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2016年企业职工产假工资规定
2017-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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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2016年企业职工产假工资规定
产假规定1、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30天;
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
4、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5、自愿生育独生子女的,增加35天;
6、晚育的,增加15天;
7、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许有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
产假待遇
1、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2、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
3、产假,领生育津贴
4、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