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销售是从被别人拒绝开始的。那么如何成为做好服装销售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相关内容,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1月6日,商务部网站发布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办法》),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6年2月6日,并将在今年年内正式实施。 这意味着,曾作为汽车流通领域“基本法”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老《办法》),在饱受争议十年后即将寿终正寝。
与老《办法》相比,新《办法》明示了要积极发展电商销售模式,放开配件销售渠道,以及非强制性放开渠道形式的建议。同时作为对经销商独立运营权的保护,规定整车厂商不得实施压库、搭售、限制经营其他业务等多项长期为业内诟病的垄断行径。
不过,业界在鼓掌欢迎新《办法》终于亮相的同时,也不得不感到遗憾:如果放在一年前亮相,这份文件是有一定改革意义的,至少明示对创新趋势的支持态度,并对当时鼎沸的经销商举旗反抗事件起到有效的缓和作用。
但过去一年间,在消费者需求和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催化下,市场已经内生裂变,原有的矛盾已经通过电商、O2O等模式得到化解,经销商业态的多样化、售后配件的多渠道化、厂商对经销商的松绑也成为常态。这也是过去一年中,没有人再去关注这部难产的《办法》为何再无下文的原因。
事实上,对于这份修订稿来说,一年的时间并不算长。老《办法》于2005年推出,因为导致整车厂与经销商矛盾频发而在2008年便传出将被修订的消息。但由于涉及复杂利益链条,修订稿一再难产,业界一等就是八年。
“需求是第一大动力,从这点来说,政策已经滞后于市场的变化。”参与新《办法》内部意见征询的汽车流通业业内专家姜山(化名)指出。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有形市场分会副理事长苏晖更是认为,如若2014年出台的一大批新车新政的实施细则在今年上半年陆续落地,那么刚露面的新《办法》可能再次沦为鸡肋。
“雪藏”一年再出炉
与老办法相比,新《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最大变化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对汽车销售模式多样化的鼓励。“共享型、节约型汽车销售及售后服务网络、电子商务”等都出现在“鼓励建设”之列。
新《办法》同时提出,整车厂商不能要求经销商同时具备销售和售后服务功能。这意味着4S店模式作为唯一授权销售形式的时代彻底结束。经销商不再需要重金建设前店后厂的全功能经销店,取而代之的是汽车展厅、汽车超市等更为精益的形式。
第二点修订聚焦于近两年广受关注的汽车配件销售渠道的垄断问题,按照新《办法》,“供应商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的销售对象;不得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同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应当如实标明原厂配件、非原厂配件、再制造件、修复件等。”
苏晖认为,将汽车零配件明确划分为四类,并允许再制造件和修复件流通,是可取之处。汽车流通行业分析师李颜伟也指出,这是对经销商和消费者的绝对利 好,意味着给整车厂代工的零部件厂商可以自由对外销售配件,配件价格也可以降低;同时,4S店可以通过销售同质配件,与汽配店拼价格拼服务抢夺客户,消费 者修车可以更便宜了。
与以上两点相比,更有意义的改变被认为是大幅削减了整车厂商对经销商的经营干涉。新《办法》列举了9条整车厂商不得对经销商实施的行为,包括不能压库和搭售、不能制定销量目标、不能让经销商承担广告宣传费用等。
但在“不得规定整车、配件库存品种或数量,或者规定汽车销售数量”一条中,加上了“在签署授权合同或合同延期时就上述内容达成一致的除外”。这被认为完全抹杀了该条细则的功效。整车厂商完全可以通过“不签约”威胁逼迫经销商重回原有的话语权弱势地位。
此外,在对经销商的授权期限上,新《办法》更改为“一般每次不得低于3年,但首次授权期限不得低于5年。”同时,对于整车厂商单方面解约的,新《办法》要求其必须回收经销商的设备和库存车辆及配件。这也解决了整车厂商一纸解约通知书,经销商数百万投资一去无回的风险。
总体而言,新《办法》与2014年底就曾曝光的《办法》征询意见稿内容大体相符。不过,在苏晖看来,仅有“建议”、“鼓励”力度的条款难以起到约束 目的。以“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应当予以提醒和说明”为例,他认为,“只要求‘提醒和说明’,没有强制性的法规跟进,这相当于 把风险抛给了消费者,让消费者去分辨是否原厂件。这种规定太模棱两可了。”
再度滞后于市场的尴尬
“能够推进到公示阶段,确实是进了一大步”,苏晖坦言。因为距离上一次相关部门组织业内专家讨论新《办法》细则已经又过去一年。2014年底,经过数轮讨论的新《办法》即将出台几乎成了定论,但最终又石沉大海一年。业界观点认为,如何处置新《办法》已成为商务部一大难题。
