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乐理基础知识
传统音乐,绵延几千年包含诸多审美品格,它是一定音乐思想特殊本质的集中体现,是音乐思想意识的结晶。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思维习惯,对其审美意识的形成和发展有不可低估的作用。下面小编介绍了传统音乐的基本乐理知识,欢迎阅读,仅供参考!
一、传统音乐的基本乐理概况
对于每一名新入门的传统音乐学者而言,首先要学习和了解的知识莫过于“基本乐理”。所谓基本乐理,是指有关音乐的基本理论或基础知识。从国家这个角度出发,传统音乐可以分文中国的传统音乐和西方的传统音乐。所谓中国传统音乐特指在二十世纪以前,于中国境内形成和发展的音乐形式,其又可以分为宫廷音乐、文人音乐、宗教音乐和民间音乐四种类型。中国的传统音乐与西方的传统音乐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这种联系与区别与我国采用的三分损益律和西方采用的五度相生律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三分损益律是我国传统音乐的律制,是中国律学史的“律制鼻祖”,而五度相生律是西方律学史的“乐制鼻祖”,这两种律制的联系,成为传统音乐的教学以西方传统乐理知识为主要范围的主要因素,但二者的区别又在提醒着当代的传统音乐学者,尤其是传统音乐的教育教学者,必须充分认识两种律制的不同,从而摒弃“欧洲文化中心主义”的谬误,以促进本民族律制良好发展的基础上合理吸收与借鉴外国的优秀音乐文化成果,进而促进本国传统文化的蓬勃发展。
二、传统音乐的基本乐理的研究现状
普遍选用的教材如李重光主编的《音乐理论基础》,其编著出版的时间是1962年,距今已有50年的历史,还有董忠良编著的《基本乐理教程》,虽有“音乐理论”的美称,但其中也不乏暴露出大面积的欧洲传统音乐的乐理色彩,且内容比较混乱,结构不够完整,语言不够简明。作为中国第一部专门讲述国内传统音乐的始祖教材――杜亚雄编著的《中国民族基本乐理》,本应该在国内得到推崇,但是后期的实践证明,由于书中存在很多错误性认识(最典型的莫过于“无处不活”和“无处不死”的论点,由于从根本上有违唯物辩证法的“适度”原则,割裂了中西音乐的相同之处,夸大了音乐的个性,而受到以周勤如为代表的大多数学者的驳斥),再加上受西洋乐理藩篱的桎挎,和缺乏实践的可操作性,导致其在国内得到推广和使用的议程也就不了了之。之后,杜先生又苦心励志8年时光,推出了他的新作《中国传统乐理教程》,不能否定,该书与其他的诸如董忠良、崔宪等人编写的《中国传统乐理基础教程》和施咏编著的《基本乐理的文化视野》(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出版发行)都对我国的传统音乐的基本乐理研究提供了丰富的指导,为我国传统音乐的乐理教学做出的突出的贡献。但是,《中国传统乐理教程》的内容实则仍拘泥于西方乐理的条条框框,并没有站在东方人的角度,采用综合性的思维方法,走宏观审视之路去描述中国传统音乐的基本乐理。而且,在实践的运用和操作上,也不尽如人意。许多的基层音乐教育教学工作者、职业音乐工作人员并没有真正掌握这些具有研究价值的教材,基本乐理的思考理念和研究的方向仍是围绕十八-、十九世纪德奥古典音乐,具有东方特色的传统音乐的乐理体系并没有形成。
三、区别东西方传统音乐的乐理结构
东西方不同的律制导致了不同的音乐形态,而由于我国采用的三分损益律和西方采用的五度相生律之间的联系(例如二者都对十二平均律的发明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使得中西方音乐文化变得更加容易渗透和融合,相反的二者之间的不同让我们更加充分的认识到不同地区或国家间由于律制选择的不同而产生的精彩纷呈的音乐艺术形态。在研究中国传统音乐的乐理知识时,也要秉承合理借鉴的态度,防止照搬照抄,全盘西化,也要杜绝固步自封,刻意贬低西方和高估自己的不良文风。构建我国传统音乐的乐理框架,应该更加注重我国传统音乐的特殊规律,以区别于西方人分析式思维模式的综合性思维模式,取代从音的性质、音高、节奏、节拍等音乐技术细节出发而从宏观角度着手,在明晰“宫调”理论的基础上,结合与音乐相关的哲学、美学和文学艺术等多种形式,渐渐步入到技术细节层面,进而增强我国传统音乐文化的可操作性和普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