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2016年企业职工产假工资规定

2017-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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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2016年企业职工产假工资规定

产假规定1、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30天;

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

4、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5、自愿生育独生子女的,增加35天;

6、晚育的,增加15天;

7、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许有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

产假待遇

1、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2、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

3、产假,领生育津贴

4、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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