“我得到的消息是,很多政府部门建议废掉这个《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姜山坦言,“但对经销商而言,出总比不出好,早出却比晚出好。”
在姜山看来,行业政策要具有引导性和前瞻性,但新《办法》这个时候推出,却比一年前更加滞后。过去一年中,经销商业态的多样化已经形成,汽车销售和 服务后市场的互联网平台迅速发展,车市低迷导致汽车厂家纷纷重新调整与经销商的关系。汽车市场的几大矛盾已经由市场自己逐步化解。新《办法》的推出只是对 这一进程的追认。
苏晖同样不看好新《办法》的出台意义。“如果2014年之后集中出台的一系列汽车新政在今年上半年都陆续落地,那么这个销售办法又得跟进调 整。”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相关政府部门针对汽车流通市场的混乱和整车厂与经销商关系紧张推出了一系列政策:包括工商总局取消品牌备案、十部委 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 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简称《维修指导意见》),以及《中国汽车反垄断指南研究》。2015年8月,交通部又发布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
苏晖表示,除了取消品牌备案已经实施,其他新政的细则目前都尚未出台,与新《办法》相比,这些后市场细则都更加专业细致,一旦落地实施,带来配件渠道完全放开和同质配件自由使用,那么新《办法》将更加显得滞后。
在新《办法》发布当天,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沈进军接受经济观察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尚未看到《办法》全文,因此无法点评。但他认为,政策最大的意义应该是提供公平、自由的竞争环境,并加强后端监管。至于渠道模式和竞争形态,应通过市场优胜劣汰来形成。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此前于2005年4月开始实施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境内汽车生产企业可直接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也可授权境内汽车总经销商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境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汽车,须授权境内企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内设立企业作为其汽车总经销商,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
有分析人士认为,车企垄断行为产生的重要原因就是有授权经营的权力,这使得供应商在汽车流通领域中拥有绝对优势。2014年以来,反垄断在汽车领域掀起风暴,包括奔驰、奥迪、克莱斯勒等在内的跨国车企均被认定存在垄断行为。因此,重新修订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呼声也日益高涨。
而此次颁发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九条则表示,“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特别明示和提醒,并明确告知消费者责任主体。”这就放开了汽车销售的非授权经营方式,给予一直处于灰色地带的平行进口车合法地位。
在汽车经销商因库存压力、亏本卖车等种种问题与生产厂家矛盾日益激化的时候,《管理办法》为经销商提供了多条“护身符”。比如第十五条规定供应商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的销售对象;不得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不得对经销商实施要求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限制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规定整车、配件库存品种或数量,或者规定汽车销售数量,但在签署授权合同或合同延期时就上述内容达成一致的除外等九种行为。
此外,《管理办法》还提出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汽车销售及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发展城乡一体的销售及售后服务网络。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大力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建设。
林肯中国销售及服务副总经理范自强告诉澎湃新闻,经销商的发展越来越成熟,不论《管理办法》如何改变,好的车企与经销商的合作标准,从来都只会高于《管理办法》的要求,只有与经销商达成良性合作,才能实现双赢。
分析人士认为,新规实施后,厂家在制定年销售目标、商务政策的同时,肯定将增多考虑经销商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