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情形有哪些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是伴随着侵权行为法和合同法的出现而产生的,这两种责任的竞合体现了违法行为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又反映了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的状况。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这两者的相关法律知识。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情形有哪些:
1、合同当事人因违约行为而直接造成对方当事人财产或者人身的损害。
2、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同时侵犯了法律规定的强行性义务。比如,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义务出售有瑕疵的产品而致人损害。
3、合同当事人以合同之名行民事欺诈之实而造成对方当事人财产的损失。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发生都以当事人之间存在一种合同关系为前提条件,即侵权都是建立在合约基础之上的,是以违约形式出现的,违约可能先于侵权发生,也可能与侵权同时发生,由此形成两种责任的竞合。
对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处理,各国在制度选择上有所不同。如法国,禁止竞合制度,认为两类责任是不相容的,不存在竞合问题,合同当事人不得将对方的违约行为视为侵权行为,只有在没有合同关系存在时才产生侵权责任。而德国则允许竞合和选择请求权制度,受害人基于对方的违约和侵权双重违法行为,既可以提起合同之诉,也可以提起侵权之诉。
《合同法》第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允许受害人选择请求权,有利于对受害人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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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合处理
中国现行法律对责任竞合的规定 中国《合同法》第 122 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 受侵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在合同法中正式确认责任竞合制度,这在世界各国的合同立法中是少见的,其主要确立了以下三项规则:
第一、确认了责任竞合的构成要件。即是说责任竞合是指“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换句话是说,必须是一种违约行为同时侵害了非违约方的人身权和其他财产权益的,或者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并没有侵害对方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不构成责任竞合。
第二、允许受害人就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的一种做出选择。所谓“受害方有权选择依照 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是指在发生责任竞合以后,应当由受害人做出选择,而不是司法审判人员为受害人选择某种责任方式。在通常情况下,受害人能够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责任方式,如果受害人选择不适当也应当由受害人自己负担不利 的后果。允许受害人选择,正是市场经济要求私法自治和合同自由的固有内容。
第三、受害人只能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选择一种责任提出请求,而不能同时基于两种责任提出请求。所谓“受害方有权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实际上意味着受害人只能选择一种责任形式提出请求,法院也只能满足受害人一 种请求,而不能使两种责任同时并用。如果受害人在提出一种请求以后,因为时效届满等原因被驳回或不能成立,受害人也可以提出另外一种请求,但无论如何受害人不能同时基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提出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