工程内容

公寓楼7-26层楼地面铺设复合地板(厚12mm)及PVC踢脚线工程,甲方已售出的45套毛坯房及25层已装修的7套样板间除外。

第三条 工程总价

人民币暂定为××万元整(RMB:××万元)。

第四条 工程结算

4.1、工程造价的计价标准,公寓楼室内房间地面复合地板的铺设(含PVC踢脚线、收边条)以实铺楼地面面积每平方米68.00元,一次性包死;工程竣工以实际完成工程量按实结算;即:实铺面积×68.00元。

第五条 付款方式

5.1、合同签订三日内,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壹拾柒万元的工程定金;

5.2、当乙方完成全部工程量的50%时,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壹拾柒万元工程款;

5.3、乙方全部工程完工,甲方再支付乙方人民币壹拾柒万元工程款;

5.4、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乙方提交结算报告且工程交付甲方后,双方进行结算,工程结算值确定后十日内,甲方支付至工程款结算值的97%;

5.5、余款3%(即人民币贰万元整)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如工程无质量问题,甲方在一年后无息付清。

5.6、甲方支付乙方的工程款包括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和其他在施工中所发生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检测、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服务、协助、配合等一切费用,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第六条 工程期限

6.1、开工日期:××××年11月10日;

竣工日期:××××年12月31日;

工期天数:51日历天(包括法定节假日、交叉施工和配合施工等待时间)。

6.2、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致使停工或无法正常施工的,经甲方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不承担其他责任。

第七条 项目设计方案、施工要求及方案

乙方应根据甲乙双方确定的方案施工,乙方在此基础上,合同签定后2日内,乙方可向甲方提供其他方案的合理建议;经甲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但甲方的确认并不视为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材料设备

8.1、本工程的所有材料均由乙方负责供应,乙方应根据甲方以确认的材料及合同文件、采购计划等规定进行采购;

8.2、对于乙方使用的材料,甲方有权在施工过程中予以调整,在材料进场前的调整其损失由乙方负责,若材料进场后调整所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负责。甲方调整时,对于使用的材料以甲方确认的为准、任何调整均以书面通知乙方。

8.3、材料要求

8.3.1、乙方在签订材料供货合同前,无偿向甲方提供样品并注明型号、规格、产地、计量单价等内容及材料质保书、产品合格证书、环保认证书,该类材料样品将被封存,以作规范及竣工结算标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再作任何更改。甲方对任何样品的封存、认可,并不会解除乙方对材料的质量保证责任。

8.3.2、材料规格

本工程所用材料必须符合规范和图纸及上海市有关文件规定所说明的种类和标准要求。任何材料在施工后发现不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规范或标准以及合同约定时,乙方必须免费更换其他由甲方认可的合格材料,并不得延长工期期限。

8.3.3、材料试验、复测

乙方应遵守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对所有材料的相关性能进行试验、复测,包括防火阻燃性能、环保等;试验次数与检测单位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执行。乙方需提供试验用的材料按规格要求送到指定实验室进行试验,支付有关试

验费用(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试验合格后才可使用,若试验结果被认定不合格的材料,均不得用于本工程的任何部位,且需立即搬离施工现场。而该批材料采购、运输、搬迁费用等均由承包商负责。

8.3.4、材料的地域适应性

乙方需考虑材料对上海气候的适应性,尤应注意预防气候变化造成的变形。

8.3.5、材料的包装保护

所有运抵工地现场的材料,必须是全新且完整无缺及有妥善包装保护(凡需包装的材料)。免受因搬运、天气与其他任何情况引起的损坏。在可能情况下,材料在使用前都能保存在原有的包装箱内或用其他覆盖物保护。

8.4、所有材料,乙方应当在材料运进现场前向甲方提供相应的产品合格证、质保书、环保认证书等品质合格证明以及安装使用技术资料,并应当进行必要的试验、测试、复检。否则,相关的材料不得使用,甲方发现使用的,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无论该材料是否质量合格,因此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甲方的核实、接受相关文件、报告,并不免除乙方对于材料质量的保证责任,材料的缺陷责任仍由乙方承担。

8.5、材料的运输、装卸、保管保护。

本工程施工用材料由乙方负责运至仓储场地卸车并保管保护,运输、装卸、保管保护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如施工现场有仓储场地,甲方可免费提供,没有仓储场地或不足的,由乙方自行解决,且不得要求延长工期或增加费用。双方明确,凡运入甲方施工现场的材料设施设备,其所有权均转让甲方所有,施工完毕后,对于剩余的部分,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自行运出。

第九条 质量要求、竣工验收与保修

9.1、本工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及本合同中有关规定,工程质量必须同时达到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及本合同质量要求,前述标准不一致的,以高者为准。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有权决定增减施工项目,乙方应按照调整后的图纸施工。增减项目的部分工程结算,按本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9.2、如双方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可申请工程检验,检验费暂由申请方垫付;待检验结果确定后,如工程质量合格,所需检测费用有甲方承担,如工程质量不合格,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并应当在甲方指定期限内修复完毕,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如需进行二次检测,所需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9.3、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进行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从验收合格之日起三日内,乙方向甲方移交完毕。如甲方无故拒不按期接管,致使验收合格后的工程发生损失,应由甲方承担。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发生的质量或其它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但下列情况均不视为甲方提前使用,乙方仍应当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除非乙方能够证明是甲方或实际使用人造成的质量问题:

(1)甲方在签发竣工验收合格证前临时使用已完工程的;

(2)经甲方许可的装饰装修施工单位或广告发布单位进行装饰装修施工;

(3)无论何方原因造成的延期,在本合同确定的工程竣工日之后,如工程尚未达到国家规定及合同约定要求时,甲方为履行与他人的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减少损失而将工程或其部分交付买方或承租方的。

9.4、工程保修期按照《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第40条确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工程项目,保修期为2年。保修期内确因乙方责任造成质量问题,乙方应负责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无偿修复。凡属保修范围内经乙方保修的项目或部位,其保修期为该应修项目或部位修复完好并通过甲方或业主验收之日另行起算。双方另行签订《建筑装饰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制度》,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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