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证合一工商变更后税务变更吗

2017-06-15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合并核发一个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解开三证合一工商变更后税务变更吗,希望能帮到你。

三证合一工商变更后税务变更

1、根据国务院2014年20号文件的要求和国家工商总局的部署,深圳等多个地方从去年年底开始试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试行成果显著。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部署,今年将在全国范围全面推开“三证合一”,并开展“一照一号”试点。

2、2015年10月1日起,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并且报税不需要再次办理税务登记证。指的是“三证合一”之后,企业办理商事主体变更登记时,过程中不在需要提交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即可办理变更。

三证合一的发展过程

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规定的第二十三条在全国率先提出:"推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登记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2014年06月04日,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文)在"(四)改革市场准入制度"中提出"简化手续,缩短时限,鼓励探索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各地纷纷响应。

2014年07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提出"向市场主体发放一份包含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功能的证照",阐述了税总关于"三证合一"的工作思路。

2014年07月01日,湖北省枝江市在安福寺镇率先试点实行市场主体登记"三证合一"制度,并发放了全国第一份加挂有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税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7月24日,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三证合一"登记工作在枝江市全面推开。

2014年03月至09月,全国新登记注册市场主体766.35万户,同比增长14.40%;新增注册资本12.59万亿元,同比增长76.39%。改革后,平均每天新登记企业数量由2013年的6900户增加到1.05万户。

2014年12月01日起,深圳在全国率先推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和刻章许可证"四证合一"登记新模式。将原来商事主体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刻章许可证分别由商事登记部门、组织机构代码登记部门、税务部门、公安部门办理的模式,改为由商事登记部门统一受理、审核,四个部门之间信息互认、档案共享,在组织机构代码登记部门实现四证同发、企业一次领取四证的高效办证目标。

2015年03月20日,李克强在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注册指导处考察,着重了解商事制度改革最难啃的"硬骨头"是哪块?负责人直言,是将工商、税务、质检的"三证三号"合并为"一证一号"。总理随后对相关部门提出硬要求:"三证合一、单一号码"改革年内务必实现。

2015年03月2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来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考察并主持召开座谈会。李克强强调,工商部门是政府和市场的重要联接点。要抓紧推进"三证合一"等改革,年内力争实现"一证一号",切实降低企业注册场所要求,继续简化企业登记和注销流程。依托大数据完善监管平台,探索建立统一监管机制,加快推进综合执法,坚决防止弹性执法、选择性执法,提升执法公信力。这对政府是自我革命,要从全局出发"忍痛"前行,也是打掉寻租空间。各部门都要主动谋划,形成合力,把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的改革"好菜"、"新菜"端出来,共同营造便民利企的良好环境。

2015年8月13日,工商总局、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等6部门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确保"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如期实施。

2015年10月13日,国内31个省区市全部完成了登记业务系统的改造、升级、对接,全部完成了对企业公示系统的改造升级,基本实现了工商、税务、质检等部门的信息共享。

2015年12月,全国全面推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三证合一的编码规则

从唯一、统一、共享、便民和低成本转换等角度综合考虑,统一代码设计为18位,由登记管理部门代码、机构类别代码、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校验码五个部分组成(见附件)。为便于行业管理和社会识别,统一代码的第一、二、三部分体现了登记管理部门、机构类别和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兼容了当前各登记管理部门行之有效的有含义代码功能。为保证唯一性和稳定性,第四部分设计为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充分体现了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建立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要求。为防止出现错误,第五部分设计为校验码。

第一部分(第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例如,机构编制、民政、工商三个登记管理部门分别使用1、2、3表示,其他登记管理部门可使用相应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第二部分(第2位):机构类别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登记管理部门根据管理职能,确定在本部门登记的机构类别编码。例如,机构编制部门可用1表示机关单位,2表示事业单位,3表示由中央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民政部门可用1表示社会团体,2表示民办非企业单位,3表示基金会;工商部门可用1表示企业,2表示个体工商户,3表示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部分(第3-8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例如,国家用100000,北京用110000,注册登记时由系统自动生成,体现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登记及其登记管理机关所在地,既满足登记管理部门按地区管理需求,也便于社会对注册登记主体所在区域进行识别。(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

第四部分(第9-17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参照《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 11714-1997〕)

第五部分(第18位):校验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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