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势群体行政救助行政法论文

2017-03-18

行政法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其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下是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弱势群体行政救助行政法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弱势群体行政救助行政法全文如下:

一、社么是弱势群体

弱势群体这一概念在不同社会有不同的看法和观点。当然在不同的研究领域也有不同的区分。本文所说的弱势群体就是指经济上处于贫困的下层群体,或者由于自然灾害等因素导致了心理上、生理上出现了极大的变故的群体。通过具体的进一步分析,产生变成弱势群体这一变化的原因是由于多种原因,有些是因为社会的不公平因素造成的,有些是因为自己原因,比如能力太弱竞争不过别人而沦为弱势群体。还有一些是因为自己遭受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使自己变得贫困甚至遭受身体上的残疾而成为社会当中的弱势群体。总之,这样的弱势群体在社会当中往往缺乏与普通群体或者强势群体的竞争,需要社会的援助才能正常的生活下去。

二、什么是行政救助

行政救助就是指由政府出面给予帮助。包括物质上的如补贴,补助,也包括精神上的比如慰问。弱势群体可以通过多种途径申请到行政救助。可以通过相关的政策申请低保,残疾人还可以申请享受额外的国家补贴,等等。当地政府也可以主动调查,发现有哪些弱势群体需要得到应有的行政救助。从而,提高政府与群众的紧密联系,使行政救助真正落到实处,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三、行政救助的必要性

1.从群乞现象看行政救助制度。我国收容遣送制度的废止和救助管理办法的建立并没有完全解决流浪乞讨的相关问题,尤其在一些地方出现的群乞现象给城市管理带来了诸多困难。政府对流浪乞讨人员既给与救助,又必须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以符合法治的基本要求和行政救助的目的。2.行政救助能够体现社会的公平。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代表,拥有各种权力,对此具有不可代替和义不容辞的责任。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有形的手”用宏观调控弥补市场经济的不足,对社会经济进行有效的干预,对社会资源在社会成员之间进行第二次分配,使原来市场的不均等分配朝向均等化转变。政府的再分配更着重于公平原则,倾向于社会的贫者和弱者,为的是尽量缩小贫富差距。

四、行政救助制度出现的问题

1.行政救助意识淡薄。

这个主要从两方面来分析。一方面是从行政行政救助的实施者,即行政救助的主体来看,他们或者是由于缺乏行政救助的积极性、主动性,或是因为对于行政救助对象的认识缺乏完备性、正确性。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一是,缺乏对行政救助这一工作性质的正确认识,既不能够及时地锁定被救助的对象,也不能够对于已经被救助对象的一个正确的评估和反馈。二是,关于行政救助制度本身是否完善还有待考量,比如行政救助的监督制、考核制度是否完善。另一方面是从行政救助的对象来说,具体包括需要得到行政救助的弱势群体是否具有主动性以及是否对自身有一个正确的定位。在实际当中,有些弱势群体本应得到行政救助或者是因为缺乏救助资格的正确认识,或者由于碍于面子不好意思提出行政救助。而有些本不是需要得到救助的真正对象却来假冒,造成了社会当中的严重不公平现象。

2.在法律上需要对行政救助进行完善。

立法的不系统、不规范,政策代替法律是行政救助领域的突出问题。我国现有的关于行政救助的立法理念体现出了基于迫切现实需要而被动立法以回应现实生活需要的特点,这样的立法理念使得行政救助的法律制度没有形成系统的体系,不能对行政救助的整体制度作出合理安排,体现了零散性和不统一性,给实践带来了许多的问题,也不利于依法行政的实现。

3.在具体的程序上,行政救助需要有待提升

。以下三个方面:首先,行政救助领域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法律中对于程序的规定较少。行政救助带有授益性,那么行政救助的变更、终止、撤销对受益相对人来说就是利益的丧失,其程序的正当性也需要有所规定,行政救助在这方面的程序规定有所缺失。其次,己有的程序规定中存在不合理之处。这样的程序设计为救助的实现设置了障碍。再次,行政救助的必要听证程序缺失。

4.提升行政救助的结果的弹性。

这里是指做出行政救助这一决策时给予可以修改、可以变更的余地。因为每一个决策都是来源于实践,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说每一个认识都需要得到实践的检验才能够是真正做到没有错误。如果做出的行政救助的结果有瑕疵时,真正需要行政救助的弱势群体无法通过有效的法律途径寻求救济,这对于本身出现生存困难的公民来说更是雪上加霜。

五、建议

1.加强对行政救助主体的教育。

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加强对行政工作人员的道德素质的教育。宣传执政为民的理念,并且加强对贪污腐败的惩罚制度建设。另一方面加强对行政救助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的培养,包括如何更快更准识别需要救助的弱势群体的能力,以及如何与社会各方沟通化解矛盾的能力。

2.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这主要从两方面来认识,一方面是使应该得到行政救助的弱势群体得到应有的救助。要做到这一点,既需要向他们宣传教育,让他们知道得到救助并不是什么可耻的事情,反而会使社会的发展更加平稳前进,同时也要鼓励让他们尽可能的说出自己的困境好让行政人员作出合适的救助。

另一方面是使不应该得到行政救助的人真正拒之于行政救助的大门之外,这个主要依靠行政人员的工作确保细心和负责。

3.加强对行政救助的法律建设。

这主要包括如何使行政救助本身是一个严格依照法律来实行的一项事物,使得行政救助的每一个环结都有法律的保障。这需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在法律中明确对弱势群体行政救助的保护措施;二是在政府中,加强对弱势群体行政救助的行政立法建设;三是加强对行政诉讼制度、行政复议制度的建设,真正确保政府当中行政救助的每一个程序都有法条可以依据,保障行政救助工作的法制性,公平性。

4.加强监督,提高行政救助的透明度。

第一,加强行政救助制度的内部监督。这主要依靠政府内部的上级监督下级,下级监督上级,同级别则互相监督政策,使得政府内部形成一种良好的风气。

第二,在政府外部设立独立监督机构,要求此独立监督机构人员不隶属于被监督机构的管辖和约束,确保监督工作的公正性。

第三,赋予社会公众监督的权力。这主要要求行政救助机构在政府网站上公开简明易懂的行政事项数据,方便公众登陆观看,增强行政救助的公开透明性。

六、总结

从行政法的角度看弱势群体的行政救助问题,还需要关注到具体相关法条的内容,本文并没有对这些法条进行描述,只是单从一些理论上进行阐述,也并没有就某个具体弱势群体的行政救助进行分析。弱势群体是每一个社会都不能忽视的因素,它无论是从社会学、法学、行政学等任何一个角度看都有着对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地位。另外为了使弱势群体的行政救助更好实施,笔者认为应该使社会参与进来,一方面配合政府行政救助,另一方面可以对政府进行监督,形成一种公民社会,最终达到一种社会治理的善治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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