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计算

2017-05-16

节假日上班无疑是非常痛苦的,但又不得不做,所以还是跟着小编来看看,加班费该怎么算好了。

2016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计算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

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都是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都应当严格加以限制,高于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报酬即是国家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

但是,在上述三种情形下组织劳动者劳动是不完全一样的,如法定休假日对劳动者来说,其休息有着比往常和休息日更为重要的意义,也影响劳动者的精神文体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这是用补休的办法无法弥补的,因此,应当给予更高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遇到上述情况安排劳动者加班时,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及本法的规定支付加班费。属于哪一种情形的加班,就应执行法律对这种情况所作出的规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则都是违反劳动法和本法的行为,都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按上一个月的平均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

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

国家规定加班费标准是怎么的?

国家规定加班费标准是怎样的?我们公司经常让我们加班,可是加班费却没统一的标准,要看公司业绩,业绩好的时候就多给一点不好的时候就不给,我听说国家规定加班费标准,那这个标准是什么呢?

解答:

有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加班费标准,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而来。

加班是要给付加班费的,国家规定加班费标准如下:

在法定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并不得以调休、补休替代。

在休息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调休或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如果单位未向员工明确调休或补休时间,员工皆有权要求两倍工资报酬。

在工作时延长劳动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是违法的。

回加班费标准的相关知识:

加班、加点费习惯称加班费

第一部分、加班工资倍数与时间计算: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一)8小时外加点:根据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因此,如果安排劳动者在每天8小时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支付加班费,即 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

(二)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200%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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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定节日加班: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即: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4)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也就是说,以上日期就是法定休假日,如果在以上日期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300%的工资。

(四)计件工资时的加班加点: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 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 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 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五)综合计算工时的加点:依据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2000年3月17日颁发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职工 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因此,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如果月平均工作天数超过20.92天,或者月平 均工作时间超过167.4小时的,应该视为加点,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

每月制度工作天数(即月平均工作天数)明确规定为20.92天,月平均工作时间为167.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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